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擔保企業建議

時間:2022-06-22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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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擔保企業建議

為促進和引導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發展,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逐步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有關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國家經貿委《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1999〕540號)、財政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浙政發〔2002〕6號)、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和規范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衢政發〔2005〕28號)精神,現就促進和規范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的指導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要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為宗旨,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特別是中小工業企業創業貸款難問題。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要堅持以市場運作為主,政府積極引導,堅持支持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政府扶持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加快發展和規范管理并重的方針,大力推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成為信用記錄、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相結合的社會化信用機構,堅持法制化、市場化、規模化、規范化的發展方向,力爭使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設的主要內容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可由政府、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自然人等出資組建。根據我縣中小企業實際,要積極鼓勵民間力量興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逐步建立多元化、多形式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五)鼓勵和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愿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協會根據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范,牽頭組建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機構,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積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之間業務合作和交流。

(六)逐步開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完善信用評估制度。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機構要逐步開展對中小企業的合同信用、勞動信用、環保信用、納稅信用、融資信用、司法信用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進行全面的評估,作為各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貸款、擔保的依據。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

(七)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規范發展。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是金融機構,不能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東責任,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追究責任等內控制度,防止內部道德風險,保證規范經營;要建立健全合同關系,控制法律風險;要依法設計靈活多樣、操作性強的擔保方案,控制信用風險。

(九)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堅持風險分散原則,防止風險集中;要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貸款金融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對貸款實行比例擔保。

(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后1個月內(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本意見公布后1個月內),要到縣財政局、縣經貿局(縣中小企業局,下同)、縣人行登記備案,并按有關規定報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情況表、擔保業務統計表、財務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財務情況說明書等資料。

(十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按照當年擔保費50%的比例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十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運用資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10%的比例提取保證金,存入協作銀行,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必須存入銀行專戶。非貨幣形態的擔保資金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

(十三)縣政府對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日平均擔保余額的一定比例予以風險補償,其中:為縣內中小工業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補償標準為1%,為縣內其它類型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補償標準為0.5%,為個體生產經營及個人消費提供擔保的不予補償。

1、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以上(含,下同)。

2、依法設立,且對中小企業擔保收取的擔保費標準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以內,履約保證金不高于10%。

3、自開展擔保業務年度起,本年度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不滿一年的,按月按比例計算);對中小企業年度累計貸款擔保金額占其年度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60%以上,年度累計為中小工業企業貸款擔保額占年度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45%以上。

4、有較為健全的風險控制、財務管理、風險準備金等內部管理制度,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后追償與處理機制。本年度代償額小于注冊資本的5%,累計代償額小于注冊資本的10%;代償實際損失額小于注冊資本的2%,累計代償實際損失額小于注冊資本的4%(考核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5、合規經營,未從事負債業務、直接發放貸款和1個月以上的直接借貸行為(1個月以內的借貸行為,僅限于中小企業、個體經營者,其手續費按日不高于萬分之六收取),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及失信記錄。

6、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于每月10日前向縣財政局、縣經貿局、縣人行報送擔保機構情況表、擔保業務統計表、財務會計報表、財務情況說明書;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將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連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報告以及相關審報材料,報送上述單位。由縣財政局牽頭,會同縣經貿局、縣審計局、縣人行等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撥付。

(十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收入占全部收入70%以上和放大倍數3倍以上的,按年度內上交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可用部分予以等額獎勵。

(十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單筆擔保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超過500萬元以上部分的擔保業務不享受政策扶持。

(十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擔保貸款應是銀行新增貸款,不得由銀行已抵押的貸款轉入擔保公司,否則此項貸款不享受扶持政策。

(十七)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業務的良好環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給予辦理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如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質押備案登記等;國土和房管部門要給予辦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產抵押登記等;公安車管部門要給予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稅務部門要給予查詢被擔保企業納稅情況;抵押后的剩余財產,企業用于擔保業務反擔保時,各有關登記部門應給予備案;各金融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提供方便。

五、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領導

(十八)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信用擔保體系對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加強領導,采取措施,積極解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十九)全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監管聯席會議由縣經貿局負責牽頭,財政、稅務、工商、國土、司法、公安、金融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縣經貿局負責協調、指導我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并會同縣財政局、工商局、人行、銀監辦等部門共同做好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運作的監督管理;對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業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調查認定,予以取締。縣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并逐步建立健全對以財政性資金出資設立的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監管;公安、司法、國土、工商等部門,負責辦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抵押和質押等有關公證、登記工作;縣銀監辦負責監督金融機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貸管理體制,根據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結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評估、審批和風險控制制度,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并和縣人行等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行調查認定和取締。

(二十)各有關金融機構要配合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合理確定擔保基金的擔保倍數,對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可適當簡化審貸手續,執行優惠貸款利率,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各自責任,加強溝通和企業資信信息共享,共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健康持續發展。

(二十一)縣財政局負責牽頭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考核和政策兌現、解釋、修訂。

(二十三)本意見自年月日起執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扶持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開政辦發[2004]51號)自即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