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環境提升年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時間:2022-05-28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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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環境提升年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切實保障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工作責任追究,是指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影響我區投資環境的各種行為。其中未履行職責,包括無理拒絕、故意回避、不完全履行職責的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不依照法規規定程序和法規規定職責權限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四條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的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五條全區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黨委、政府有關政策、決策、規定,或對黨委、政府有關政策、決策、規定執行不力,影響政令暢通,導致損害公民、法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公開職權目錄、流程圖及有關辦事依據、辦事程序、承辦機構、承辦人員、辦理時限、收費標準、辦理結果、監督渠道的;或不按公開承諾的內容履行職責的;

(三)對屬于本部門或本人職責范圍內的事宜不作負責的解答、不予受理或有其他不作為行為的;對不屬于本部門或本人職責范圍的事項不履行告知義務、不轉送的;

(四)繼續或變相實施不合理的、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或擅自附加許可條件或變更標準的;

(五)對企業登記注冊、辦理證照、年檢擅自增加條件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在市場準入、稅收、投資融資、價格和收費等方面歧視民營經濟投資者的;

(七)對相關手續完備、資金到位的建設項目設置障礙使企業不能按期開工或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八)擅自委托中介機構、下屬單位或者其他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或擅自準許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許可活動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指令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各種評比、達標、升級、考核、研討、培訓等活動,或購買指定商品以及刊登廣告的;

(十)違反有關規定,對管理和服務對象亂收費、亂檢查、亂罰款、亂攤派的;

(十一)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向管理和服務對象索要錢物、報銷應由個人或本單位支付的費用的;

(十二)執法執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公民和法人的投訴、檢舉、控告、申訴無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處理不力的;

(十三)搞部門本位主義、小團體主義,或以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為借口,不執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及優化發展環境有關制度和規定的;

(十四)違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有關規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五)由于工作失職或不依法履行對下屬單位行政行為監督檢查,造成影響和損害投資環境后果的;

(十六)對管理和服務對象態度冷硬、蠻橫粗暴、故意刁難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為的;

(十七)擅離崗位、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娛樂游戲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八)因執法不公、濫用職權,造成影響和損害投資環境后果的;

(十九)其它影響和損害投資環境的行為。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形式和責任確定

第六條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起決定作用者;主要領導責任者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負次要領導責任者。

第七條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責任者的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

(一)警示訓誡談話;

(二)離崗培訓;

(三)調離崗位;

(四)免職;

(五)辭退。

第八條對機關組織行為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的責任追究,除按第七條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外,同時視情節輕重對該機關、組織給以組織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考評否決;

(三)調整班子。

第九條對嚴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違紀政紀有關規定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條對影響和損害提升年工作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者及責任單位,同時納入年終目標考評重要內容:

(一)對受到警示訓誡談話、離崗培訓、調離崗位、免職責任追究之一的工作人員,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及各項獎勵、獎金;對受到責任追究并造成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在年度目標考核中直接列為不稱職檔次。

(二)對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在民主評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班子及有關領導年度考核中酌情扣減考核分數或酌情確定考核檔次;對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并造成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嚴重后果的單位和部門,民主評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直接列為不達標或較差檔次,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一條責任人及責任單位在一年內因違反本辦法再次受到責任追究或不配合調查、打擊報復檢舉人的,要從重或加重處理;情節輕微或由于過失造成過錯,未造成不良影響,并能主動承認和糾正過錯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十二條各單位主動自查自糾且未造成不良影響的責任追究案件,所在單位及其有關領導可免予責任追究。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機構和程序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審批程序辦理。區紀委監察局負責對影響和損害環境提升年工作并違政紀律的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調離崗位、免職、辭退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降檔、直接列為較差檔次、調整班子責任追究的監督落實,并對有關情況進行備案,作為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對情節較重,或者影響惡劣,責任單位和責任部門又不主動報告,紀檢監察機關可根據領導批示、群眾反映、信訪舉報、媒體報道、執法機關等渠道提供的線索和其他途徑掌握的情況,責成該單位、部門調查處理并報告情況,也可組成調查組直接予以調查,按案件查處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對責任追究的處理和處分決定不服的,可按黨內和行政申訴、行政復議的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