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經濟普查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23 03: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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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經濟普查的實施意見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國務院決定20*年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省、市、縣都作了統一部署和安排,此次經濟普查是為全面掌握各行政區域內第二、三產業的發展規模、區域布局、產業組織、產業結構、產業技術的現狀以及生產要求的構成等情況。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國民經濟制度,修正常年統計數據奠定基礎,從而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國民經濟發展又好又快發展打下堅實基礎。為確保我鎮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圓滿完成各項規定任務,特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扎實開展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是一次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為了全面調查了解第二、三產業發展規模及布局。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對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國民經濟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支持和配合。我們必須站在講政治的高度,認真負責,扎實開展此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

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普查氛圍

我縣經濟普查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我們應立即啟動宣傳程序,運用會議、廣播、街道宣傳、專欄、傳單、標語等多種形式對廣大普查對象進行經濟普查相關精神的宣傳。讓他們主動參與、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為我們此次經濟普查工作營造一個寬松、良好的輿論氛圍,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三、普查工作內容及技術要求

(一)普查對象、范圍和方法。

1.普查對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生產經營戶。

2.普查范圍:經濟普查具體包括的行業有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郵政和倉儲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農林牧漁服務業。

3.普查方法:經濟普查對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

(二)普查表式、主要內容和標準。

1.普查表式:經濟普查按照對象的不同類型,設置法人單位調查表、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和個體經營戶調查表。

2.普查內容:單位基本屬性、從業人員、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動情況等。經濟普查采用國家規定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

3.普查標準:經濟普查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普查的標準時間是20*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年度;個體經營戶普查的標準時間為20*年9月30日,時期資料為20*年預計數。此次普查在地原則按縣級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對跨縣(市、區)的產業活動單位采取雙重報送原則:一方面由法人單位組織填報本地和異地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另一方面,異地產業活動單位按所在地普查機構的要求向當地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地方普查機構對本地法人在外地的產業活動單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產業活動單位應分別進行匯總,以滿足地方統計的需要。

四、普查進度安排及交表時間

(一)普查進度安排。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自2007年8月起,到2010年底基本結束。分三個階段開展工作。

一是準備階段(20*年12月31日前)。主要工作是:成立各級政府普查機構、落實經費和物資保障;完善普查方案、人員培訓、社會宣傳、清查摸底等基礎工作。全面部署實施普查方案。

二是普查登記及數據處理階段(2009年1月至9月)。主要工作是:入戶登記(1—3月)、數據處理(3—6月)。縣級普查辦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表的入戶登記、整理、審核、錄入、訂正和普查數據上報工作。

三是數據、資料開發和總結表彰階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主要工作是:普查數據,編輯出版普查成果,以普查資料為基礎,修訂和調整歷史統計數據,做好分析研究工作,建立健全覆蓋國民經濟各行業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統計電子地理信息系統,開展普查總結表彰工作。

(二)交表時間。

單位清查摸底表的上報時間為11月3日前,個體經營戶的上報時間是11月7日前,普查區域圖的上報時間是11月26日前。

五、普查人員及工作紀律

此次經濟普查涉及行業多,表種多,技術性強,對普查人員素質要求高。各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多形式、多渠道選調高素質人員的普查人員。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普查員的選調工作。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包括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獎懲、考核和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