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意見

時間:2022-06-02 0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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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企事業單位:

我市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成立以來,積極創新行政審批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實行規范運作,在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優化政務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高各級行政服務中心運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的重要意義

行政服務中心是集信息與咨詢、許可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于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是建設法治政府,促進依法行政的陽光工程和重要形式。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對于促進我市經濟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通過加強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探索創新行政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搭建便民利民服務平臺,把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制度化、規范化,有利于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樹立政府良好形象。

(二)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是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通過集中辦公辦事和“一站式”服務,對現行行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和創新,有利于促進政府工作作風的轉變和辦事效率的提高,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供了新的模式。

(三)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是預防腐敗和優化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通過改進行政許可方式,推行“窗口式”服務制度,將行政許可行為置于社會各界監督之下,變暗箱操作為陽光服務,對預防和遏制腐敗,推進廉政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進一步擴大服務范圍,完善服務功能

要按照“一口對外”、“應進俱進”的原則,進一步整合服務資源,將各級行政服務中心打造成為以行政許可為主要內容,其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社會中介和公益類服務為補充的綜合型“便民超市”,要將適合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便民服務項目納入中心,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

(一)進一步強化行政許可項目的集中辦理制度。對依法保留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一律納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確因特殊情況不適宜在中心辦理的,要在原機關設立二級許可平臺,按照統一模式辦理,并接受市行政服務中心監管。新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的部門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項目進廳、人員進廳和許可權限進廳工作。

(二)擴大便民服務范圍。凡是與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許可事項相聯系,并為之提供前置或后續服務的中介機構,以及供電、供氣、供暖、供水、通信等服務單位要在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土地評估、測繪,規劃技術服務,防雷檢測,安全評估,圖紙審查以及住房公積金、老年人優待證、殘疾人優待證辦理等服務項目也要在中心設立服務窗口。涉及到政府采購等項目的招投標活動,要在中心統一進行。

三、理順行政許可管理體制,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為了從體制上理順窗口與部門之間的關系,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市、區兩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對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整合,全部行政許可事項及工作人員整建制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省以上垂直管理的部門要按照上述要求辦理。

(二)提高窗口許可能力。各窗口單位要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對服務窗口充分授權,所有審批項目都要從“窗口進”、“窗口出”,杜絕“體外循環”和“兩頭受理”現象。大力推行“一審一核”制度,減少不必要的層層簽批,一般許可事項由窗口負責人簽批;需要其他科室現場勘驗的,由窗口統一組織調度。行政許可項目多、辦件業務量大的部門,該部門分管負責人應把中心作為主要辦公地點;行政許可項目少、業務量少的部門,部門分管負責人要根據業務工作和承諾時限的需要,隨時到中心審簽辦件。

(三)依法規范許可行為。進駐中心的各服務窗口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許可事項的“六公開”內容、工作人員崗位職責以及監督和投訴電話向社會公示。對于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要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不得私自增加其他條件。行政許可程序中需要中介組織完成的環節,由申請人自愿選擇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定。

(四)強化對收費的監管。在中心辦理的各類許可事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費用,應實行公示制度和票款分離制度,所繳納的規費由設在中心的銀行窗口代收,并一律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不得強行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在中心設立預算外資金管理服務窗口,便于執收單位領取票據,核對帳目,保證收費管理的公開化、透明化。

四、創新許可運行模式,提高服務效率

(一)積極推進并聯許可工作。行政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部門聯合辦公的優勢,按照“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同步許可、限時辦結”的原則,認真研究部門許可項目之間的內在聯系,在基本建設、工商注冊等項目實行聯合許可的基礎上,制定聯審制度,進一步規范操作程序,擴大聯審范圍。

(二)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行政服務中心要在開展領辦服務的基礎上,研究更為方便、快捷的全程代辦服務和綠色通道制度。要圍繞“首問負責制”、“一次告知制”和“責任追究制”的落實,進一步創新服務方式,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三)積極發展電子政務,完善網上許可系統。行政服務中心要積極采取措施,開通互聯網站,探索網上許可方式。有關部門辦公局域網要向窗口延伸,與行政服務中心許可系統進行對接,實現信息的互聯、互動。要不斷完善許可系統功能,做到行政許可工作方式的流程化、網絡化。

五、將行政服務向基層延伸,完善四級行政服務體系

目前,我市市、區、鄉鎮(街道)全部建立起行政(便民)服務中心,部分村建立了村級代辦服務點。要進一步加強規范化建設,提高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級代辦服務點的運行水平,切實發揮便民利民作用,更好地為農民服務,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努力提高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規范化運行水平。要認真執行《*市區、鄉鎮(街道)行政(便民)服務中心運行考核標準》(萊政辦發〔2005〕16號),進一步完善鄉鎮便民服務中心的運行機制。要統一實行大廳式集中服務,選派工作能力強、服務態度好的人員到窗口工作,進一步充實便民服務項目,不斷擴大服務范圍,使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成為服務農村群眾的前沿窗口和信息基地。

(二)積極推行村級代辦服務點建設。村級代辦服務點是便民服務向農村延伸的有效載體。各區、各鄉鎮(街道)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強化工作措施,在所有具備條件的村設立代辦服務點。各區要研究制定村級代辦服務點工作辦法,加強督查考核,落實獎懲,切實規范村級代辦服務點建設。要積極為農村群眾提供信息咨詢以及民政、計生、農業科技、勞務輸出、合作醫療等便民服務,充分發揮便民利民作用。

(三)加強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之間的協調配合。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市行政服務中心要在完善自身運行機制的同時,加強對區、鄉鎮(街道)行政(便民)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工作考核。區和鄉鎮(街道)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定期向上級行政服務中心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對需報上一級許可的申請事項,積極協調上報辦理。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組織領導到位。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幫助解決行政服務中心運行中的實際問題。窗口單位要定期研究窗口工作,聽取窗口工作匯報,明確分管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要采取得力措施,認真落實好各項政策規定,建設好本單位的服務窗口。

(二)加強部門配合。各級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監察職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認真處理群眾投訴,嚴肅查處各種吃拿卡要、亂收費、“體外循環”等違規審批行為。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投入,改善中心辦公條件,確保中心的正常運行。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及物價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會同行政服務中心對各窗口的業務操作和收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強化人員管理。各級行政(便民)服務中心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認真履行對窗口人員的管理職責,把好入口關,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窗口人員服務水平。要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加強監督檢查,規范窗口人員的服務行為。各窗口單位要積極配合中心抓好窗口人員的管理,從政治和生活上關心窗口人員。要重視窗口人員的選拔使用,評定職稱或晉升職級時,要優先考慮工作成績突出的窗口人員。

(四)加大目標考核和行風評議力度。各級要把行政服務中心建設作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重大措施,納入各級各部門工作目標考核和行風評議內容,并逐步加大目標考核和行風評議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