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置換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14 05:08:00
導語:農村宅基地置換實施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積極探索保護耕地,促進統籌城鄉發展的新途徑,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358號)和《自治區建設用地置換辦法》(第154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市開展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的批復》(政發〔〕206號),借鑒國家試點試驗區和先行先試地區的成功經驗做法,結合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農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體建設用地)置換,是以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確保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總量不減少,復墾耕地質量有保證,節約集約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利用率較低的農村宅基地(簡稱“拆舊區”)和集中安置的用地、節余的建設用地(簡稱“建新區”)共同組建成農村宅基地置換項目(簡稱“置換項目”),采取建設新村(居)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搬遷安置,把舊址復墾為農田,將縮減的農村宅基地調劑到其他急需建設項目中使用的過程。
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讓農民切實分享到改革發展成果為出發點,以改善農村生活生產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通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有效解決工業化、城鎮化“缺地”、新農村建設“缺錢”、耕地保護“缺動力”、城鄉統籌“缺抓手”等難題,達到城鄉用地布局更加合理,促進城鄉一體化的建設發展。
二、基本原則
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要按照群眾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進的方針,堅持保護耕地、統籌規劃、自愿合法、惠農利民、政府主導、綜合整治、產權清晰的原則實施。
㈠保護耕地原則農村宅基地置換拆舊區必須按照耕地、林地、草地的優先順序復墾,確保復墾農用地質量及實際生產能力不低于周邊原有農用地,并及時組織利用。各個置換項目都必須保持農用地基本平衡,建新區占用非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大于拆舊區復墾的非建設用地面積,建新區占用耕地面積不得大于拆舊區復墾的耕地面積。
㈡統籌規劃原則組織實施置換項目必須符合市和各旗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拆舊區、建新區要因地制宜分類制定拆舊安置的途徑,將選址建設新村、在原有城鎮(村)建設安置等統一納入城鎮村莊布局規劃,與新農村建設、村容村貌整治、土地整治等專項規劃設計及其實施充分銜接,統籌決策、分期分批安排實施。
㈢自愿合法原則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要切實尊重法律賦予農民集體和農民的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確保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人自愿前提下開展工作,杜絕強行或采取破路、斷電、斷水等辦法變相強行拆遷,防止違背群眾意愿大拆大建、過度集中或強行遷入城鎮。
㈣惠農利民原則組織實施置換項目,要在拆舊復墾、建新安置、節余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收入環節充分體現惠及農民、方便農民、讓利于民的政策。拆舊補償公平到位,復墾農用地使用權歸還農民,建新安置要合理負擔、便利生產生活、明顯提高居住條件和改善居住環境,節余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收入全額用于拆舊復墾和建新安置。
㈤政府主導原則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在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協調、領導和監督管理下,以置換項目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由各部門協調配合、共同推進的創新性系統工程,涉及民生和區域統籌發展大計,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原則。
㈥綜合整治原則
組織實施置換項目,要堅持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與新、舊農村宅基地,以及周邊的農田基本建設體系實現有機對接。置換項目座落在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土地整治計劃項目區的,應當統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工程的勘測、規劃、設計和施工。
㈦產權清晰原則組織實施置換項目,要堅持權屬、產權管理及時跟進,確保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狀清晰、有據可查,完整準確反映置換項目實施引起的土地權屬和產權的調整變化,同步完成調整變化后土地權屬和產權的變更登記發證。
三、組織實施置換項目的條件
㈠置換項目拆舊區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之外。
㈡農村宅基地自然形成、居住分散、空閑地和廢棄院落較多、農村人口城鎮化趨向明顯、戶均建設用地面積大,整理復墾有潛力。
㈢政府高度重視,群眾響應并積極參與。㈣置換項目所在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能夠及時、足額籌措并支付所需資金。
㈤土地管理基礎業務扎實,地政管理到位、規范,具有較強的制度創新和實踐探索能力。
四、置換項目申報
