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土地執法監管指導意見
時間:2022-06-10 0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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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提高全區各部門各單位依法管理土地的認識,加大對違法用地行為的處置力度,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發現率、制止率和查處率,推動全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建立共同監管機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違法用地行為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土地違法行為,把違法用地行為遏制在初始狀態,通過構建共同監管機制,強化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在全區建立對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制止、查處的工作機制,確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一)建立土地違法行為發現機制。動態巡查是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將違法行為消滅在初始狀態的有效手段。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動態巡查工作,城管執法中隊具體負責各街道、園區的動態巡查工作。對巡查區域內的所有新開工建設項目進行調查、登記,核實項目的合法性、占地面積等,并每周向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新開工項目的用地位置、面積、占地類型、建設程度;對違法用地建設項目進行制止并初步確定違法責任人,及時向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國土部門和城管執法大隊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匿名或實名舉報,經調查核實的,給予舉報者一定的物質獎勵。
為及時了解掌握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根據市政府辦公室2005年第92號《會議紀要》精神,區規劃分局在召開規劃項目初審會議時,要邀請城管執法部門列席,參加工程放驗線;工程驗線無誤后,將完整的工程審批檔案于2日內轉交區城管執法大隊,以及時確定在建工程項目的合法性。
(二)建立土地違法行為制止機制。對巡查發現、群眾舉報、上級轉辦(交辦)應予查處的違法用地案件,國土部門應在24小時內確定違法責任人并對違法用地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同時將執行情況報告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應予查處的違法建設案件,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轉交城管執法大隊,區城管執法大隊應在24小時內確定違法責任人并對違法建設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國土部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街道、園區共同對違法責任人進行說服教育(由街道、園區負責通知違法責任人),告知其違法用地行為的后果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其自行停止違法用地行為,并自行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同時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抄送給施工單位,告知施工單位所施工的項目是違法建設項目,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國土部門會同公安、城管及相關街道、園區等部門和單位,對違法用地行為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強行制止。
(三)建立土地違法行為查處機制。為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配合,全力做好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立案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案件。定期召開案件分析會,邀請公安分局、城管執法大隊及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使各相關部門詳細了解土地違法案件的責任主體、違法性質、處罰程序、進展及處罰結果等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做好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申請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城管執法大隊負責立案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案件。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城管執法大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予以執行。
街道、園區應協同國土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協同城管執法大隊對違法建設案件進行調查。國土部門在通知違法用地當事人的同時,抄報所在街道、園區;對違法用地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街道、園區在接到國土部門查處違法用地的情況通報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并組織違法用地當事人和違法用地所屬居委會負責人,攜帶與違法用地相關的資料和身份證明接受調查;在2個工作日內協同國土部門相繼向違法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不能及時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由街道、園區協同國土部門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時送達;會同有關部門對制止無效的土地違法行為進行強制制止;在違法用地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街道、園區應配合法院做好相關執行工作。
公安分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及時進行受理和立案偵查,并依法作出處理;配合國土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對應接受而不接受或逃避接受調查的違法用地當事人和違法用地所屬居委會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接受調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觸犯刑律的,由公安分局立案查處。
區監察局負責對違紀政紀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理。
區財政局對國土部門、城管執法大隊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予以接收。
宣傳部門對嚴重違法用地案件,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二、建立溝通配合機制,提高對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效率
為切實提高土地執法監管執行力,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效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部門配合聯動機制,確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一)建立報告制度。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對動態巡查工作情況、違法用地數據、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土地違法態勢等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較大規模土地違法問題,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每月召開一次;若遇到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活動急需通報案情、分析形勢和研究對策等,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在每月召開的聯席會議上,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工作情況,研究分析土地違法形勢,協調解決土地執法監管及部門配合中遇到的問題,研究處理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及相應對策和工作預案,制定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措施等;各相關部門通報土地動態巡查情況,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移送違紀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非法財物移交情況,違法建筑物拆除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情況及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工作的執行情況。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土地執法共同監管情況以簡報形式發至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四)建立部門聯動遏制機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市國土資源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依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有關要求,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向區發改、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工商等部門進行通報。接到通報后,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立案查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違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移送的案件,各相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受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單位,不受理的同時說明原因;對移交的沒收財物,相關部門應予以接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接收結果書面告知移送單位。
三、建立保障機制,確保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機制。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國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執法大隊、法院、檢察院、監察局、財政局和有關街道、園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分局,由國土分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城管執法大隊、相關街道及園區等有關人員組成(確定一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為辦公室成員),負責協調國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執法大隊及街道、園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開展土地執法工作。各有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是綜合防控機制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為的綜合防控工作負總責,并將防控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下達到各居委會。
(二)建立約談機制。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監察局、國土分局代表區政府約談有關街道、園區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1、本轄區內土地管理秩序混亂,年度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或接近)15%的。
2、轄區內違法用地被市以上確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出現重大典型違法用地案件被上級督察督辦、予以通報批評的;轄區內因違法用地問題出現群眾進京去省上訪,發生群眾性集體訪、重復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用地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嚴重后果的。
3、對土地執法工作不重視,不認真組織巡查或者巡查工作不徹底,上報數據不實,出現虛報、瞞報的;對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查處的違法用地案件,不認真組織查處甚至有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造成重大違法事實的;在執法辦案中,不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核實,調查事實不清,定性不準確或違反辦案程序等造成錯案情節嚴重的。
4、部門間工作配合不力,導致土地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不斷蔓延的;在案件查處時不配合國土分局、城管執法大隊工作或者配合不及時延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違法用地項目辦理相關手續,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違法用地行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違法事實的。
(三)強化考核問責機制。嚴格貫徹落實區政府與各街道、園區簽訂的國土資源管理目標暨耕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將評價指標納入全區崗位責任制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現不及時、制止不得力甚至包庇縱容、失職瀆職、被約談后整改不力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負責人員的責任,并進行通報,直至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進行問責。同時,對認真履行共同監管機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表彰。
(四)完善土地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經費、國土部門調查、測繪、制止、查處費用和城管執法大隊日常巡查費用納入區財政預算,區財政部門要努力改善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的工作條件,提高執法監測手段,在執法監察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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