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意見

時間:2022-12-07 08:59:00

導語: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市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快發展我市的養老服務事業,逐步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9號)和《省政府批轉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對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實行政策扶持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9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探索政府倡導資助,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事業的新路子,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養老服務事業發展機制和運作機制,推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實現“兩個率先”目標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基本原則:(1)服務對象公眾化原則。以面向全社會老年人服務為發展宗旨,滿足廣大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2)服務方式多樣化原則。居家養老為主、機構養老為輔,大力發展家政照料、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精神慰藉等多種服務項目,實行有償、低償、志愿服務,滿足不同層次老年人的服務需求。(3)服務隊伍專業化原則。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實行養老服務職業資格管理制度。(4)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加強政府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資助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事業,形成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新格局。(5)運作機制市場化原則。建立養老服務事業社會化、市場化的運行機制,逐步形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公平競爭市場。(6)城鄉發展一體化原則。統籌城鄉養老服務事業發展,促進社會公平。

(三)目標任務:到201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養老為主體、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輔助,覆蓋全體老年人的養老服務保障體系(即蘇州模式)。其中,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實現城鄉一體化網絡,街道(鎮)建有養老服務中心,社區(村)建有養老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檔案,開設老年人常見病專科和家庭病床,覆蓋面達到全市老年人口的90%以上,老年人日間護理、康復床位達到5000張以上。各類養老機構床位總量達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8‰以上,城區22‰以上;具備全護理、半護理服務床位占養老機構床位總量的30%以上。各類養老機構服務人員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經職業技能培訓全部實行持證上崗服務。

(四)規劃布局: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發改委、建設、規劃等部門按每個鎮、街道擁有養老綜合服務設施總床位數不低于200張(不包括縣級市、區以上政府辦的社會福利機構養老床位數)的原則和建設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22-99)的建設標準規劃建設當地的養老服務設施。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劃一處或多處、分期分批建設,并盡量安排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適宜人居的區域。

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扶持政策

(五)項目審批政策。對符合規劃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有關部門要給予優先審批。對列入規劃的包括原來已經建有的養老服務設施,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或改變性質。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或占用的,應按照有關拆遷辦法給予補償安置。

(六)土地使用政策。對納入建設規劃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要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計劃。按照法律、法規應當采用劃撥方式供地的應予劃撥供地;應當采用協議供地的優先搞好用地服務;應當公開交易的通過公開交易方式供地。

(七)費用減免政策。經縣級市(區)民政部門審批認定的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等社會福利機構(下同),可減免有關費用。所涉及的稅收按國家現行優惠稅收規定執行,免征營業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暫不征收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免收按職工人數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設資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規劃技術服務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墻體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費、治安聯防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綠化補償或占用綠地費;暫不征收污水排污費;減半收取人防建設費、義務植樹費;救護車及生活用車養路費經報請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減免征收;減半收取房屋產權登記費;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收費;安裝電話免收一次性接入費,使用電話及辦理其他有關電信業務執行住宅電話資費標準收費;安裝有線電視減半收取初裝費,月收視維護費按居民收費標準執行。

(八)培訓和用工政策。對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吸納持有蘇州市(含各縣級市)《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政府免費提供養老護理、家政服務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后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可申請享受當地社會公益性崗位政策。

(九)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政策。對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已取得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為老年人提供專科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如申請醫療保險定點,在符合同等條件情況下給予優先審批。

(十)社會捐助政策。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可按社會福利機構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可公開向社會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養對象的生活和設施,并接受捐贈人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募集的資金應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捐贈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憑受捐贈單位出具的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政府資助政策。政府財政部門對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實行資金扶持。平江、滄浪、金閶三個區資助標準如下:對社會力量興辦(新建)的養老機構,根據自理、半護理、全護理的不同類型和相關設置要求,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分別按每只床位不低于2500、3000、3500元的標準分3年給予資助;對以社會獨立法人名義經營的養老機構(包括原來由政府辦現實行轉制,或由社會組織和個人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的養老機構),以入住6個月以上的本地戶籍老人數,按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類型,分別給予每月不低于50、80、100元的床位補貼;對每年固定服務(連續時間6個月以上)老年人達到一定數量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給予經費補貼,其中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以外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按固定服務每50戶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標準給予補貼,對經衛生部門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固定開設每50戶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萬元/年的標準給予補貼;對取得ISO質量體系認證的各類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補貼。其他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以上標準自行制定。

