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11:47:00
導語: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
近年來,隨著中小學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學財務管理水平得到了進一步提高,促進了基礎教育的健康發展。但是,少數地區中小學財務管理仍存在責任不明、制度不嚴、效益不高等問題,個別學校甚至存在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有關責任人已經受到法律的懲處,教訓十分深刻。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切實規范財務行為,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下,經過地方各級政府的努力,基礎教育經費得到了持續快速增長,這對教育經費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強中小學校財務管理,提高教育經費使用效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的重要內容,是促進基礎教育持續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是從源頭上預防經濟犯罪,避免國家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各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學校要充分認識加強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嚴格中小學收入管理
中小學校要嚴格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所有預算外收入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中小學校要嚴格遵守國家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所有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執行經批準的收費,必須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嚴禁亂收費。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全面實行免除學雜費以后,除按原“一費制”相關標準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及向寄宿學生收取住宿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要規范城市義務教育階段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不再繳納課本費。絕不允許“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普通高中要繼續鞏固完善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嚴格限制擇校生比例和收費標準,力爭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實將擇校生納入當地統一招生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三、嚴格中小學支出管理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白條作為報銷憑證。學校購置教學儀器設備、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原則上實行政府采購。學校所有支出實行校長負責制,要明確一位校級領導分管財務工作,劃定審批權限,各負其責。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對于大額資金的使用,要由校領導集體討論決定。要定期公布學校收支及管理情況。要建立健全學校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從事學校財務管理的記賬人員與審批人員、出納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做到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嚴禁私設“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立賬外賬,嚴禁坐收坐支。
四、加強中小學資產管理
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資產管理和監督,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工作,特別是加強對中小學國有資產處置的監管。中小學校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應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中小學校要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學校資產臺賬,定期組織資產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中小學校要嚴格對外投資管理,不得從事購買股票、基金、企業債券等風險性投資活動,也不得以貨幣資金投資企業。學校資產用于抵押和擔保,要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必須經過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后,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
中小學校要加強校辦產業的管理,按照校辦產業改制的要求,嚴格成本核算,明晰產權關系,及時完成改制工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促進校辦產業健康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加強中小學財會隊伍建設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選拔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教育財務工作。要嚴格按照《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定期組織、選派財會人員參加專業及相關法律知識培訓,提高職業素質。財會人員要熟悉教育財務制度,做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同時,要提高責任心,正確行使會計監督職權,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會計事項,應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財會人員的考核獎勵機制,對考核優秀的,應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時進行調整。
六、強化中小學財務審計監督和責任追究
地方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協同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定期對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中小學經費,違規向學生亂收費,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亂發錢物等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中小學財務管理責任追究制。
各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根據本文件要求,制訂具體實施意見,并立即組織一次全面的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專項檢查,主要對象是城市和縣鎮中小學校,重點查處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等違規行為。同時,要組織開展對中小學校長的教育培訓活動,特別是加強反腐倡廉教育,認真學習國家的財經法規,增強法制觀念和廉潔履職意識。各地對檢查出的問題應采取措施整改,檢查和整改情況請于2009年3月31日前報送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將視情況對各地中小學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