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意見

時間:2022-12-15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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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意見

按照縣委、縣政府《發展現代農業若干扶持激勵辦法(暫行)》的思路,要重點培育三類農村市場經營主體(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現代農莊)。結合工商職能,經過認真研究思考,我局對三類市場經營主體的工商注冊登記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三類企業登記涉及的市場主體類型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一種組織形式。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三)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四)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關于名稱

按照名稱管理的相關規定,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四部分構成。按照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名稱中必須包含“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含有“專業合作社”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三、關于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其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其業務范圍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其章程規定: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關于出資方式的規定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其出資實行申報制;設立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五、三類農村市場經營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登記為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對同類農產品的生產者,重點從事種植、養殖、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等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建議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借鑒邛崍“湯營”模式和彭州“磁峰”模式,走公司制登記的道路。“湯營”、“磁峰”模式雖然與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流轉存在差異,但卻符合實際,既滿足了土地規模化集中經營、公司化運作的需求,能極大地推進當地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加快現代農業發展進程,解決農民集中居住后生產方式的根本轉變存在的問題,同時又不與法律“紅線”相抵觸,規避了工商登記的法律風險。

(三)如名稱中要突出體現“家庭農場”、“現代農莊”的,應當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這一類企業的經營范圍可以以種養殖為主,同時發展餐飲、農業觀光等附屬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