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7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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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工作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為進一步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充分發揮集體合同制度在協調勞動關系中的作用,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重要意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非公有制企業迅速增多,這些企業大多規模較小,職工流動性較大,工會力量薄弱,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關系矛盾相對突出。一些地方的實踐經驗證明,在非公有制小企業或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對維護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營造有利于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促進區域和行業經濟的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范圍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是指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與企業代表或企業代表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一般在小型企業或同行業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開展。在行業特點明顯的區域要重點推行行業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縣(區)一級開展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代表應按照規范程序產生。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行業工會組織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區域內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或其他企業組織、行業協會選派,也可以由上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織區域內的企業主經民主推選或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企業方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一般每方3-10人。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專家、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的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內容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要從本區域、本行業勞動關系的特點和企業實際出發,緊緊圍繞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等問題進行。通過協商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專項的。在協商過程中要力求重點突出,議題集中,措施可行。簽訂集體合同的條款要具體,標準要量化,切實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當前,要將職工工資水平、工作時間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勞動定額、計件單價等勞動標準作為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重點,通過集體協商妥善處理各方的利益分配關系,推動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決定機制。

五、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程序

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要嚴格履行程序,協商過程要充分表達職工群眾和企業方的意愿和要求,協商內容要得到雙方的一致認可。一般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協商代表應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回應。

(二)雙方協商代表在分別廣泛征求職工和企業方的意見基礎上,擬定集體協商議題。

(三)召開集體協商會議,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合同草案。

(四)集體合同草案要經區域職工代表大會或區域內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并經區域內企業主簽字(或蓋公章)確認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五)企業方協商代表將集體合同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七)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生效后,由企業方代表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企業方代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送集體合同時,除報送《勞動部關于加強集體合同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部發[**]360號)規定的材料外,還須報送企業主對集體合同的簽字確認件以及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文件。

六、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效力和爭議處理

按照規定簽訂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轄區內簽約的所有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其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規定。

對在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轄區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對在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按照《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的有關規定協調和處理。

七、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實施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加強協調配合,創新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動這項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研究完善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有關政策,改進和加強集體合同審核備案工作,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及時妥善處理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爭議和履行合同爭議。各級工會組織要加強縣以下區域和行業工會的組織建設,指導區域和行業工會積極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要大力培訓工會干部和職工代表,提高他們的協商能力和水平。各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建立健全組織,將協調勞動關系工作向鄉鎮、街道、社區延伸,培育企業方協商主體;要教育和引導企業經營管理者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重視和支持集體協商工作,認真履行集體合同。各級三方要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交流,認真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注意研究解決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工作中的各種問題,及時將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上報國家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