政府對居家養老的特殊困難老年人實施援助服務。對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邊緣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老勞模、重點優撫對象、歸國華僑、當地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的80歲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務;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進養老機構的居家“三無”老人,當地政府應安排他們進機構養老;對生活困難且不能自理需要進養老機構的老勞模、重點優撫對象、歸國華僑以及當地無子女照顧或子女殘疾的80歲以上老年人,當地政府給予適當的補貼。

以上政府資(援)助資金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完善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相關機制

(十二)建立養老服務事業目標管理機制。市政府從20*年開始連續5年將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列為實事項目,具體由有關部門明確量化指標,實施目標管理責任制,確保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十三)建立養老服務事業經費投入機制。按照公共財政要求,各級財政要不斷增加對養老服務事業的資金投入。從20*年起,各市(區)按上年度戶籍人口60歲以上的老年人數,以每人80元的標準安排養老服務事業經費(不含各級政府原來對“三無”、“五保”老人的保障經費),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今后根據發展需要逐步加大對養老服務事業的投入。其中,平江、滄浪、金閶三個區按現行財政體制,市里承擔30%,區里承擔70%。養老服務事業資金主要用于政府養老服務建設項目、資助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對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務”等。

(十四)建立養老服務社會化運作機制。積極探索“公辦民營”和“民辦公助”路子。社會力量可以合資、入股、購買和租賃等方式參與國有養老服務設施的經營。對各市(區)以下政府、集體辦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開展經營主體改革試點,逐步實現“管辦分離”。各地可采取養老機構房屋產權和使用性質不變、內部設備公開轉讓實行經營主體轉制,由社會組織或個人負責經營;也可以采取由社會組織或個人租賃、承包經營等形式,實行市場化運作。建立“民辦公助”機制,政府對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實施資助政策,鼓勵、扶持社會力量投資發展養老服務事業。對采取多種所有制形式創辦的養老機構,有關部門要明確其產權關系,防止發生產權糾紛。

(十五)建立養老服務行業管理機制。民政部門對各類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實行社會福利機構認定制度,會同工商、稅務、勞動和社保、衛生、安監、公安、環保、物價等部門實施行業監管。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培訓。

(十六)嚴格養老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認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門要做好轄區內各類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社會福利機構認定工作,進行行業監管。對申請認定社會福利機構的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民政部門要會同建設、安監、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建設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MZ008-2001),對建筑設計、消防安全、床位設置、服務設施等方面以及服務人員配備進行嚴格驗收,向社會進行公示,符合規定條件后方可認定為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對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定期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執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停止社會福利機構享受的各種扶持政策,并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對盜用社會福利機構名義騙取各種扶持政策的,有關部門有權中止并追回相應的減免資金和資助經費;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十八)加強養老服務人員專業化培訓。市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的規范管理,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標準(試行)》,對全市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的從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到2008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其服務從業人員一律要求持證上崗,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社會福利機構資格和相關扶持政策。

(十九)培育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以各市(區)為單位,由民政部門組織轄區內養老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建立養老服務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進一步強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組織領導

(二十)各級政府要從全面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緊迫感和使命感,將加快發展養老服務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切實履行政府職責,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統籌整合養老服務資源,減少重復建設。對發展養老服務事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一)各地老齡委要充分發揮對老齡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作用,集中社會各方力量,大力推進養老服務事業,形成黨委政府重視、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圍。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當好政府的參謀,提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社會福利機構的認定、政策扶持、經費資助、日常監管等具體操作辦法,并做好服務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發改委、財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房管、交通、文廣、衛生、安監、物價、稅務、工商、國土、供電、供水、電信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主動承擔任務,落實相應措施,共同推動

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

大力宣傳發展養老服務事業的重要意義和先進典型事例,通

過輿論宣傳、社區教育等多種形式,廣泛動員全社會重視養

老問題,增強責任和義務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老愛老、關

心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