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局做好就業再就業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02 09: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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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局做好就業再就業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金政發[20*]1*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入實施“強工興市”戰略,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全面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大力提高勞動者素質和開發就業崗位,著力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再就業問題,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主要任務:鞏固就業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認真做好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特別是大中專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特別是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以就業為導向,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進一步改善就業環境,全面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逐步建立和完善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和就業再就業長效幫扶機制。

(三)主要目標:20*年至20*年,全市新增城鎮就業21000人;組織6000名城鎮失業人員、24000名農村勞動力接受就業培訓;實現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9000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3000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30000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

(四)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加快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在制定涉及全市性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經濟持續發展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加快服務業發展,鼓勵和支持具有比較優勢、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增加就業崗位。進一步發揮非公有制經濟在吸納勞動力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

2、統籌城鄉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全面實施“強工興市”戰略,加快經濟開發區及梅江、游埠、馬澗、女埠四個工業園建設,提高就地吸納勞動力就業的能力。

3、大力開發服務業和社區就業崗位。在鎮鄉、街道設立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開發社區文化、就醫、撫老、健身、配送、飲食等便民服務項目崗位和保潔、保綠、保安、保序等利民公益性崗位,開展轄區內的各項就業服務工作。

4、開展跨地區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進一步加強跨地區勞務協作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工作,積極穩妥地開展境外勞務輸出。

5、繼續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全面落實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引導各類人員通過來料加工、從事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等形式實現就業。發展勞務派遣就業,增強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穩定性。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五)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符合條件的城鎮失業人員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其中稅收扶持政策的對象范圍按國發[20*]36號文件規定執行。

1、下列人員可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國有和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的下崗失業人員;國有和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業人員;城鎮其他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城鎮失業6個月以上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夫妻雙失業的失業人員。

2、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促進多種形式就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經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限制的行業同上),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已核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統籌解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經營場地問題。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本人在政府投資創辦的商貿市場內首次經營滿1年以上的,每年給予年租金10%的優惠,年優惠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失業人員從事設計、咨詢、中介、翻譯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創業項目,本人已取得合法產權或使用權的住宅、輔房,經物業管理機構或相關部門出具同意從事經營的證明,可作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其它個體經營的,可憑規劃、建設、城市行政執法等部門核批的臨時商業用房和占道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不超過2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一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從業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按每一名持《再就業優惠證》合伙者不超過2萬元標準,最高不超過10萬元額度給予貸款。對利用上述二類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由市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上述經營項目的,由市財政給予50%的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經具體經辦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估,申請小額貸款的可免除反擔保手續。

對于失業人員從事自主創業和跨地區實現就業的給予補助。享受過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憑工商營業執照(養殖業、種植業、合伙經營的憑相關材料)給予應領失業保險金總額20%的自主創業補貼。享受過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跨地區就業的,憑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給予500元的就業補貼。

對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給予扶持。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從事來料加工,月收入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憑《來料加工勞務協議》、認定表和個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憑證,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補貼標準為:20*年按養老保險繳費工資6%、醫療保險繳費工資2%,以后年份按養老保險繳費工資8%、醫療保險繳費工資2%。從事來料加工全年月均收入達不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折算給予養老、醫療保險補貼的月數。

3、鼓勵用人單位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就業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年底前已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失業人員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均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由本人負擔。對20*年底前已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每招一名2萬元額度的標準,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給予貸款。財政貼息、呆壞帳損失補助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用人單位吸納本地勞動力就業。用人單位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招用本市城鄉勞動力5人以上,且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沒有發生勞動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向市就業管理服務處進行空崗報告的,按每招一名500元標準給予用人單位新增就業崗位獎。

(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給予重點提供以下援助和政策扶持:

1、政府、社區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就業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同時按每吸納1名500元標準給予新增就業崗位獎,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崗位補貼標準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20%計算。上述“4*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20*年底前已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機關、事業單位利用勤雜崗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按公益性崗位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

3、企業新增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就業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由本人負擔。

