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院改革促進發展實施意見
時間:2022-05-20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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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20年)》等文件精神,深化省屬轉制科研院所產權制度改革,促進科研院所創新發展,特提出本實施意見。
第一條指導思想: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增強省屬轉制科研院所的科技創新能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條發展目標:明晰省屬轉制科研院所產權關系,促進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型企業,實現轉制院所與市場經濟的有效對接。
第三條基本原則:穩步改革,促進發展,維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第四條允許和鼓勵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對轉制后的科研院所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從1990年以來國有凈資產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過30%的額度作為股份,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獎勵給有貢獻的職工特別是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該股份不可轉讓買賣,不可繼承,職工離開本單位的視為自動退股。
第五條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的科研院所要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資產評估、財務審計要由具有資質的審計、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主管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屬轉制科研院所改制時,超過折舊年限的科學儀器設備經財政部門批準后,在資產評估時準予核銷。
第六條經科研院所的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省屬轉制科研院所整體轉讓產權。但原有公共科技服務平臺等公益性資產,依法審計、評估,將其剝離后,由*省科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統一管理。
第七條對轉制科研院所改制時原使用的劃撥土地的處置,可根據《關于*省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處置的意見》(晉政辦發〔20*〕3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鼓勵改制科研院所在職職工以股份形式優先購買本單位的國有凈資產。
第九條科研院所改制應遵循依法和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終止、解除、變更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調整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第十條科研院所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后企業(以下簡稱改制企業)應當繼續履行改制前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留用職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在改制企業的工作年限,原企業不再向留用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科研院所改制為非國有或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原單位要依法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參照《*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晉政辦發〔20*〕33號)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安置費)。
第十二條鼓勵改制科研院所最大限度地留用原單位職工。改制后的企業應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與留用職工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對與改制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仍未實現就業的人員,按規定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改制后的企業應在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登記,為重新聘用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變更、接續等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科研院所改制要妥善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并將理順勞動關系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報送省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為了鼓勵改制,對改制后的企業轉制以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省財政支付。
第十七條設立省科技體制改革專項經費,作為科研院所轉制的引導經費,對推動科技體制改革進程,調整結構、分流人員,加強技術創新,實現產業化,推動科研院所面向市場、向科技型企業改制等方面的工作予以優先扶持、重點安排。
第十八條對轉制科研院所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7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屬轉制科研院所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屬轉制科研院所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屬轉制科研院所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協調、方案審批和督促檢查。在改革中應搞好政策銜接,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省科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省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產權登記和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對轉制時核定的國有資本和轉制后政府繼續支持的專項資金行使出資人權利,承擔其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一條轉制科研院所的產權制度改革,按照統一部署、分批到位,成熟一個、審批一個的工作原則開展相關工作。轉制科研院所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意見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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