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強化稅源管理的意見
時間:2022-11-23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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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糾正市內區縣間稅源無序流動行為,規范財稅秩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全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不斷提高公共財政保障能力,市政府決定在繼續執行《進一步規范財經秩序加強稅源管理的通知》(寧政發〔20*〕231號)基礎上,對我市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工商、稅務管理,強化稅收源頭控制
1、加強對企業工商、稅務登記的管理。工商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為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從源頭控制企業無序流動。國稅、地稅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確定企業稅收管轄權和稅收收入的歸屬地。
工商、國稅、地稅部門在辦理企業工商、稅務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時,要加強對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的核查,通過逐步推進財政、稅務、工商聯網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基礎信息共享機制,確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強稅務發票的管理。國稅、地稅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稅務發票領購的核查審批,通過加強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辦法,進一步規范委托代征行為,防止利用代開發票、變相委托代征等辦法搶拉稅源。
二、適當調整有關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機制
1、關于正常搬遷的生產型企業的稅收屬地、財力基數確定及返還期限。對于正常搬遷的生產型企業,如果搬遷后企業所在區、縣、開發區(以下簡稱遷入地)沒有擅自出臺財政優惠政策,企業稅收屬遷入地,遷入地在一定期限內通過財政結算將核定的財力基數定額歸還搬遷前企業所在區、縣、開發區(以下簡稱遷出地)。
(1)在基數確定上,以企業搬遷前3年上繳稅收所形成的地方實際留成財力的平均數為基數。
(2)具體期限為:前5年全額歸還遷出地,第6年按50%歸還遷出地,第7年按25%歸還遷出地,第8年開始不再歸還。
(3)對已經按照寧政發〔20*〕231號文件規定辦理的搬遷企業,既得利益的基數按原核定基數辦理,歸還期限按本意見執行。
2、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的稅收管理。寧政發〔20*〕231號文件出臺(20*年10月28日)前批準成立的房地產項目,如果項目已經開始納稅的,流轉稅維持現有的繳納方式;如果項目尚未運作,應按照寧政發〔20*〕231號文件的規定,在項目所在地成立項目公司繳納流轉稅。
3、本意見實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一致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研究逐步解決。
三、清理財政優惠政策,規范政府扶持行為
各區(縣、開發區)要對已經制定的各類財政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對確需繼續執行的,必須報市政府備案。備案的標準、內容及期限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對本意見實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業,無論是設立、搬遷或轉移,各區(縣、開發區)不得擅自出臺財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處理處罰力度,杜絕搶挖稅源現象
1、遷入地對搬遷企業擅自出臺財政優惠政策并被相關區(縣、開發區)舉報的,一經查實,除遷入地按有關規定歸還基數外,市財政局還將按遷入地兌現的政策予以財政扣款,并給予舉報區(縣、開發區)適當獎勵。
2、通過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等手段搶挖稅源的,一經查實,除企業回生產經
營地納稅外,市財政局還將按遷入地對企業兌現的政策予以財政扣款,并給予舉報區(縣、開發區)適當獎勵。
3、對于新成立的非生產型企業,無論是否屬于搬遷,只要被舉證其所在區(縣、開發區)擅自出臺財政優惠政策,一經查實,市財政局即按所在區(縣、開發區)兌現的政策予以財政扣款,并給予舉報區(縣、開發區)適當獎勵。
五、實施重點稅戶控管,加強協調督查工作
1、定期進行數據交換。財政、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稅源企業監控,對上一年納稅額國稅300萬元以上、地稅50萬元以上的企業納稅情況和注冊登記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數據交換,并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情況。
2、建立強化稅源管理的工作機制。財政、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要定期溝通有關信息,發現稅源企業異常變更的,工商部門要責令企業按照實際經營地址辦理變更登記,國稅、地稅部門要按實際經營地調整稅戶的管理歸屬和收入歸屬,財政部門要扣減相關區(縣、開發區)相應財力。
3、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財政、審計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大對區(縣、開發區)搶拉稅源行為的監督、檢查。
六、其他
本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市政府相關文件內容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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