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無證照經營治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15 10:20:00

導語:區無證照經營治理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區無證照經營治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市場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保障經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宿遷工商局關于加強無證照經營治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宿政辦發〔20*〕16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加強全區無證照經營治理工作提出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政府統一領導,工商部門牽頭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和“誰審批、誰發證(照)、誰管理”的原則,嚴厲查處取締無證照經營行為,建立齊抓共管的長效管理機制,從源頭上遏制并逐步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更好地促進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查處重點

(一)應當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以及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三、職責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重點查處無須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已經領取相關許可證(批準文件)而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查處登記被注銷、撤銷、撤回,營業執照被吊銷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查處餐飲業等消費環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從事醫療執業的違法行為。

(三)文化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歌舞、游藝、音像制品等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四)新聞出版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進口、發行、批發、零售業務等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五)環保部門:負責查處未經環保許可而擅自從事娛樂場所、化工生產、拆船和危險廢物經營等壞境污染及擾民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六)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保安培訓業等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未經許可購買劇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查處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經審核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取得消防許可而擅自使用或開業的,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會同文化部門查處未經許可在古建筑內動火與用電的違法行為。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計量器具制造、修理和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檢驗以及氣瓶充裝等違法經營行為;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而擅自生產、銷售或在經營中使用列入國家強制性認證產品目錄產品的行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產品的行為。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安全生產許可而擅自從事農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非煤礦山開采等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從事無證(照)經營的行為。

(十)煙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批發、零售等違法經營行為。

(十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采礦生產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十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公路、水路運輸、城市客運車輛營運、出租汽車經營、機動車修理及檢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違法經營行為。

(十四)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農作物種籽、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以及動物診療活動等違法經營行為。

(十五)民政部門:負責牽頭查處未經殯葬設施建設規劃而擅自興建殯儀館、經營性公墓的行為;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殯儀服務、殯葬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十六)建設及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承攬工程從事建筑施工以及城市燃氣工程建設、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十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導游服務、旅行社經營,未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設立辦事處和代表處等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十八)鹽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鹽業生產、食(碘)鹽生產、加工、批發、零售等違法經營行為。

(十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查處未經許可而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二十)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負責查處部門發證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無證經營行為。

對于已被依法吊銷許可證或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繼續從事許可審批項目經營的違法行為,發證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領導,各盡其責。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工商部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工作機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治理工作情況,研究制定工作計劃和措施,推進面上工作深入開展。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發證管理職責范圍內的無證經營行為的查處和整治工作,確保無證照經營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堅持原則,講求方法。堅持“教育在先、查處在后,疏導為主、取締為輔”的工作方針,做到查處取締與規范引導相結合,依法查處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對下崗失業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以謀生為目的的一般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如其經營范圍、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督促引導其限期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合法經營。對情節輕微的,在限期整改期間一般不予處罰;對社會危害嚴重,特別是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損害城市形象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要堅決依法取締。

(三)依法行政,高效服務。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要嚴格依法執行前置審批(許可)規定,對所有涉及前置審批(許可)的事項要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其它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及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后五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對依法應當取得前置審批或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申請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凡是涉及行政收費的經營審批,都要依法公開、就低收取。

(四)嚴肅紀律,追究責任。對不按照法定職責和工作程序查處取締無證照經營行為或發現無證照經營行為不予查處的,要嚴肅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區監察局要加強對相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行政效能提高。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大力宣傳《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依法經營意識,努力營造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場交易和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