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園區安全監管意見
時間:2022-07-29 08: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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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及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通知》精神,夯實基層安全生產基礎,提高監管水平,現就加快推進我縣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攬,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預防為主,強化責任,標本兼治,規范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建立委托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切實提升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監管能力,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為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奠定更加良好的基礎。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力爭2011年底前,全縣所有鄉鎮(開發園區)達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基本要求,40%左右的鄉鎮(開發園區)達到市級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要求,三年內80%左右的鄉鎮(開發園區)達到市級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要求。
三、規范化建設內容
(一)健全監管網絡
1、建立安全生產協調機構。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為非常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安委會主任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鄉鎮(開發園區)相關部門、各村(居、社區)主要負責人組成(也可吸納轄區內相關企業負責人參加),辦公室設在安監機構,承擔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2、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加強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一類鄉鎮和開發園區[參照科學發展先進鄉鎮(開發園區)考核分類標準,下同]安監機構監管人員不少于5人,二類鄉鎮依據監管對象實際狀況配備3名以上監管人員,人員在鄉鎮和園區編制總額內調劑。
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要做到“八有”,即:有編制、有職責、有崗位、有人員、有印章、有工作經費、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裝備設施、有牌子。有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的鄉鎮和開發園區要安排不少于20萬元的安全生產經費;生產企業較多的鄉鎮,最低不少于8萬元;其他鄉鎮最低不少于5萬元。安全生產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形成逐步增長機制。對轄區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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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要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辦公、交通、通訊、事故應急救援、安全監管等裝備和設施,并且安全監管裝備須在5年內達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標準要求。
3、完善村(居、社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轄區內村(居、社區)委會要確定安全生產信息員。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依法配齊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專、兼職安全員,并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高危行業企業要聘請安全生產專家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監管。從業人員在30-100人的企業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單位,以及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設立安全總監并行使企業副職職權。
(二)推進責任落實
1、明確各級職責。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制訂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對安監機構、其他職能部門和村(居、社區)委會及其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作出詳細規定。
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對轄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領導班子成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對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責任。相關職能部門對其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2、加強考核和獎懲。鄉鎮(開發園區)每年應與各村(居、社區)委會、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鄉鎮(開發園區)對各單位的目標執行情況要每半年進行一次督查,年終進行全面考核;對獲得優秀等次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并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突破事故控制指標或重大事故隱患未能按期整改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
3、嚴格安全生產問責。對不履行或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的,要依據《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實行嚴格問責。認真落實事故處理決定,依照規定權限對本級負有相應責任的有關人員及時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意見抄告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三)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
1、實行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鄉鎮(開發園區)安監機構要根據轄區工礦商貿企業情況,明確安全監管的范圍和具體對象。要編制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方案,將轄區劃分為若干個安全管理網格,落實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明確網格安全生產責任人,規范安全生產巡查檢查工作,并制作圖表上墻。
2、落實安全生產委托執法。縣安監局將與鄉鎮(開發園區)簽訂委托執法協議,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以及職業健康安全的監督檢查權、現場處理權、強制措施權、調查取證權、提請移送權、簡易處罰權委托由鄉鎮(開發園區)行使,并加強對鄉鎮(開發園區)安監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鄉鎮(開發園區)要切實加強對安監人員的管理,提高安監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完善基本制度