㈠專項調查,征求意見對符合置換項目條件的區域,要組織專項調查,查清置換項目區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現狀及其潛力、農村地籍、土地權屬、住房現狀、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方式等情況,充分調查了解項目區群眾對農村宅基地置換的民情民意。項目區選點布局、安置補償和土地使用權調整方案要實行公告、聽證,尤其要吸收當地農民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㈡編制方案、科學論證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項目實施方案》,統籌確定項目區規模、范圍和布局。
置換項目實施方案容主要包括:
⒈置換目的、指導思想、原則、任務、依據和實施期限;
⒉置換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區所涉及村莊的自然、社會經濟狀況和土地利用現狀、城鄉建設用地空間布局情況等,拆舊區、建新區的范圍和規模布局;
⒊置換項目區土地利用平衡統計分析。分析項目建新區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況,以及土地整理復墾耕地和其他地類面積等;
⒋置換項目實施的可行性分析。項目的合法性、土地整理復墾的潛力及可行性、建新區開發建設的條件及可行性、拆遷補償安置的可行性;
⒌置換項目規劃方案。項目建新安置區規劃方案、項目建新安置地塊土地利用現狀及規劃用途情況,與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情況,項目區安置補償方案;
⒍置換項目工作計劃。項目的總體安排與工作計劃、置換周轉指標規模的使用和歸還計劃;
⒎置換項目投資預算與資金籌措。項目融資平臺組建和資金籌措渠道,拆遷補償、建新安置區建設、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和項目管理等資金使用計劃和安排;
⒏置換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方案。項目區土地權屬現狀,提出土地權屬調整的原則和具體調整措施;
⒐擬定實施置換項目方案和規劃的保障措施。
㈢申報材料
⒈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置換項目請示文件;
⒉市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
⒊置換項目實施方案(含文本、圖件及附表等);
⒋旗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的專家論證意見;
⒌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進行農村宅基地置換的意見書(蘇木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村民小組簽章);
⒍旗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資金保證證明和按規劃完成拆舊區復墾的承諾書;
⒎置換項目區影像資料(建新拆舊區照片,最新遙感影像資料);
⒏1:1萬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項目區范圍情況)、1:1萬置換項目實施規劃示意圖(標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置換項目總體布局圖、置換項目區1:2000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⒐置換項目公告、聽證、論證材料;⒑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㈣申報審批
⒈置換項目申報單位為旗縣區人民政府。置換項目申報材料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參照《自治區建設用地置換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置換項目實施方案時,一并下達農村宅基地置換周轉分類指標及規模(簡稱置換周轉指標)。
⒉置換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整體一次性審批,建新區不再另行辦理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拆舊區整理復墾項目不再單獨立項。
⒊旗縣區人民政府對置換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可行性承擔直接責任,市人民政府為報批件審查核實的第一責任人。
⒋經批準的置換項目,必須在置換項目實施方案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之日起算的三個年度竣工并通過驗收。
五、置換周轉指標使用管理
㈠置換周轉指標實行建庫管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置換周轉指標,分別由自治區、市、旗縣區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置換周轉指標儲備庫。
㈡市、旗縣區國土資源局應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建立置換周轉指標管理臺賬,對置換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進行全程監管。置換周轉指標應當在置換項目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算的三年歸還。
㈢置換周轉指標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城鎮及工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工業項目用地。置換周轉指標異地調劑的,指標調入地應當向調出地旗縣區人民政府支付不低于置換周轉指標形成成本投入的費用。
㈣置換周轉指標調劑實行分級審批。置換周轉指標的調劑經市調出調入地旗縣區人民政府雙方協商,由調入地旗縣區人民政府委托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市國土資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在批準后的10個工作日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備案。其他置換周轉指標的調劑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國土資源廳審批。
㈤置換周轉指標調劑所得收入在調出地旗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設立專戶,專項集中用于置換項目的拆遷補償、土地復墾、拆遷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等,不得挪作他用。
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組織對置換項目竣工驗收時,具體認定拆遷安置用地歸還、以及剩余復墾農用地可歸還置換周轉指標的類型和數量。
六、置換項目實施
