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意見
時間:2022-01-24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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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對象
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居住,具有我區常住戶口的以下五類對象,均可申請困難群眾醫療救助:
(一)持有區民政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重點優撫對象;
(三)持有區民政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
(四)城鄉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現行城市低保標準的1.5倍的居民;農村低收入居民是指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現行農村低保標準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人員。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急性腦中風;
(三)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四)嚴重心臟病;
(五)重癥肝炎及并發癥;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蟲病;
(八)重癥精神病;
(九)系統性紅斑狼瘡;
(十)風濕病并致關節畸形、功能障礙,或合并其他臟器損害,影響正常生活;
(十一)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狀核變性。
三、救助標準及定點醫療機構
救助對象在扣除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類商業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部分后,個人負擔的年醫療費用將給予定額救助,當年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0元。
我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指定醫院參照區醫保中心和區合管局指定的當年醫療定點機構。
四、救助辦法
(一)資助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屯溪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
(二)資助“三無”人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參保資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按50%比例給予補助。
(三)對城鄉特困居民實施門診補助。凡城市低保對象中的a類人員(“三無”人員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額度的醫療門診補助。
(四)取消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及“三無”人員救助病種和救助起付線。此三類對象患病進行住院治療,可申請醫后救助(見附件)。
(五)實施重特大病醫前救助。凡所患疾病為本《意見》規定的前八種重特大病范圍內的困難居民,憑年度近期的病情診斷書,可申請醫前救助2000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報;本《意見》規定的后四種重癥慢性病不享受醫前救助,可享受醫后救助。
(六)實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療醫中救助。城鄉低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及“三無”人員,凡所患疾病為本《意見》規定的前八種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療,年度住院醫療費用達5000元以上的,憑相關費用單據,可申請醫中救助1000元。
(七)城鄉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為本《意見》規定病種,患病自付住院費用達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應的醫后救助(見附件)。
(八)對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種范圍內的“三無”人員、農村五保戶,可申請一次性臨時醫療救助1000元。
(九)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規定享受醫療救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給予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
五、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一)救助對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要如實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定點醫療機構當年度病情診斷書,并需附有主治醫生親筆簽字;
2.民政部門出具的《傷殘證》、《五保證》、《撫恤金領取證》等優撫對象證件、《城鄉低保證》及患者居民身份證(戶口本);
3.定點醫療機構當年醫療費用收據;
4.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補償憑證;
5.相關單位或部門及社會扶貧幫困資助情況的證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無”人員、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區民政局認定并出具低收入統一證件;農村低收入居民由戶口所在鎮政府認定并出具證明。
(二)醫前救助:申請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區政府委托,應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凡具備上述(一)款1、2條規定證明的,由本人填寫《屯溪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醫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報區民政局審批。
(三)醫中救助:申請救助對象持上述(一)款3、4、5、6條規定證明,向戶口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委會(居委會)公開欄公示3日無異議后,由本人填寫《屯溪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醫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報區民政局審批。
(四)醫后救助:申請救助對象平時累計的醫療費用應于當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條規定證明,向戶口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村委會(居委會)公開欄公示3日無異議后,由本人填寫《屯溪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醫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報區民政局審批。
(五)區民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簽署審批意見。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應當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區財政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區、鎮兩級財政要根據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用于城鄉醫療救助。其中,區級財政配套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用于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救助的資金,由區民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批,區財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撥付至區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帳,區民政局分批將醫前救助資金與醫后救助資金及小額臨時救助資金下撥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發放給救助群眾。
七、組織與實施
(一)區政府成立“屯溪區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區民政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承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各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1.區民政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檔案管理和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鄉醫療救助申報工作。
2.區財政局負責會同區民政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按時編制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組織實施醫療救助資金的核撥發放。為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區財政應按當年救助資金總額的3%左右安排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3.區衛生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4.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政策上的銜接,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
5.區審計局、監察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監督
(一)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救助對象以隱瞞、造假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發現,審批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追回其冒領的救助金。
(三)從事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員若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資金的,視情節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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