4、鼓勵靈活就業,提高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至20*年底),從事個體經營或以靈活就業形式實現就業,月收入達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交納養老、醫療保險的,可向戶籍所在社區申報就業,經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所審核,勞動就業部門確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20*年按養老保險繳費工資8%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2%,以后年份按養老保險繳費工資10%、醫療保險繳費工資2%,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補貼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七)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使用和管理。對轉讓、偽造《再就業優惠證》和簽訂虛假合同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

《再就業優惠證》在戶籍所在地申領,稅收優惠政策在就業所在地憑證享受,其它優惠政策在發證所在地憑證享受。

三、統籌城鄉就業,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體系

(八)加快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推進城市化進程和戶籍制度改革,在規劃編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實行城鄉統籌就業。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管理和服務,把進城就業農民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

(九)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要求的被征地農民,可到所在鎮鄉、街道勞動保障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可享受與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同等的優惠和援助政策。凡用人單位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月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120%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由本人負擔。

(十)認真做好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6個月未就業的,可申請失業登記。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行業除外)的,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進一步加強鎮鄉、街道、開發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健全鎮鄉、街道、開發區、社區勞動保障組織機構,逐步建立覆蓋社區(村)的專(兼)職勞動保障員隊伍。

(十二)強化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培養建立職業指導員隊伍,提高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發揮鎮鄉、街道、開發區、社區勞動保障所(室)和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在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作用。對上述組織和機構為本市城鄉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按蘭政發[20*]21號文件執行。為外來農村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按介紹本市農村勞動力就業的標準給予補貼。

建立健全用人單位空崗申報、錄用備案、合同備案(鑒證)制度,完善空崗信息采集員隊伍建設。廣泛收集崗位信息,為失業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

(十三)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全省“金保工程”建設總體部署,統一規劃和整體推進我市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20*年底前,實現與*市勞動部門信息聯網,失業保險信息與市財政地稅聯網,并向鎮鄉、街道、開發區和社區延伸,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建立網上職業介紹平臺,為供求雙方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

(十四)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加強對各類職業中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范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加大勞動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等行為,建立健全工資支付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發展勞動保障事務,為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提供服務。以靈活形式實現再就業的人員,無單位依托的,可委托勞動保障事務機構為其提供勞動保障事務。

四、強化職業教育培訓,提升勞動者素質和就業能力

(十五)充分利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圍繞促進就業對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對本市城鄉勞動力和企業在職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憑《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部門確認的其他培訓證書及相關資料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蘭政發[20*]21號和蘭政發[20*]32號文件執行。

為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對本市勞動者參加高級工以上技能培訓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每人100元標準給予獎勵。提高被征地農民培訓補貼標準,凡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給予不超過500元的培訓補貼。外來務工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勞動部門確認的其他培訓證書的,按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培訓同等標準給予補貼。對培訓費用較高、難度較大的職業(工種)適當提高補貼標準,凡培訓機修鉗工、數控車床工、維修電工、鍋爐工、焊工、計算機操作員、中式烹調師等職業(工種),培訓費用超過原補助標準,在600元以內的再按其實際超過標準額的50%給予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

五、開展失業調控,有效控制失業

(十六)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制定失業調控工作預案,對因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線的行業,及時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十七)規范國有企業裁員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產工作。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需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10%的,要事前向市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六、加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十八)推進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相互銜接、相互促進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資源、信息共享制度,發揮鎮鄉、街道、開發區、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作用,準確掌握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扶,促進盡快實現就業。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功能。

(十九)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大力推進“五費合征”,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后的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完善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政策,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

七、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二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目標責任制。市政府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繼續把擴大就業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市政府將繼續把擴大就業和促進再就業等作為考核各鎮鄉、街道、開發區和有關部門的主要指標。

(二十一)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加大資金投入,把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市財政應合理安排用于勞動力市場、鎮鄉、街道、開發區、社區勞動保障平臺建設等經費,同時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顚S谩?/p>

(二十二)充分發揮各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新聞單位要繼續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就業再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三)本實施意見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截止時間暫定到20*年底。過去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符的按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抓緊研究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并做好與已出臺政策的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