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深化法律援助整改意見
時間:2022-02-11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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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省法律援助條例》和司法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司發〔2009〕12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推動農村法律援助事業深入發展,切實維護農村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服務,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新形勢下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是國家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而實施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了難得的發展機遇。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事關農村社會穩定,是推進農村民生建設的重要保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市的法律援助事業有了較大發展,為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實和各項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特別是部分農村地區存在的法律援助知曉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夠、組織網絡不健全等問題,與農村群眾的援助需求、與新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已影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快速發展。
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法律援助事業長遠發展的首要內容,是新一輪農村改革發展的有力保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把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在農村的不斷延伸和拓展,為加快農村改革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進一步降低受援“門檻”,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的覆蓋面
各鄉鎮、街道要在認真執行《中共*市委辦公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基礎上,適度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適應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按照權利保護優先順序和需求迫切程度,逐步將就業、就醫、就學、勞動報酬、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范圍。要明確將農村發生的以下四種類型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鄰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二)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三)環境污染造成種植、養殖業損害和其他人身損害案件;(四)家庭暴力案件。
當前要特別圍繞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做好下崗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返鄉農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法律援助,凡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法律援助和申請交通事故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再審查其經濟困難條件。其他案件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導致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也可認定為經濟困難。
三、進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農村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
加強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場所建設,在建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服務大廳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殘疾人、老年人無障礙服務設施,要切實在提高服務質量上下功夫。要逐步將“12348”法律援助專線升級為咨詢平臺,進一步發揮好群眾求助最便捷的咨詢主渠道作用;進一步做好“12348”輿情分析工作,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要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審批、指派、承辦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務標準,提高法律援助規范化水平。進一步簡化法律援助受理審查程序,為符合條件的特定困難群體發放法律援助卡(證),免除經濟困難審查,對情況緊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補辦手續。
充分發揮各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前哨陣地作用,著力打造“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進一步暢通法律救濟渠道,為基層困難群眾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援助,努力做到讓求助群眾“零等待”。積極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堅持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于法律援助的全過程,更多地采用訴前調解或和解的方式解決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向最基層延伸,夯實行政村法律援助點工作,加快農村務工人員集中的城鄉勞動力市場、開發區和較大企業法律援助聯系點建設,明確聯絡員,及時掌握農村法律援助信息,引導農村群眾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四、加強機構建設,健全農村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認真執行嵊市委辦34號文件有關規定,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的隊伍建設,配齊配足專職人員。要安排或聘用具備律師資格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法律援助工作。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不斷強化工作責任心,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水平。要認真研究法律援助中心與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建立互動機制,穩步推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案件的運作模式。
全面推進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在加強直屬司法所建設活動中,要明確將農村法律咨詢、初審法律援助條件、開展非訴調解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職責,調整充實力量,加強業務培訓,實現“門前有標識、接待有場所、墻上有公示、咨詢有記錄、辦案有卷宗、工作有網絡”,積極抓好典型,及時總結經驗,扎實推進規范化建設,全面活躍鄉鎮工作站的法律援助工作。
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平臺建設,要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網,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農村的知曉度
要把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納入“五五普法”的內容,在宣傳工作中注重廣泛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通過專題采訪報道一些與農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使農民群眾知道法律援助,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靠法律援助,在廣大農村營造相信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圍。要總結推廣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先進經驗,宣傳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先進典型,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群眾的依法維權意識,努力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關愛困難群眾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聯絡點植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開展宣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宣傳的實效性。要將農民和農民工作為宣傳重點,借助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通過組織開展大型廣場咨詢活動、文藝演出、志愿服務、巡回宣傳、公益廣告、印發掛歷年畫、聘請形象大使和在農民工聚居地設立聯絡點等形式,不斷提高和擴大法律援助在困難人群中的知曉率和影響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農村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依法承擔起法律援助的責任,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從人力、財力、物力上支持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開展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管理和監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實監督責任,確保專款專用。同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專項資金的社會化籌措機制,不斷拓寬法律援助經費籌措渠道,鼓勵社會各界自愿捐資支持法律援助事業。
司法行政部門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職能,認真研究制定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建設的長遠規劃和階段性措施,逐步建立農村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監督和評估體系,加大監督檢查考核力度,促進辦案質量穩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獎懲機制,對推動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法律援助中的各類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認真做好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銜接工作;加強與民政、信訪等部門的信息溝通,掌握農村困難群眾情況,采取相應便民措施,確保農村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法律援助。
公安、民政、勞動保障、國土、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等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全局意識,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大力支持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有關部門要盡可能給予方便,提供良好服務,努力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效率,共同推進農村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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