服務業發展財稅扶持意見

時間:2022-11-05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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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發展財稅扶持意見

為進一步壯大我市服務業的規模和實力,提高服務業的質量和效益,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提出以下財稅扶持意見

一、積極落實稅收政策,鼓勵服務業發展壯大

(一)鼓勵新辦服務企業,促進服務業全面發展

1.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和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新辦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1年。

2.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郵電通訊業的新辦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新辦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自開業之日起,可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二)扶持文化產業,促進“文化大市”建設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可從改制年度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3.對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由多元化投資主體設立的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青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文物保護單位舉辦的文化活動,屬于“文化體育業”稅目征稅范圍的笫一道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4.單位和個人舉辦各種展覽活動向參展者收取各項價款,按“服務業——業”征收營業稅;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專門用作會展活動的房產,按規定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批準后,可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5.對個人獲得省科學技術獎取得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報經省認可后發放的對優秀博士后等高技術人才、特殊人才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

6.對轉制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5年,省定的轉制科研機構可在期滿后再延長2年。

(三)增強商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1.本市實行跨區經營的連鎖企業,凡采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的,經核準后,可由其總部向總部所在地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并按現行財政體制進行市、縣財政結算。

2.對流通企業技術改造中購置的國產設備,報經批準后,可抵免企業所得稅。

3.商貿企業年銷售在5億元以上的,按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報經批準后,年銷售5億元以上部分,給予減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50%的照顧。

4.新建的各類專業市場,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四)扶持物流企業發展壯大

1.物流企業將承攬的運輸、倉儲等業務分包給其他企業,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可按規定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他項目支出后的余額為營業稅的計稅基數。

2.具有運輸、倉儲、裝卸等一體化服務的現代物流企業,占地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3.物流企業引進信息管理系統、更新運輸工具等技術改造中購置的國產設備,經批準后,可抵免企業所得稅。

4.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可以由其總部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扶持旅游業加快發展

1.旅游企業購置國產交通運輸工具等相關設備進行的技術改造,經批準后,可抵免企業所得稅。

2.景點類旅游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六)促進信息服務業的發展

1.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政策。

2.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律師、公證、稅務等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凡規范運作并符合條件的,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按期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及其他有經營行為的個人,營業稅起征點提高到5000元。

(九)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利用農民家庭房產、以農民家庭為基本經營單位的“農家樂”經營戶,報經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十)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等各類企事業單位或合作組織,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進入我市設立經營機構的金融機構,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

(十二)鼓勵企業將運輸、安裝等輔業分離,獨立經營;準確核算經營業務,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二、加大財政扶持力度,促進服務業發展壯大

(一)建立服務業發展財政性專項資金,按照“全面規劃、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用于鼓勵現代物流業、中介和社區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旅游業、商貿流通業、文化產業、金融業的發展。

(二)積極支持旅游項目建設和旅游企業發展。

1.對率先進入全省十強或全國百強的旅行社或同業旅游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對新獲得國家3A級以上的旅游景區(點),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3A級獎勵5萬元,4A級獎勵10萬元,5A級獎勵20萬元。

3.對經市旅游發展領導小組確認的重點旅游企業,自確認年度起2年內其企業所得稅超基數市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4.被新評定為四星級賓館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被新評定為五星級賓館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5.對升三星級及以上旅游飯店升星改造的,其實際上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新評定星級當年為基數,此后2年內實現的增量市得部分給予全額獎勵。

(三)鼓勵發展大型購物超市,推動超市連鎖經營。

1.外來新辦的商業批發企業總部設在湖州的,其實際上繳的企業所得稅,5年內按市得部分的50%給予獎勵。

2.商業零售企業年銷售首次達到5億元的,給予獎勵10萬元;年銷售首次達到10億元的,給予獎勵20萬元;年銷售首次達到15億元的,給予獎勵30萬元。

3.商貿流通企業年實繳地方稅收(屬地方部分)首次達到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并比上年增長10%的,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

4.投資興辦大型購物超市,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投資,以工程決算財務實際支付額為準,下同)在5000萬元以上且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獎勵30萬元;實際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且營業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獎勵50萬元。經營大型購物超市,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獎勵10萬元;營業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家獎勵20萬元。

5.推進省“千鎮連鎖超市、萬村放心店”工程。每個鄉鎮首家設立的連鎖超市直營門店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改建設立的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1萬元;每個行政村首家設立并加盟連鎖龍頭企業的“放心便利店”,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元,并由所在區財政按同等金額配套補助。

6.在中心城區各社區首家設立的連鎖便利店,參照“農村放心店”政策,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2000元。

7.2005-**年度安排50萬元,用于列入省“千鎮連鎖超市”龍頭企業的新建(擴建)配送中心項目、信息化管理系統項目的財政補助。

8.對符合有關規定的電子商務企業,按其實際投資額,酌情予以補助。

9.商貿流通企業新獲省“著名商標”和“知名商號”、“**名牌”的,給予獎勵10萬元;新獲“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的,給予獎勵50萬元。

10.鼓勵爭創星級文明規范市場,對首次達四星級的市場,給予獎勵10萬元;對首次達五星級的市場給予獎勵20萬元。被評為市級重點市場的,給予獎勵5萬元;被評為省級重點市場的,給予獎勵10萬元。經綜合評定前三名的農貿市場,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

11.在酒店分等定級工作中,被評定為國家一級、特級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5萬元、10萬元。參加全國餐飲烹飪比賽,獲團體金牌的,給予獎勵3萬元。

(四)對外來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經營機構的,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