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業執照工作實施意見
時間:2022-12-15 0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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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成工商辦[20*]174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吊銷未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工作規范(試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局20*年清理吊銷未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工作實施意見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緊迫感
開展清理吊銷未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工作對于摸清家底,開展巡查工作和以后的年檢工作以及“金信工程”的順利推進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此項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而且必須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為此,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嚴格按照法律和本實施意見開展工作。將此項工作納入各單位年終目標考核,獎懲逗硬。
二、吊銷范圍
(一)2006年度及之前的未年檢企業;
(二)截止20*年9月30日,未參加2007年度年檢的危化品經營、煤礦業等涉及生命、財產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
(三)對市局列入吊銷范圍:1、零首付實收資本的公司,滿三個月時實收資本仍不能到位20%,既不申請變更登記,也不辦理清算小組備案的公司;2、新設企業六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的;3、相關前置審批部門吊銷許可證,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的企業;以上3類企業的清理吊銷工作不納入本局此次對未年檢企業的吊銷工作范疇,由市監科另行制定實施意見。
(四)經營地址在機場分局管轄范圍內但尚未移交企業檔案的應予吊銷企業納入本局吊銷范圍,由臨港所具體負責。
(五)本次吊銷范圍的企業類型為: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但不包括私營企業(原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企業)、“三資”企業等。
三、吊銷工作分工
(一)本局成立20*年清理吊銷未年檢企業營業執照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各副局長、紀檢組長、機關黨委書記、執法分局局長任副組長,執法分局、辦公室、市監科、注冊科、法制科和各所負責人為成員。吊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清吊辦)設在市監科,羅萬明任辦公室主任,余明、楊秀德任副主任,牽頭組織實施清理吊銷工作,負責相關公告的統一,負責收集相關材料,匯總形成簡報,按市局要求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市場處,協同局辦公室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工作。
(二)注冊科負責指導、督促各所做好未年檢企業年檢信息的核實工作,確保未年檢企業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三)執法分局負責吊銷處罰工作,指導做好各所做好吊銷處罰工作。
(四)法制科負責吊銷處罰的核審工作。
(五)辦公室負責為各所查詢企業檔案提供便利并出具相關文書,協助執法分局做好網上公告工作,與市監科共同做好相關宣傳報道工作。
(六)各所開展吊銷工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清吊辦”(市監科)和局辦公室。
四、吊銷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總體思路
由各所按照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程序分別開展工作,以所為單位分別將本次該所全部吊銷企業作為1個案件來辦理,但必須分別收集擬吊銷企業的相關材料;由執法分局統一公告;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由各所組卷后交執法分局綜合科,并由各所將處罰決定書及所附花名冊交辦公室(檔案室)存入相關企業登記檔案。
(二)具體程序
1、各所到檔案室分別打取擬吊銷企業的機讀資料;
2、各所(具有執法資格證的2人以上執法人員)對擬吊銷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拍照,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企業經營情況和執照年檢情況;
3、對未經營的企業找不到當事人的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各所請當地村(居)委會、社區或者街道辦、鎮政府出具證明(加蓋公章);對仍在經營的企業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可請私營個體協會等相關人員以個人身份在現場檢查筆錄證明人欄上簽字證明,但應注明證明人的身份;
4、各所到檔案室對擬吊銷企業的書式檔案進行核查,并由檔案室分別出具核查結論;
5、各所按辦案程序填寫相關表格、起草相關文書,經執法一科或二科審查簽字后交法制科核審,再經本局案審會決定后,由各所制作處罰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由執法分局統一進行處罰告知公告和處罰公告;
6、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由各所組卷后交執法分局綜合科,并由各所將處罰決定書及所附花名冊交辦公室(檔案室)存入相關企業登記檔案。
(三)法律適用
統一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七十六條、八十五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四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四十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三十條、三十五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
(四)時間要求
1、各所在10月10日前將擬未年檢企業(擬吊銷企業)花名冊交“清吊辦”。
2、“清吊辦”在10月15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責令改正公告(限期在10月底前改正),并將未年檢企業(擬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3、“清吊辦”在11月10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催檢公告(期限為60日),并將未年檢企業(擬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4、“清吊辦”在2009年1月15日前將責令改正公告、催檢公告和相關花名冊及照片交執法分局,進入吊銷辦案程序。
5、各所在2009年2月15日前將形成的案件材料交執法一科或二科審查簽字后,再交法制科核審;2月底前召開本局案審會討論決定。
6、各所在2009年3月10日前將處罰告知書及擬吊銷企業花名冊交執法分局,執法分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和網上處罰告知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并將擬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7、各所在2009年5月30日前將處罰決定書及吊銷企業花名冊交執法分局,執法分局在2009年6月10日前統一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和網上上處罰決定公告(送達期限為60日),并將吊銷企業花名冊張貼在本局公告欄內,并拍照。
8、在2009年8月30日前行政處罰案件檔案由各所組卷后交執法分局綜合科,并由各所將處罰決定書及所附花名冊交辦公室(檔案室)存入相關企業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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