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污水處理系統維護的方案

時間:2022-06-16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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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污水處理系統維護的方案

為切實加強對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確保已建成設施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享受市級財政補助,并已通過驗收合格的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不包括糞便集中處理中心和生態公廁)。

第二條職責分工

各地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一)各鎮(街道)是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監督業主單位履行非納管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具體要求做到:

1.組織做好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的審核;

2.組織做好業主單位管理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監督檢查;

3.組織做好對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每季度檢查不得少于1次,對運行維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村進行整改;

4.組織做好對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年度考核;

5.組織做好檢查記錄及考核等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

(二)各行政村為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管理的業主單位,履行非納管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責任。業主單位應根據處理設施實際,制定具體的運行維護計劃,明確日常運行維護內容,落實專人進行維護管理,并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做好運行維護管理臺賬記錄。

(三)市財政局負責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補助資金落實、撥付。

(四)市環保局負責對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對鎮(街道)的考核。并對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隨機抽檢。

第三條維護管理要求

業主單位按要求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護管理,具體要求做到:

(一)保持污水管路暢通、設施運轉正常、濕地植被生長良好,確保設施進水化學需氧量濃度達到100mg/L以上、出水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濃度達到設計標準要求;

(二)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及時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主動聯系設備供應商組織檢修,盡快恢復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不得擅自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人為損壞已建污水治理設施行為。

(四)對污水處理設施監測進出水不正常、閑置污水處理設施、破壞的及時完成整改。

第四條補助政策

市財政對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業主單位進行運行維護管理資金補助。其中,對采取集中治理模式的,按照實際治理戶數每戶每年1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對采取分散治理模式的,按照實際治理設施每套每年8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鎮(街道)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出臺相應補助政策。不足部分由村自籌解決。

集中治理模式指終端設施接納戶數在10戶(含10戶)以上的治理設施。

第五條補助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一)以鎮(街道)為單位,于每年月日前,將本鎮(街道)符合非納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補助規定的項目打包,向市環保局、財政局申報上一年度市級運行維護管理補助資金。

(二)市環保局根據日常監督及考核情況,對鎮(街道)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三)市財政局按照審核意見,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將補助資金下撥到有關鎮(街道),由各鎮(街道)撥付到業主單位。

第六條不予補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助資金不予安排:

(一)未落實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機制的;

(二)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分散式污水治理模式的20%(含)以上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造成群眾3次(含)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七條責任追究

對因管理不善,導致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期不能正常運行或嚴重損壞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具體由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