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拌砂漿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03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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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拌砂漿工作意見

一、提高認識

禁止在城市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有利于節約資源,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減少粉塵排放,改善城市環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為創建“生活品質之城”、“全國最清潔城市”提供保障。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高度,加快推進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

二、工作目標

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到“十一五”期末,我市基本實現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家裝等小型施工現場除外)。

第一階段:從2008年7月1日起,在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高新開發區(濱江)城區以及*西湖風景名勝區、*經濟開發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二階段:從2009年7月1日起,在蕭山區、余杭區城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第三階段:從2010年1月1日起,在桐廬縣、淳安縣、建德市、富陽市、臨安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鼓勵具備條件的區、縣(市)加快推進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預拌砂漿采取試用的方式予以推廣。

鼓勵發展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盡快形成政府倡導、部門協調、生產和使用單位共同參與的工作局面,建立健全預拌砂漿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的監管機制。

三、組織領導

成立*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沈堅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經委、市建委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經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質監局、環保局等部門相關領導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委)。

各區、縣(市)要成立相應機構,明確職責,加強領導。

四、明確職責

市經委:負責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運輸和物流配送等全過程的協調、服務、管理;對符合條件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筑工程,根據實際散裝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還預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積極做好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宣傳工作;會同市建委確定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項目范圍。

市建委:負責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措施;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定期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負責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和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負責制定預拌砂漿車輛市區通行方案和禁止黃砂、粉煤灰等車輛通行的措施。

市質監局:負責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商品量和貿易結算用計量器具的監管。

市環保局:負責預拌砂漿生產過程的環保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市經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質監局、環保局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運輸、使用等環節的聯動管理,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共同推進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

(二)積極培育扶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符合有關規劃、環保的要求,確保預拌砂漿產品的質量。預拌砂漿生產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散裝砂漿發放能力必須達到90%以上。

(三)嚴把預拌砂漿的市場準入關,確保產品質量。實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準入和備案管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公布生產企業名錄,未經公布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其產品禁止進入市場。

(四)鼓勵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廢棄物達到30%以上的生產企業,可向市經委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經認定后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未達到質量標準和未使用散裝水泥,運輸企業未按交通規則開展運輸,施工企業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施工現場揚塵超標,建設項目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由市經委、公安局、建委、交通局、環保局、質監局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