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實施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的意見

時間:2022-05-31 0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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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實施罰款收繳分離制度的意見

長期以來,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罰款決定之后,都是由執法人員或者執法機構自行收繳。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約,這種罰繳不分的做法存在不少弊端。近幾年,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構在實施收支兩條線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樹立政府機關的良好形象,促進廉政建設,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以下簡稱罰繳分離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范圍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市所有行政執法機構(包括法定授權組織和委托組織),都應當逐步實施罰繳分離制度。實施這項制度,要求行政執法機構在對違法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后,除法律規定的個別情形外,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而應當由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繳納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自行收繳罰款:

(一)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執法中作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因難的。

二、實施辦法和步驟

根據國務院的《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代收銀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依法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共同研究,統一確定。經協商,確定由中國工商銀行**市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共同作為本市代收行政罰款的銀行,其所屬的所有對公營業網點均作為具體代收機構,承接代收罰款業務。

全市各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法定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均應與上述兩家代收銀行簽訂代收罰款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被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代收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按時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逾期繳納罰款的,代收銀行應根據行政執法機構的明確授權,直接加收3%罰款。

由兩家代收銀行開發、建立罰款收繳專用計算機系統,以適應代收機構、行政執法機構和財政部門各項罰款收繳、查詢、對帳等業務需要。此項工作在今年**月底前完成。

為了穩妥地實施這項新的制度,從今年**月起,將在徐匯、盧灣、虹口、靜安四個區的工商、技監、衛生、規劃、物價等執法部門進行罰繳分離制度的試點。

在試點基礎上,自今年**月**日起,各市級和區、縣一級行政執法機構分別與兩家代收銀行簽訂代收罰款協議,逐步進入實施階段。

三、實施要求

罰繳分離制度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制度。實施這項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為一項新制度,在實施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認真準備、精心組織。

(一)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要加強對實施這項制度的領導,注意研究實施中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使罰繳分離制度的實施,既保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又不影響行政執法的力度。

(二)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與同級財政部門、代收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溝通、相互協作,按照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共同做好行政執法人員、財務人員和代收銀行營業網點操作人員的法律知識以及代收業務的培訓工作,并共同組織好試點和簽約。

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實施罰繳分離制度的具體要求,及時修訂相關的法律文書,并加強對各級執法機構實施罰繳分離制度的指導。要搞好有關情況的調查和對策措施的研究。

財政部門要做好“代收罰款收據”的統一印制和組織發放工作,完善有關錯繳、多繳罰款的退付程序。

代收銀行應當在各具體代收機構設立代收代繳業務專柜,并設置統一標識。

(三)實施罰繳分離制度后,各執法機構的辦案經費,仍按原渠道由同級財政撥付。

(四)市和區、縣兩級行政執法機構要按照穩步推進的原則,制訂出各自的推進計劃,積極做好各項準備工作,適時與兩家代收銀行簽約,確保年內進入實施階段。

鄉、鎮一級行政執法機構,由各區、縣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其實施罰繳分離制度的時間和步驟。

(五)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委、辦、局要將罰繳分離制度的實施列入政務公開的范圍,接受各級監察、糾風等部門的監督,確保這項制度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