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廠穩定運行工作意見
時間:2022-02-14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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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農墾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了切實貫徹落實自治區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意見》(政發電〔〕1號)和《自治區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第174號政府令),建立污水處理長效機制,保證污水處理廠穩定運行,促進全市節能減排和烏梁素海綜合治理目標的如期實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過去兩年,經過全市上下的不懈努力,個旗縣區所在地城鎮污水處理廠已全部建成并投入運行,形成16萬噸/日污水處理能力,全面完成了自治區下達的“”規劃的目標任務。但目前各地污水處理廠存在著設備利用率低、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污水處理費征收困難、運行資金缺口大、管理體制不順等亟待解決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污水處理設施的穩定運行和效益發揮。各級各部門一定要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統籌規劃,協同動作,加大力度,強化措施,建立長效機制,促進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并發揮應有效益,推動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通過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等綜合措施,建立責權統一,體制順暢,監管到位,規范運作,進管入網,達標排放的污水處理穩定運行的長效機制,實現污水處理設施規范有序運行,逐步實現旗縣區所在地城鎮污水全部納入污水處理廠處理,確保從“十二五”開始各地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達標排放。
三、主要措施㈠明確污水處理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自治區﹝﹞174號政府令和我市城鄉水務一體化改革的要求,對污水處理廠的管理要堅持各負其責、權責統一,科學劃分市、旗縣區的責權。市級主要是統籌平衡,抓好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旗縣政府是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污水處理廠的建設、管理和運行。通過依法征收污水處理費和適當的財政補貼,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管理,財政、發展改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督管理。
㈡加大財政對污水處理廠補貼力度城市污水處理事業屬于公益性質,各地在污水處理廠建設過程中,考慮城市長遠發展,普遍存在建設規模比污水實際產生量偏大的問題,運行初期出現“大馬拉小車”現象,污水處理成本高,設備利用率低。根據自治區〔〕第174號政府令,按照保本經營的原則,旗縣區財政要對污水處理廠進行補貼,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核定本地污水處理成本,核減征收的污水處理費后,不足部分從2011年開始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市污水處理廠由市水務局負責監督管理,運行費用除計征的污水處理費外,不足部分從2011年開始由臨河區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補貼困難旗縣。
㈢落實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各項優惠政策各旗縣區要嚴格按照政發電〔〕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各項優惠政策。稅務部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城鎮污水處理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各地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房,免繳房產稅。電業部門要對污水處理項目用電實行優惠電價。土地部門要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采取行政劃撥方式,允許投資建設、運營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在合同期限擁有劃撥土地規定用途的使用權。水務部門征收的排水費三年實行先征后返。同時,各旗縣區要認真落實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各項優惠政策,為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提供良好環境。
㈣理順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渠道根據自治區政府《關于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政發﹝﹞77號),由市政府制定出臺《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污水處理費的收費主體、征收對象、收費標準、管理使用等容,盡快使全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和管理使用納入規范化軌道。各旗縣政府要加大對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理順渠道,科學收繳,加強管理。污水處理費按非稅收入收繳程序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挪用。
㈤提高污水回用率和管網收集率各級要出臺支持性政策,用利益導向機制引導污水回用。對于新上工業項目要積極引導和鼓勵使用中水。結合城市建設和舊城改造,加快推進污水收集管網建設,科學設計排污管網,加大鋪設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增大污水處理量,有效降低污水處理成本。
㈥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考核
1、加強對各旗縣區政府的監督。從年開始,市委、政府要將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納入旗縣區目標考核體系,對財政補貼不到位、優惠政策不落實、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節能減排不達標的地區,要追究當地主要領導責任。市委、政府督查室要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聯合督查,督查結果向市委、政府進行專報,作為各旗縣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年度考核重要依據,并在新聞媒體上進行通報。
2、加強對主管部門的監督。各地環保和水務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穩定運行的日常監管。環保部門負責排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排放的監管,實現對已建成污水處理廠全部聯網監控。同時,要加強對進入城市管網工業企業排放污水的監督和監測,對于排水超標企業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水務部門要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行業監督和管理,會同城建等部門制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完善城鎮污水處理運行信息報告制度,對于處理不達標的污水嚴禁排入各類水體。
3、加強對相關部門的監督。發改、財政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辦法及財政補貼機制。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各旗縣區污水處理費用補貼和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進行監管,對于不落實財政補貼的旗縣區,從上級財政轉移支付中扣除。各級土地、稅務、電業等部門要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落實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各項優惠政策。
4、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督。各地污水處理廠要嚴格規范運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進出水水質運行記錄和臺帳管理,定期向水務、環保、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上報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要保證設施的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因設施大修、檢修、維護或突發事故等確需全部或者部分設備停運的,要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當地水務和環保部門報告。對于違規排放、擅自停用、弄虛作假的污水處理廠,由各旗縣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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