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局便民維權指導意見
時間:2022-08-05 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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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委決定在全省人口計生系統全面開展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的重要意義
開展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就是要把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賦予群眾的權利交給群眾,把人口計生部門應對群眾盡到的義務和職責告訴群眾,把計劃生育的辦事條件和辦事程序明示給群眾,尊重群眾在計劃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開展此項活動的目的在于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辦事,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為群眾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切實維護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
開展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是人口計生系統全面貫徹十七大精神,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實踐;是深化綜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計生工作新機制,全面加強人口計生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人口計生部門及工作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優質服務水平,樹立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徑。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諧計生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開展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的意義。
二、多措并舉,全面深入開展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全面推進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具體做好以下六個方面工作:
(一)切實履行職責,不斷完善和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在制定民生工程規劃、安排民生工程項目時,體現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政策,注意做好與惠民政策的銜接,完善政府為主、社會補充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獲得法定獎勵優惠,主要內容包括:(1)獲得晚婚、晚育假期,享受各項待遇及特殊勞動保護;(2)獲得獨生子女保健費;(3)領證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獲得一次性補助,或增加補充養老保險;(4)放棄再生育權利的領證夫妻獲得一次性獎勵;(5)終身無子女或領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獲得100%的退休金或一次性補助;(6)省政府十二項“民生工程”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7)優先為農村獨女領證夫妻和兩女絕育夫妻辦理養老保險;(8)生育、節育保險;(9)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按照規定予以行政補償;(10)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計劃生育家庭給予救助;(11)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等。
(二)依法保障育齡群眾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一般包括:(1)孕情、環情檢測;(2)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3)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4)輸卵(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5)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三)認真貫徹國家人口計生委關于流動人口、農民工計劃生育便民維權十項措施。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原則,為流動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免費服務。加強對流動人口、農民工家庭的上門訪視工作,建立定期聯系制度,關注并關心“留守兒童”的生活和學習。嚴厲查處強令流動已婚育齡婦女返鄉孕檢、跨省設立管理站開展孕檢和亂收費等侵害流動人口、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現居住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及時將流動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和孕環檢等信息,通過全國或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等快捷方式通報其戶籍地人口計生部門,逐步取消紙質孕環檢證明,減輕群眾負擔。
(四)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擬流出人口發放《流動人口計生須知》,與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服務的對象簽定避孕節育手術知情同意書,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對象發放《致政策外生育人員的一封信》。在行政許可、復議、處罰、賠償、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具體工作中,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應享有的各項權利;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聽證權。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公民個人隱私等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外,通過報紙、人口計生網站、政務公開欄等方式向群眾公布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公布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布計劃生育辦事程序和條件,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公開的主要內容:(1)生育政策及執行情況;(2)申請生殖保健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法律依據、程序、條件和時效;(3)法定獎勵優惠政策、依據、標準(含獎勵扶助對象條件、獎扶標準、審批程序);(4)免費服務項目及執行情況;(5)收費服務項目、依據、標準;(6)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的項目、依據、標準、程序;(7)社會撫養費征收(預征)標準、依據、程序;(8)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的依據、程序;(9)社會撫養費、罰沒款、合同違約金收繳情況;(10)省、市、縣、鄉計劃生育維權投訴電話。
(五)改進工作作風,提供便民高效服務。凡涉及計劃生育行政許可和證件發放事項,按相應權限一律進入縣級行政服務中心、鄉鎮為民辦事全程中心、村(居)室辦理,在相應服務窗口公開辦事時限、辦事程序,提供務工、天氣預報、交通、科技知識、致富實用技術等信息。遵守法定時限,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方便群眾,不準搭車收費或收取押金、保證金。逐步推廣“十上門”服務:(1)生殖保健服務證送上門;(2)生育證送上門;(3)婚育證明送上門;(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送上門;(5)獨生子女保健費送上門;(6)放棄再生育一次性獎勵費送上門;(7)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光榮證送上門;(8)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免費計生宣傳品送上門;(9)術后隨訪、孕期保健、孕情檢測上門;(10)避孕指導、生殖保健服務上門。
(六)通過各種有效載體,完善群眾計劃生育投訴機制。
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要通過信訪、維權熱線、互聯網或其他渠道,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聽取群眾訴愿,建立和完善首問責任制度、限時辦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認真研究解決老信訪戶的問題,化解群眾矛盾。
三、加強領導,為計劃生育便民維權活動提供有力保障
開展便民維權活動,是力爭到2010年實現部門工作法治化的重要舉措。這項活動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任務艱巨、要求細致,各地必須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地要將便民維權活動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全局,結合各項具體工作,統一部署、統一實施、統一考核。各級都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便民維權活動領導小組,明確人口計生委辦事機構,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
(二)制定方案,穩步推進。各地要以本意見提出的便民維權六項主要內容為基礎,結合本地實際,對原有的做法和經驗加以整合和提升,制定具體措施和運作程序,循序漸進、穩步推進,切切實實為群眾辦實事,不搞形式主義。
(三)公開承諾,輿論引導。要以普法和公開承諾為先導,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廣泛開展便民維權宣傳活動,使廣大群眾主動了解、參與和監督,不斷提高維權意識。凡是能夠做得到的事項,向社會公開承諾;暫時做不到的事項,暫緩承諾。
(四)強化監督,推動落實。要加強對開展便民維權活動的監督檢查,對不落實便民維權措施,推諉扯皮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要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及時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糾正和改進工作中的不足。
(五)總結經驗,評優表彰。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適時對便民維權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評估、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對活動中涌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
請各地將便民維權活動的進展情況、取得的經驗做法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上報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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