置換項目實施工作主要包括:建新區、拆舊補償復墾、置換項目驗收、置換周轉指標歸還四部分。
㈠建新區
⒈安置建新用地
⑴建新村安置使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置換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確認并出具準予建設用地轉用類型、面積、四至及用途的文件。
安置建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即城郊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農區每戶宅基地不超過400平方米、牧區每戶宅基地不超過500平方米。
⑵建新村安置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土地的相關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組織研究解決方案。
⒉城鎮建新用地使用建設用地置換周轉指標涉及征用國有土地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置換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依法依規批準和實施土地征用,按照規定程序和方式供應土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由旗縣區政府組織建設用地置換批復、置換指標批文、及其他規定的土地征收材料,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報批手續。
㈡拆舊補償復墾
⒈旗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方案及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區分農戶遷入安置新村、已在城鎮定居并自愿放棄新村安置房、一戶一宅以外宅院、原住房價值差異、區位差異、特困群體等情況,制定拆遷安置補償辦法。
⒉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堅持以土地整治為平臺,整合各類涉農資金,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土地置換、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農村公路建設等進行深度整合,聚合資金,形成整體推進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⒊置換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公告制等制度。嚴格執行置換項目規劃設計、土地整理復墾標準,確保拆舊整理復墾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㈢置換項目驗收
⒈申請驗收置換項目應提交的材料
⑴竣工驗收請示文件及自檢報告;
⑵市國土資源局初驗意見;
⑶竣工報告(包括置換項目規劃設計執行情況、復墾耕地數量和質量情況,建新安置用地及城鎮建新區用地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土地權屬調整與變更登記發證情況,檔案資料管理、工程后期管護、置換周轉指標歸還情況等);
⑷竣工圖、竣工后實測的勘測定界圖;
⑸實施方案及批準文件;
⑹拆舊區復墾項目規劃設計及批準文件;
⑺項目實施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及相關影像資料(包括實施前后同一拆舊區照片及遙感影像資料);
⑻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報告;
⑼項目招投標、監理有關資料;
⑽資金使用、財務決算及審計報告;
⑾項目區農民滿意程度調查報告及拆舊地塊農民安置情況;
⑿項目區后期管護協議。上述材料除紙質材料外,還需提供電子文檔。
⒉項目區驗收程序
項目區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在完成拆舊區土地整理,具備農業灌溉和耕種條件,并完成建新區農村居民安置及其配套的公共和基礎設施建設后,先由項目區所在試點旗縣區國土資源局自檢,再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出具項目區驗收意見。
㈣置換周轉指標歸還置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經確認的復墾農用地要嚴格加以保護,并不斷提高質量,符合條件的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經驗收確認的復墾農用地用于歸還置換周轉指標,復墾的耕地面積歸還耕地置換周轉指標,復墾的其他農用地面積分類歸還相應地類的置換周轉指標。
項目區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暫停該旗縣區實行置換試點政策,補繳經批準使用置換周轉指標報批建設用地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等相關稅費。
七、保障措施
㈠置換項目成果經驗收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或因置換項目實施中違背群眾意愿、強拆強建、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等造成較大影響的,暫停該旗縣區建設用地審批,并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問責。
㈡建立市長、旗縣區長領導負責制,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置換項目順利實施。市人民政府為置換項目組織實施監管的第一責任人,旗縣區人民政府是置換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
㈢建立推進農村宅基地置換試點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協同推進工作機制,分別由市、旗縣區長牽頭負總責,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建設、規劃、交通、水務、農牧業、審計、新農辦、電力、通訊等部門參與決策、協同動作、合力推進。
㈣市、旗縣區兩級政府財政積極籌措置換項目專項資金,整合各類支農資金,優先保障批準置換項目實施。
㈤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置換試點工作方案要求,認真組織開展置換項目試點工作。積極探索、勇于實踐,在推進試點工作中注重總結經驗、完善做法,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難題認真研究解決。
- 上一篇:牧區改廁工程暫行方案
- 下一篇:污水廠穩定運行工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