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中介服務業發展意見(省)
時間:2022-05-20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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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大力培育和發展科技中介服務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省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根據《*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有關法規,特提出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推進科技中介服務業發展的主要目標:優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組織制度、運行機制和發展環境,培育“組織網絡化、功能社會化、運行規范化、服務產業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造就具有較高職業素養和執業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務隊伍,充分滿足各類科技創新創業活動的需求。
第二條推進科技中介服務業發展的基本原則:市場調節與政府推動相結合;鼓勵發展與監督規范相結合;全面推進與分類指導相結合;專業化分工與網絡化協作相結合。
第三條創新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組織體制。保留少數由政府資助的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機構;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場化機制興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鼓勵省外各類機構來晉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業務。
第四條引導專業技術力量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有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要積極興辦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政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要面向社會開展科技中介服務業務;企業應積極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聯合興辦科技企業孵化器和技術轉移中心。
第五條建設科技中介服務業共享平臺。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和企業的信息資源,依托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實現服務與需求的信息對接。
第六條加強科技中介組織的網絡化建設。支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企業等組織的聯合;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與法律、金融、會計、資產評估等服務機構的協作,為科技創新提供技術與管理的綜合配套服務。
第七條加大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政策扶持。對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有重大貢獻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可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強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要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服務重點,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進和應用后,可以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獎勵為促進該項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九條充分發揮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決策咨詢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部分工作委托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發揮其在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論證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決策咨詢作用。
第十條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方式促進科技中介服務業發展,對在科技中介服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促進各類科技中介服務行業協會發展。積極推動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操守自律制度和統計制度,鼓勵建立行業聯盟,擴大服務范圍和影響,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十二條加強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信譽評價。強化各級政府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依托行業協會建立信譽評價信息制度,促進信譽監督管理的社會化。
第十三條加強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優秀的專業人才進入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支持優秀科技人員領辦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科技人員兼職從事科技中介服務。
第十四條強化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將科技中介服務業的發展納入工作計劃,組織科技中介服務人員開展交流、學習、考察和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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