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14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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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工作意見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發展,切實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在全市構建起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商業性擔保機構為主體,功能完善,運作規范,能夠充分發揮擔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風險的信用擔保體系,為全市中小企業、民營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擔保機構享受優惠政策的基本條件和運作要求

(一)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

2、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

3、向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財政局和人民銀行備案。

(二)運作要求

1、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報市經濟發展委員會和市物價局批準,且不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

2、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3、對中小企業累計貸款擔保余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總額的10%,并且其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4、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5%;

5、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財政局、人民銀行等部門監管,按照要求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三、鼓勵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創立獎勵

1、經管理部門批準,在五年內新辦的商業性擔保企業,運作正常后,給予一次性獎勵。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獎勵20萬元;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每增加100萬元獎勵增加2萬元。

2、獎勵資金充實企業資本公積,不得挪用分配,轉增資需報市財政局審批。

3、對首家新辦注冊資本5000萬元的擔保機構,市財政給予投資500萬元的支持。政府所持股份在擔保機構正常運行后分5年退出,資金留用于擔保機構補充風險基金或獎勵。

(二)風險補貼

各類擔保機構設立后,市政府每年按平均擔保余額的0.5%給予補貼(首家新辦注冊資本5000萬元企業不重復補貼),用于風險補償,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得分配,不作為股東權益。補貼期限截止2010年底。

(三)稅費減免

自擔保機構注冊登記之日起,減免3年的營業稅、所得稅,減免經營過程中地方性規費。企業在辦理反擔保過程中,房產、土地、設備等資產抵押登記放寬年限,降低收費,前3年內經批準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只收工本費,評估過程中可自主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

(四)風險化解

各相關部門要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給予支持,對尚未能辦理權證的不動產抵押協議給予鑒證,一旦該宗財產權證辦妥,應及時告知擔保機構。對到期不能解除保證責任的企業抵押資產,拍賣、轉讓所得不足以清償擔保機構代償金額時,在拍賣、轉讓該企業抵押資產過程中的稅收、規費給予減免或緩繳。

(五)市經濟發展委員會會同財政局共同協助擔保機構爭取上級優惠政策及資金扶持。

四、獎勵考核辦法

(一)各項優惠政策的兌現,由擔保機構自行對照政策提出申請。

(二)每個考核年度(以會計年度為考核年度)的下一個月,由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對各擔保機構所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照獎勵考核辦法提出兌現意見,資金由市統籌解決。

(三)各擔保機構要確保有關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得給予獎勵,下年度取消享受市有關優惠政策資格:

1、未按要求提供申報資料、資料不全未及時補充的;

2、擔保機構提供的資料,經核實與放貸銀行提供資料實際不相符的,有瞞報虛報、弄虛作假行為的;

3、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

本意見自2006年8月31日起實施,由市經濟發展委員會、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