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債務管控和解決實施意見

時間:2022-02-03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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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債務管控和解決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單位:

根據等文件精神,為切實加強對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領導,全面審計、核實年月日以前的鄉鎮(含七站八所)和村級債權債務實底,規范鄉鎮(區)經濟行為、嚴格鄉村財務管理、保障鄉村組織低限運轉,切實減輕基層經濟負擔,著力制止鄉村兩級新增債務。結合本縣實際,現就控制和化解我縣鄉村債務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漢壽縣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領導小組,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縣經管局,負責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的日常綜合協調、檢查、督導和考核工作。縣政府每年安排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經費8萬元,并納入縣財政常規預算之內。各鄉鎮(區)主要負責人牽頭,成立相應機構和工作班子,切實加強對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安排專門工作經費,確保經費、工作兩落實。

二、開展專項審計

由縣財政局和縣經管局抽調專人,采取審計賬目、逐戶核對、張榜公示等措施,分別對年月日以前鄉鎮(含七站八所)和村級歷年借款、欠款及還款情況進行逐筆認定,核實債權債務數額,并按照債權債務成因、用途、構成主體等進行分類匯總。

三、建立債務臺賬

按照審計、分類匯總情況,由縣財政局和縣經管局分別建立各鄉鎮財政(含七站八所)債權債務臺賬及電子數據庫和各鄉鎮到村、到戶的村級債權債務臺賬及電子數據庫;各鄉鎮財政所和經管站相應建立本鄉鎮財政(含七站八所)債務臺賬及電子數據庫和各村到組、到戶的村級債務臺賬及電子數據庫,鎖定現有鄉村債務,并以此設立鄉村債務警戒線,對鄉村債務實行嚴密的動態監管。同時,由縣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農業部及省、市業務主管部門搞好鄉村債務數據對接,做好上級財政轉移支付化解鄉村債務的前期準備工作。

四、加大控債力度

(一)減輕鄉村經濟負擔。繼續推進鄉鎮綜合改革,切實精簡機構和人員。嚴格控制村組干部人數,提倡村支兩委交叉任職、村干部兼任片、組長。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農村稅費改革的要求,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加大對鄉村兩級的支持力度,減輕鄉村經濟負擔,保障上級財政轉移支付、退耕還林還草資金、惠農補貼等各種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鄉鎮(區)、下發到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滯留、挪用,確保鄉村兩級組織正常運轉。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開展要求鄉村兩級和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和檢查評比驗收活動,不得對鄉村兩級下達不切實際的財政收入指令性計劃,不得以調整農業結構等為名強令鄉村兩級完成種養計劃和技術推廣任務,不得向村級組織攤派報刊、書籍征訂任務,每村500元報刊訂閱費用由縣財政統一支付。

(二)嚴格規范鄉村經濟行為。鄉村兩級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彌補收支缺口;不得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業墊支等手段上項目;不得舉債興建工程;不得舉債發放工資、津貼、補貼及解決辦公經費不足;不得鋪張浪費或隨意增加非經常性支出。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嚴格財務管理制度。鄉鎮(區)全面推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按照“保工資、保重點”的原則,對鄉鎮(區)嚴格支出程序,嚴控開支標準。村級嚴格規范“村賬鄉管”制度。鄉鎮(區)經管站要嚴格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總會計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財經紀律履行職責,及時處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業務,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季度搞好財務公開,并對各村收支原始憑證進行逐筆審核,凡屬不規范票據、借款類收入以及超預算、超計劃、不合理等開支堅決予以撥回,并對票據進行作廢處理。

(四)嚴格村級收支預決算制度和定項限額制度。鄉鎮(區)要切實加強對村級收支預決算和定項限額制度的組織實施,村支“兩委”要根據國家減輕農民負擔政策,按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的原則,編制年度村級收支預算草案,報鄉鎮(區)經管站審核。預算支出要實行定項限額,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和管理費用,取消村級招待費。年末各村必須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決算報告應對重大財務事項加以說明,經村支兩委通過后向全體村民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確保村級收支平衡。

(五)嚴格財務審計制度。把鄉村干部任期內發生的債務作為專項審計重點,定期進行專項審計,對在任期內化解債務工作不力,或新增村級債務的鄉鎮(區)負責人不得提拔重用;對違反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政策和紀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其經濟和行政

責任;對以舉債為名從中牟利或向鄉村轉嫁負擔的單位和個人,要責令其將所得款項全部退回,并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健全化債機制

(一)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證到村的轉移支付資金小規模村3萬元以上,中等規模村4萬元以上,大規模村5萬元以上,保障鄉村組織低限運轉。二是加大化債資金投入力度。將設立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專項獎勵資金,采取“以獎”的辦法,由縣財政每年拿出一定資金,并由縣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切實可行的獎勵辦法,對化解鄉村債務力度大、進展快的鄉鎮(區)和村級實行重獎,獎勵資金用于鄉村償債,以此鼓勵鄉村干部,縮短鄉村化債進程。

(二)強化工作措施。一是清理借款利息。按農村稅費改革有關政策規定,對村級借款利息進行清理,凡已通過年農村經濟秩序清理整頓的村級借款利息不得視為借款本金計息,年以后形成的村級借款年利率控在12%以內,各種應付款不得計算利息。二是強化債權清收。一方面加大欠款清收力度,運用組織紀律和司法手段清收單位和個人對鄉村的借款或占用的流動資金,嚴厲打擊逃債行為;另一方面積極清收農戶歷年農業稅及其附加尾欠,對農戶農業稅及農業稅附加尾欠,經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該減免的要堅決減免,能豁免的應予豁免,應該清收的由鄉鎮(區)財政所統一組織各村,制定好還款計劃,依法逐步清收,做到既要維護農業稅費制度的嚴肅性,又要防止違規突擊清欠,激化矛盾,釀成涉負事件。三是合理償還債務。處理鄉村債務要區別輕重緩急,采取有力措施,從農民群眾和鄉村干部最關心、利益關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農債務著手,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把確屬因用于鄉村公益事業而造成對農民個人、鄉村干部、鄉村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具體問題處理中,對拖欠鄉村干部的工資、補貼和獎金,個人墊付的辦公、差旅、接待、租車等費用,一律只還本不付息;對自立項目、超標準為干部職工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所欠的個人款項,應在清理核實后沖銷,不列入債務范圍。

(三)嚴格責任追究。將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納入重點目標管理考核范圍之內,年初由縣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全年鄉村兩級控債和化債工作計劃及目標,并對鄉鎮(區)控制和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實行基分考核和達標考核。對年度達標考核不合格的鄉鎮(區)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提撥、重用,年內取消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評先評優和獲得綜合性榮譽的資格。對出現新增債務的鄉鎮(區)主要負責人,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化解,在鄉村新債未化解前,鄉鎮(區)主要負責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異地任職;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化解新債的負責人,要予以免職或責令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