1、安全生產會議制度。鄉鎮(開發園區)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聽取兩次安全生產工作專題匯報,研究解決重大問題。行政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委會會議,通報季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問題,研究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對研究和決定的事項要形成會議紀要,明確專人督促落實。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根據需要,適時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聯席會議,檢查工作落實情況,協調安委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研究制定相關工作措施。
2、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鄉鎮(開發園區)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執行,建立常態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鄉鎮(開發園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鄉鎮(開發園區)安委會在重大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要組織開展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
檢查要有方案、有記錄。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及時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并實行跟蹤督辦,期滿復查驗收。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責令有關單位立即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縣安監部門。
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鄉鎮(開發園區)要完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督促轄區內高危及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日查制度,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事故隱患周查制度。鄉鎮(開發園區)要于每月30日前,將各職能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匯總后,報縣安全監管部門。
鄉鎮(開發園區)要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分類分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隱患整改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整改進展情況實行動態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驗收銷號,確保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五到位”。
4、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鄉鎮(開發園區)要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落實監控責任,完善實時監控設施,執行定期檢測、評估制度,規范運行臺賬和檔案;指導、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及時報送變更事項。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鄉鎮(開發園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對建設項目違反“三同時”規定的,要立即報告縣安全監管部門。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鄉鎮(開發園區)對轄區內發生的死亡事故或3人及以上重傷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接報后要在第一時間向上級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主要負責人要在一小時內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并在事故處置過程中,每小時不少于1次續報。需要開展應急救援的要立即啟動本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及相關處置工作。
7、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度。鄉鎮(開發園區)要扎實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五進”等群眾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內容、有總結。
鄉鎮(開發園區)和村(居、社區)委會要在辦公樓前、公眾聚集場所設置安全生產宣傳欄;在主要道路、街區等明顯位置設置永久性宣傳標牌不少于3處。規模以上企業要在辦公樓前、生產車間出入口等處設置安全生產宣傳欄或安全警示標牌,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危險、危害因素告知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鄉鎮(開發園區)要積極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題培訓;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監管人員、有關職能部門、村(居、社區)委安全生產信息員和直屬單位負責人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班,培訓覆蓋面要達到90%以上;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要求參加培訓,持證上崗率要達到95%以上;指導轄區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三級培訓”制度,積極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
8、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鄉鎮(開發園區)班子成員要按照“網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原則上每月至少檢查1次安全生產工作。
9、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鄉鎮(開發園區)應公開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受理有關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舉報和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要在轄區內公共場所公布。鄉鎮(開發園區)對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分管領導簽字并督促落實。鄉鎮(開發園區)應當對舉報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10、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鄉鎮(開發園區)應建立24小時安全生產值班制度,有帶班領導和值班人員;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主要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監管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在重要時段、節假日、汛期和易發自然災害的季節,應堅持每天24小時坐班值班。
(五)建立基本臺帳
1、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臺帳。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來文發文、會議材料、電話記錄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以及本級安全生產監管網絡建設情況等資料。
2、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臺帳。包括安全生產巡查、日常檢查、各類專項檢查行動的方案、計劃和在檢查中形成的現場檢查記錄、責令改正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資料。
3、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包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表格,隱患舉報受理和查處情況,重大隱患報告、掛牌督辦、治理方案、驗收銷案記錄等資料。
4、宣傳教育培訓臺帳。包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方案、計劃、總結、圖片和各類人員培訓情況檔案資料。
5、事故處理和應急管理臺帳。包括事故信息快報、續報,事故統計報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應急救援預案、評審、備案資料,應急預案演練方案、照片等資料。
