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
時間:2022-01-26 03: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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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堅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逐步建立以個人賬戶為主、保障水平適度、繳費方式靈活、適合農民特點的新農保制度。新農保現階段實行縣級統籌,對參保農村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建昌縣試點,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市普遍實施,2020年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凡具有試點縣(市)區區域內農村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家庭)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按每人每年100、200、300、400、500元5個檔次確定,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市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組)參加新農保的人員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本養老金,按中央確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省級財政補助80%,其余的20%由市縣兩級財政按各10%的標準承擔,并根據當年實際需要分別列入財政預算。
各試點縣(市)區財政對參保人員繳納的個人帳戶養老金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補貼。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縣(市)區政府自行確定。
對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參加新農保,市、縣兩級財政按10%和70%的比例為其代繳部分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帳戶
各試點縣(市)區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農民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核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建立養老保險檔案。個人賬戶信息由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統一輸錄,市級農保經辦機構復核后進入市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參保人員有權查詢其養老保險有關情況,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服務。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農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個人賬戶中存儲額結息一次。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本養老金現階段以每人每月55元為標準。
市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具體方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新農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本息合計)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農村居民,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已按規定參保并連續繳費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一)參保繳費起始日年滿60周歲以上的人員;
(二)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上,按規定參保并連續繳納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年滿60周歲的人員;
(三)參保繳費起始日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連續繳費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人員。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須參保繳費;參保起始日,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含利息),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累計繳費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由試點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帳、核算,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市、縣兩級財政應按標準編制農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入農保基金專戶,確保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各級農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自覺接受社保基金監督部門監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務網絡,努力為參保農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存儲額,只能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認購國家債券,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縣(市)區農保經辦機構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按照村公示、鄉初審、縣經辦、市審批的原則核發《農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參保農民憑證按月領取。待遇領取人每年應參加資格認證,領取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者有關人員應在一個月內到所屬農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任何人以偽造證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農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回,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機關和農保經辦機構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試點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新農保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九、經辦管理服務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新農保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內控制度,并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全程監控和檢查。
參加試點的縣(市)區可按當地農業人口規模設置新農保經辦機構,配備經辦人員,當地農業人口在20萬人以下的,配備5人,超過20萬的,可配備10—15人左右。在鄉鎮已經設立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的,應配備2—3名專職農保經辦人員,沒有勞動保障事務所(站)的要配備2—3名專職農保業務經辦人員。人員編制不足的,由公益性崗位解決。
十、相關制度銜接
已經參加老農保并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仍按原辦法執行。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了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的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的,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遷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新農保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試點縣(市)區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試點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試點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農保試點工作的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工作,具體業務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承擔。居民委員會根據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組織繳納保險費。
十二、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縣(市)區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村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市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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