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意見
時間:2022-01-05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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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下發后,通過清理有關文件,對仍未糾正違法下放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權的地方,繼續暫停該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20*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余指標的,再辦理其它建設用地報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用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20*年底前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沒有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處。
(三)對以往拖欠的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年年底前未足額償還的市、縣,暫緩下達2*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四)對20*年底前未按《關于基本農田保護中有關問題的整改意見》(國土資發[20*]223號)的要求,將現有的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的市、縣,暫緩下達2*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二、規范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嚴格按法律規定報批。分批次范圍內的用地要提供土地開發建設整體方案,有控制性規劃的,還應提供控制性規劃。分批次范圍內已有具體建設項目的,應附具項目名單,列明項目名稱、性質、規模和用地面積。
(六)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實施前批準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后,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準權限的,土地征收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七)各類建設的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依法可以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可以在報批用地時一并報批;其它項目用地涉及修改規劃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規劃后,方可報批用地。
(八)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有關文件沒有明確分期建設的,應一次性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市、縣每年報批應控制在5個批次內。
(九)農村集體建設和村民住宅建設在向集鎮、鄉鎮工業小區和中心村集中過程中,新址用地必須符合規劃,納入計劃;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換為名,規避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
(十)對違法用地,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須附具對違法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
(十一)補充耕地實行邊占邊補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列入工程投資概算,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須按有關規定驗收;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耕地開墾費繳納證明和代其補充耕地單位的證明。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補充耕地實行先補后占的,報批用地時應附具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
三、強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監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全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繳納后,再下達批復文件。
(十三)國務院批準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的供地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及供地情況,應及時向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于未按規定時間及有關要求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縣,暫停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十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
(十六)對一個成片開發項目中包含多個建設項目的用地,在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時應區分各個建設項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質,依據法律規定和國家供地政策分別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批準情況;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批準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接受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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