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違法防控意見

時間:2022-02-10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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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違法防控意見

隨著國土資源管理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以我區“防違、控違、拆違”工作為雛形,以鎮鄉(街道、開發區)為管理單元的土地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得到了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肯定與推廣。為進一步完善“以政府為責任主體,鎮鄉(街道、開發區)為管理單元,以聯合執法為主要手段的區域聯合防控國土資源管理新模式”,切實加大對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防控和查處力度,經區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全區鎮鄉(街道、開發區)土地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對建立鎮鄉(街道、開發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重要意義的認識

建立鎮鄉(街道、開發區)綜合防控機制是落實政府國土資源管理責任的客觀要求。《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下發后,中央出臺了一系列從嚴從緊的管理政策,把有效預防各類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生作為落實宏觀調控的重要舉措之一。《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管責任,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明確規定了違法用地超過一定數量,土地管理混亂的地區,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責任。建立綜合防控機制,將起到保護土地資源和防止違法用地擠占正常用地指標等多重作用。

建立鎮鄉(街道、開發區)綜合防控機制是解決目前我區基層國土資源管理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經過連續幾年的治理整頓以及衛星遙感檢查等專項執法行動,我區資源管理秩序總體趨好。但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時有發生,部分地方和局部區域仍然存在違法行為多發、高發以及發現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等問題;一些企業主以及個人亂占濫用耕地甚至基本農田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少數干部以及村級組織土地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為謀求一時的發展和在任政績,仍有違法違規用地的行為;農村私人擅自占地建房以及利用產業結構調整違法用地的傾向性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引發大量的土地信訪,而且影響到我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同時也造成了執法成本的增加和社會財富的浪費。

建立鎮鄉(街道、開發區)綜合防控機制是實施“環境立區”戰略的需要。區委十二屆六次全體(擴大)會議,拉開了我區實施“環境立區”戰略的序幕,但個別地區的國土資源管理混亂,已成為“環境立區”的主要障礙。實行綜合防控,是當前加強基層土地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也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聯合執法的優勢,變事后被動查處為事前主動防范,將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發現在初始階段、扼制在萌芽狀態,有效降低發案率。各單位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在保護資源中求發展,在長效管理中抓效益,在積極預防中促和諧,推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切實加強對建立鎮鄉(街道、開發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的組織領導

嚴控新增國土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開展城鎮、農村的防違、控違、拆違工作是各級政府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國土資源管理長效機制,開展以鎮鄉(街道、開發區)為責任主體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單位要從學習貫徹*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力維護我區土地管理法制秩序的高度,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落實“一把手”負責的國土資源管理長效機制,領導所屬轄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的具體工作,并結合當地實際,盡快制定和完善具體措施,建立和完善綜合防控隊伍,認真抓好落實。

三、加快完善鎮鄉(街道、開發區)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構的隊伍建設

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防控隊伍,是能否推進聯合防控工作的關鍵,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以現有的拆違和巡查隊伍為基礎,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隊伍,以及區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建立綜合性的國土資源綜合防控隊伍。對隊伍的組織機構、工作目標和防控原則提出如下要求:

(一)組織機構:根據區聯席會議制度要求,各鎮鄉、街道和開發區也要建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本鎮鄉(街道、開發區)的綜合防控工作;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鎮鄉(街道、開發區)、村(社區)防控巡查網絡,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堅決拆除在建違法建筑的意見》(余政辦〔2006〕148號)等文件要求,完善和落實鎮鄉(街道、開發區)專門巡查人員和村(社區)防控巡查人員力量,確保人員、經費、裝備“三到位”。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加強對綜合防控和巡查工作的檢查和考核,確保防控工作落到實處。

(二)工作目標:通過建立鎮鄉(街道、開發區)土地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達到轄區內當年無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發生,新增土地違法行為發現率達到100%、制止率達到98%以上;占用耕地(基本農田)案件查處率達到100%;當年無被市以上直接立案查處的案件;新增違法建筑拆除率達到100%。

(三)防控原則。

一是責任主體原則。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是綜合防控機制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綜合防控工作負總責,并將防控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下達到各村(社區)。

二是齊抓共管原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辦發〔2007〕71號文件精神,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的企業,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加大巡查、制止、執法力度,落實快速反應機制,對新產生的土地違法行為,發現一起、制止一起、查處一起、拆除一起,努力實現土地違法案件“零增長”。

三是問責激勵原則。嚴格貫徹落實區政府與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簽訂的國土資源管理目標暨耕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對發現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甚至包庇縱容、失職瀆職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和責任追究;對聯合防控機制建立健全、效果顯著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是因地制宜原則。鎮鄉(街道、開發區)土地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的建立,要與當地的工作實際相適應。開發建設多的鎮鄉(街道、開發區)以及違法建設行為易發、多發重點地區要加大防控力量,特別是對重點部位要加強防控。同時,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緊緊圍繞綜合防控工作總目標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用實際成效體現工作力度,防止形式主義和走過場。

四、充分發揮合力作用確保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工作不斷深入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各級政府的基本責任。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各司其責,充分發揮部門與鎮鄉(街道、開發區)的聯動作用,真正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工作推進到一個新的水平。

(一)落實責任。區政府已將建立土地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新機制納入到耕地保護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結合本意見和余政辦〔2006〕148號等文件精神,不斷完善和細化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本轄區綜合防控的管理體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參與和支持綜合防控工作,并提供政策支持和財政保障。要抓好宣傳引導工作,進一步統一思想,營造上下聯動、部門配合的良好氛圍。要堅持邊實踐邊總結的原則,總結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不斷完善土地管理長效監管機制,把以政府為責任主體、鎮鄉(街道、開發區)為管理單元、聯合執法巡查為主要手段的土地違法行為綜合防控機制推向深入。

(二)強化考核。由區效能考評辦、區拆違辦牽頭,對綜合防控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并結合工作目標和耕地保護責任制考核,不斷加大對鎮鄉(街道、開發區)開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綜合防控工作的獎懲力度。由區監察局負責,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因防控不力導致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發生、違法勢頭蔓延等情況的,要嚴肅追究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考核結果與鎮鄉(街道、開發區)領導干部使用、建設用地審批、評選“國土資源執法模范鄉鎮(街道)”等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檢查考核的作用和鎮鄉(街道、開發區)的工作積極性。

(三)優化保障。各鎮鄉(街道、開發區)要從高效精簡、有利工作的角度出發,加大必要的投入,安排專項經費,為專職隊伍和村級巡查員提供必需的資金、裝備、辦公場地以及設施等保障;區財政逐步加大補助力度。要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經濟激勵措施和考核獎懲機制,努力提高專職隊伍的穩定性和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