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改制發展意見
時間:2022-06-24 0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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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快我區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步伐,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按照中央及省、市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一條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以深化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為突破口,加大公有資產從企業中退出的力度,進一步消除制約企業發展的歷史包袱和體制瓶頸,加快體制創新步伐,推動全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條正確處理改革與規范的關系,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運作機制;正確處理國家法律法規與改革的關系,在企業改制中要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確保企業改制的順利實施;要盤活存量資產,利用企業現有的房產土地,通過招商引資、發展民營經濟,最大限度地增加經濟總量;落實好妥善安置職工的各項政策,確保經濟發展、社會穩定。
第三條企業改制要堅持“一企一策”、穩妥推進、不留后遺癥的原則,尊重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意愿。全區集體企業改制主要采取三種形式。
一、能進行股份制改造的要保持企業的相對穩定,凈資產較大的,力爭企業職工全員入股,經營者多持股,買斷企業產權,按《公司法》要求,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對于規模小,凈資產少的企業,提倡經營者或管理層一次出資買斷企業產權。
二、鼓勵社會自然人、法人成建制地兼并或承擔債務式對企業進行合并重組。
三、對經營難以維系、嚴重資不抵債、職工長期不發工資,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多年拖欠的企業,在妥善安置職工的前提下,實施依法破產。
第四條企業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經土地確權登記并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必須經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備案。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批手續。
沒有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實物資產和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資產,改制后的企業不得無償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償使用費或租賃費計算標準應參考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
第五條企業依據評估后的凈資產狀況嚴格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業的資產、業務、股權設置和產品開發、技術改造等;改制的具體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債權、債務落實情況;職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選擇等。改制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必須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實施。
第六條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必須經有資質的中介組織對企業資產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并分別出具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確定中介機構必須考察和了解其資質、信譽及能力,不得聘請改制前兩年內在企業財務審計中有違法違規記錄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得聘請參與該企業上一次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得聘請同一中介機構開展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
企業在改制前,必須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不得以財務審計替代離任審計。財務和離任審計應由兩家會計師事務所分別承擔,分別出具審計報告。
企業必須向職工群眾公布企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凈利潤等主要財務指標的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結果,接受職工群眾的民主監督。
第七條評估后的凈資產必須由主管部門下達資產確認書,企業對評估后的凈資產按照以下原則和順序處置。
(一)提留或支付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突出尊重歷史貢獻的原則。在改制過程中,可根據經營層作出的貢獻情況,制定對經營層和經營者的獎勵方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提交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形成決議后方可實施。對經營者和經營層的獎勵比例不超過企業剩余凈資產的20%。
(三)突出職工優先購買的原則。按照誰購買誰所有的原則,企業凈資產在提留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獎勵經營層后,剩余的凈資產原則上由經營者、經營層和職工全部買斷。一次性買斷的,可給予20%的價格優惠,不能一次買斷的,可以分三年付清價款,但不享受20%的價格優惠。
(四)企業凈資產在提留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獎勵經營層后,剩余的凈資產職工不能購買的,可向社會法人或自然人轉讓,但不享受價格優惠。
企業凈資產扣除(一)、(二)項后,剩余凈資產按企業管理渠道上交主管部門。
第八條企業改革改制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債權和勞動就業保障權。
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形成決議,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并上報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及重新簽訂辦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拖欠職工的工資等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處理辦法等。
企業改革改制涉及在職職工勞動關系理順、離退休人員權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改制企業承接在職職工要依法接續好勞動合同,改制企業與留用職工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不少于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留用的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應合并計算為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用于對改制后企業的投資或借給改制后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使用;改制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要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并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備案手續。
(二)企業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發辦法,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部分按1年計算。
經濟補償金標準,按職工個人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實得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含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改制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按企業改制時的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改制后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按時為職工足額交納各種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企業按照《公司法》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企業通過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制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
第十條改制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批后,要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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