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意見

時間:2022-03-17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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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和五中全會《建議》的精神,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現就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緊緊圍繞建立現代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總體目標,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在國家的宏觀指導下,企業結合推進勞動用人制度等項配套改革,根據生產經營特點自主建立科學、規范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價格的調節作用,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拉開各類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差距。通過改革形成有效的分配激勵與約束機制,以及工資能增能減的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工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1.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

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據人力資源管理的特點,積極探索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提倡推行各種形式的崗位工資制,如崗位績效工資制、崗位薪點工資制、崗位等級工資制等。要進行科學的崗位設置、定員定額和崗位測評,做到以崗定薪。要以崗位測評為依據,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合理確定崗位工資標準和工資差距。提高關鍵性管理、技術崗位和高素質短缺人才崗位的工資水平。崗位工資標準要與企業經濟效益相聯系,隨之上下浮動。職工個人工資根據其勞動貢獻大小能增能減。企業內部實行競爭上崗,人員能上能下,崗變薪變。

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工資支付形式,如計件工資、浮動工資以及營銷人員的銷售收入提成等辦法。無論哪一種形式,都應與職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掛鉤,真正形成重實績、重貢獻的分配激勵機制。

結合基本工資制度改革調整工資收入結構,使職工收入工資化、貨幣化、透明化。把工資總額中的部分補貼、津貼納入崗位工資,提高崗位工資的比重。清理并取締企業違規違紀發放的工資外收入,凈化收入渠道。通過調整收入結構,提高工資占人工成本的比重。積極推行銀行工資和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辦法。

2.實行董事會、經理層成員按職責和貢獻取得報酬的辦法。

要在具備條件的企業積極試行董事長、總經理年薪制。董事會和經理層其他成員的工資分配,執行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按照其承擔的崗位職責和做出的貢獻確定工資收入,并實行嚴格的考核和管理辦法。一般情況下,對董事會成員要考核其資產運營和投資決策方面的業績,主要以資產保值增值為評價標準3對經理層成員要考核其履行經營管理職責和取得業績情況。要將考核結果與董事會、經理層成員的工資收入相聯系,拉開工資收入差距。董事會成員的工資分配辦法要通過股東大會討論決定,經理層成員的工資分配辦法要通過董事會討論決定。

3.對科技人員實行收入激勵政策。

科技人員實行按崗位、按任務、按業績確定報酬的工資收入分配制度。要合理拉開科技人員與普通職工、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與一般科技人員的工資收入差距。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并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同科技人員分別簽訂工資協議。實行按科技成果獎勵辦法,如項目成果獎、科技產品銷售收入或利潤提成等,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獎勵辦法,公司制企業由企業董事會提出,經股東會討論后決定;非公司制企業由企業領導班子提出,經職代會討論后決定。

三、積極穩妥開展按生產要素分配的試點工作

1.探索進行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

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股份制改造或產權管理清晰的競爭性企業,可以進行職工持股試點,試點方案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經過審批后穩步推行。

堅持職工持股自愿原則。職工持股資格、認購股份數額和股份認購方案,要通過職工集體討論或其他方式民主決定,并經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后執行。經營管理人員、業務和技術骨干的持股數額可適當高于一般職工,但企業股份不能過分集中在少數人手里。經營者持股數額一般以本企業職工平均持股數的5至15倍為宜。要嚴格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職工持股可以實行多種形式,要以職工出資認購股份為主,也可對職工實行獎勵股份等辦法。

2.積極試行技術入股,探索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辦法。

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試行科技成果和技術專利作價折股,由科技發明者和貢獻者持有。以科技成果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35%。

由本企業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將過去3—5年實施轉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潤按規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體或個人從企業外帶入的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可直接在企業作價折股分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股份應占有較大的比重。

科技成果評估作價可由企業與科技發明、貢獻者協商確定,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技術入股方案,公司制企業由董事會提出,非公司制企業由經營領導班子提出,經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產權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3.具備條件的小企業可以探索試行勞動分紅辦法。

勞動分紅辦法,原則上只在資本回報率和凈資產收益率高于社會平均水平的小企業試行。公司制企業,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非公司制企業,經產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試行勞動分紅辦法。勞動分紅的方案要征求職代會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部門和產權主管部門審核。

4.正確處理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的關系。

按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分配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股份分紅應以企業盈利為前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利潤分配,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得損害國家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股份分紅不能侵蝕工資,工資分配不能侵蝕利潤。實行職工持股和技術入股的企業,要完善工資支付制度,按照當地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和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增加工資。要堅持投資風險與收益一致的原則,職工持股、技術入股與其他股份實行同股同利原則。不論職工以何種形式入股,均應承擔相應的風險,不得實行與經濟效益相脫離的“保底分紅”和“保息分紅”辦法。

四、加強基礎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約束機制

1.加強企業內部分配基礎管理工作。

要繼續建立健全崗位測評、定員定額和考試考核制度,搞好工資統計、管理臺帳、職工獎懲、經濟核算等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并在日常管理中狠抓制度的落實。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內部用人制度、職工培訓制度改革,制訂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支付辦法,規范工資支付行為。要規范經營管理人員的職位消費行為,提高收入分配透明度。

2.實行人工成本的合理約束。

企業內部要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約束機制,從有利于產品市場競爭和節約人工成本目的出發,加強人工成本的監控與管理,對工資增長進行合理約束。提倡實行“模擬市場核算、實行成本否決”的人工成本控制辦法。

3.職工民主參與決策和監督。

要進一步完善職工民主參與收入分配決策和民主監督的制度。在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責,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上,結合實行廠務公開制度,充分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工資收入管理和改革中的積極作用。

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非國有企業,只要建立了企業工會的,都要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國有企業特別是已改制的國有企業中要積極進行工資集體協商試點。

五、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對企業內部分配的指導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切實轉變工資收入管理職能,尊重企業分配自主權,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內部分配的指導工作。要加強對企業工資改革、職工持股、技術入股、工資集體協商等方面的政策指導,并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按生產要素分配的有關政策。通過建立和組織實施工資指導線制度、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人工成本預測預警制度,指導企業合理確定工資水平和工資關系。通過完善工資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范工資支付行為。要及時總結企??咨詢和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