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干部醫藥費支付意見
時間:2022-02-25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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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政府和各類企業是解決離休干部醫療費的第一責任人。省屬企業必須參加所在地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并按當地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標準及時足額繳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
二、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規定將省屬企業離休干部納入當地醫療保障統籌范圍,享受當地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待遇,確保省屬企業離休干部醫療保障待遇的落實。
三、對于確有困難繳不起或不能全部繳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的企業,省財政按離休干部年人均3000元的標準實行定額補助,企業主管部門督促其參加離休干部醫療統籌,保障企業離休人員待遇落到實處。
1、指標控制。省財政按離休干部年人均3000元標準,將控制指標下達給企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所屬企業困難程度及離休干部人數統籌考慮,合理分配,并將指標分配情況報省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委老干局、省國資委等組成的審核小組審核批準。
2、資金撥付。根據審核小組審核批準的指標控制數,企業主管部門應督促所屬企業及時繳納應由企業承擔的醫療統籌費用,憑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證明,向省財政提出申請,省財政直接將補助資金撥付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3、資金管理。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離休干部醫療費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并定期報告離休干部醫療費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基金的監督和審計。
4、國有困難企業界定條件。按照*規定執行,即2002年以來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費全部由財政和社會承擔的企業;停產企業連續半年欠發職工工資或半停產企業連續3個月欠發職工工資,且在職職工工資連續半年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
四、省屬企業離休干部參加當地醫療統籌的申報登記、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就醫辦法和醫療費報銷辦法等,均按照所在地離休干部醫療費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各地要合理確定當地離休干部醫療費籌資標準。統籌地區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統籌基金當年合理超支部分,經審計部門審核后,按照統籌地區參加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統籌人數及企業的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按各自參統人數平均負擔。其中,省屬企業按統籌地區參統人數平均負擔的合理超支費用,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機構向省財政廳出具證明及有關資料,同時,將情況報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和有關資料審核后,將省屬企業離休干部平均負擔費用,按統籌地區省屬企業離休干部人數,直接劃撥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六、省屬企業離休干部醫療統籌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審核一次,由企業主管部門根據離休干部人數及企業效益情況,提出申請補助意見,審核小組審核后辦理。
七、省屬關閉破產企業離休干部醫療保障統籌費按《關于列入國家計劃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分期支付具體意見的通知》(陜勞社發[2003]91號)文件執行。
八、對于各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拒絕受理省屬企業離休干部參加當地醫療費統籌,或者未按規定落實省屬企業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責成其立即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
九、對于省屬企業不積極參加離休干部醫療費統籌、有能力但拒不繳納離休干部醫療統籌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并追究領導責任。
十、本《實施意見》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