6、職業安全健康監管臺帳。包括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企業名單、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從業人員體檢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情況,職業危害申報情況,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號。
7、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臺帳。包括重大危險源單位名稱、危險源類別、名稱、等級、地點、介質,安全監控設施,定期檢測檢驗時間、定期安全評價時間,現場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
8、特種設備管理臺帳。包括使用單位名稱、設備名稱、型號(規格)、制造商、出廠編號、制造日期、投入使用日期、限用年限、使用證號、自行檢驗記錄、監督檢驗記錄,下次檢驗日期,安全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9、工礦商貿企業臺帳。包括企業類別、名稱,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安全管理機構名稱、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電話、特種作業人員的類別、數量及取證情況,值班電話,從業人員數量、主要產品、年產值(營業額)、開辦時間、行業許可證號、安全許可證號、營業執照及注冊時間、地址、安全生產等級等資料。工礦商貿企業應按照行業和領域進行分類,并建立“一企一檔”。
10、中小學校和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監管基礎臺賬。包括單位類別、名稱、班級數量、學生數量、應急設施和器材數量;從業人員數量、證照辦理時間及證號、場地面積、經營項目、容納人員、法定代表人、地址、安全管理人員、聯系電話。
11、在建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基礎臺賬。包括建設項目名稱、地址、工期、建設單位名稱、施工單位名稱、監理單位名稱,項目審批單位名稱、法人代表、主要安全設備、安全負責人、聯系電話。
12、危險(民爆)物品及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臺賬。包括單位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數量,生產、儲存、使用的危險(民爆)物品種類及數量,危險源分布及監控情況,預案及演練情況,聯系電話。
鄉鎮(開發園區)在建立安全生產基本臺帳的基礎上,要建立安全生產電子臺帳,切實摸清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底數,適時更新完善,推進全縣安全管理數據庫建設。鄉鎮(開發園區)應根據監管對象實際情況,標繪安全生產監管對象分布圖。
四、推進措施
(一)全面推進,抓好示范。在建設工作全面開展的同時,選擇基礎條件好的鄉鎮(開發園區),抓好規范化建設示范工作。擇機組織召開全縣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推進會,對示范典型經驗予以推廣。
(二)結對幫扶,加強指導。建立縣安委會成員單位與鄉鎮(開發園區)“一對一”結對幫扶制度(名單附后),重點在完善基本制度臺帳、加強監管裝備建設等方面進行幫扶指導。
(三)驗收評定,授牌通報。2011年10月底前,將根據鄉鎮(開發園區)自評報告組織驗收評定,達標的將由縣政府授牌并通報。11月底前,對達標縣級鄉鎮(開發園區)擇優申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迎接市級示范驗收考評,對經考評確定的市級示范鄉鎮(開發園區),由市政府授牌并通報。
(四)納入考核,動態管理。將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對榮獲市級示范鄉鎮(開發園區)在目標考核中予以加分;達不到縣級標準的鄉鎮(開發園區)在目標考核中予以扣分。
對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1月份,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對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進行復審。對復審中不達標的,或1年內發生2起工礦商貿一般事故或1起較大事故的鄉鎮(開發園區),取消其示范稱號。
五、規范化建設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籌劃準備階段(6月30日前)。縣政府成立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制定規范化建設驗收評定細則(附后)。
各鄉鎮(開發園區)要制訂具體工作落實計劃,并于6月30日前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7月1日至9月30日)。各鄉鎮(開發園區)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對照實施意見和驗收評定細則,規范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基本制度和臺帳,落實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工作機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第三階段,驗收評定階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分二步進行:
第一步,鄉鎮(開發園區)組織自評。10月10日前,各鄉鎮(開發園區)對照驗收評定實施細則進行自評,在自評達標的基礎上,申請縣安委會辦公室進行驗收評定。
第二步,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驗收。10月11日-31日,對各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驗收評定,確定達標鄉鎮(開發園區)。
六、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開展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是一項抓基層、打基礎的工作,有利于健全基層安全監管網格,打牢安全監管基礎;有利于完善基層安全生產工作機制,規范安全監管秩序;有利于落實基層安全監管責任,促進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年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中心任務、作為“抓基層、打基礎”的一項重要舉措來抓,擺上重要日程,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落實責任。鄉鎮(開發園區)要成立專門領導小組,抽調相關人員,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工作責任。鄉鎮(開發園區)行政主要負責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切實把規范化建設作為今年一項重點工作來抓,確保實施意見中明確的內容都能落實到位。縣有關部門要按照“一對一”結對幫扶制度強化對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的指導和服務。
(三)勇于創新。開展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在我縣是一項創新舉措,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勇于創新,大膽嘗試;開發園區要根據轄區企業多、監管任務重的特點,著眼長遠發展需要,打破現有監管模式和層級,積極探索適應開發園區特點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承擔試點任務的鄉鎮(開發園區)要積極學習借鑒外地成功的經驗,拓展思路,超前實踐,為全縣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樹立標桿。
(四)嚴格獎懲。鄉鎮(開發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規范化建設的主要任務在鄉鎮(開發園區)。因此,各鄉鎮(開發園區)要本著對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自身建設負責的態度,加大推進力度,狠抓工作落實。按照驗收評定細則,90分以上為合格,低于90分的為不合格。對驗收合格的鄉鎮(開發園區),縣政府將根據監管任務輕重實行以獎代補,鄉達標的補助6萬元,其他鄉鎮達標的補助5萬元。不合格的鄉鎮(開發園區)將在全縣通報批評,并限期完成任務確保通過驗收。同時,縣政府將對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予以獎勵,對獲得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認證的,獎勵5萬元;對獲得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認證的,獎勵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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