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商會管理總體意見
時間:2022-08-12 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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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關于異地商會登記試點政策等相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加強異地商會建設與管理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登記、健全組織、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改進服務、強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強監管等要求,逐步建立機制完善、結構合理、行為規范的異地商會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其在促進當地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強異地商會建設與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異地商會,通過健全機制、創造環境,達到結構布局優化、整體素質提高、服務能力增強。堅持按政會分開原則,理順政府與異地商會之間的關系,改進和規范政府指導服務方式,明確界定其職能,充分發揮其功能。堅持培育發展與管理監督并重,完善對異地商會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政策,促使其成為依法設立、民主管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的社團組織,充分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溝通政府的作用。
二、異地商會的管理體制
(一)異地商會實行“歸口登記,雙重負責,分級管理”。
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市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經濟技術協作、區域經濟發展的相關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異地商會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二)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1)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2)對異地商會實施年度檢查;
(3)對異地商會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三)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1)負責異地商會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2)監督、指導異地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3)負責異地商會年度檢查的初審;
(4)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異地商會的違法行為;
(5)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異地商會的清算事宜。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異地商會的統一管理。應確定一個相關部門作為本級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要有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對異地商會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要加強登記管理機關力量,落實經費和人員,加強對異地商會的監督管理。
除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審批設立異地商會。
三、異地商會的設立原則及條件
(一)異地商會是指外來投資,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且有一定影響力、代表性的企業發起自愿組成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發起成立異地商會的企業不應少于5個。
(二)堅持“一地一會”的原則,同一異地區域只能設立一個異地商會。省主要登記外省(直轄市、自治區,含副省級市)在本省投資數量、規模較大、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顯著貢獻的企業發起成立的異地商會,并冠以“省”字樣;從嚴控制外省的市級區域的異地商會的設立,不受理外省的縣級區域的異地商會的設立申請。市主要登記外市(地區、州)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數量、規模較大,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顯著貢獻的企業發起成立的異地商會,并冠以本行政區劃名稱字樣;從嚴控制外省級和外縣級區域的異地商會的設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授權或委托外來投資企業多的所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管理異地商會,縣級人民政府應確定一個與市級人民政府相應的部門為其業務主管單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異地商會,應自登記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必須是外來投資的企業),不吸收個人會員;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活動資金應在10萬元以上;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申請籌備成立異地商會,發起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4、發起單位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復印件);
5、章程草案;
6、會員單位名冊;
7、其他有關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籌備成立的異地商會,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異地商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超出登記地行政區域范圍吸收會員。異地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完善促進異地商會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實社會保障制度。異地商會專職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
(二)完善稅收政策。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稅制和異地商會改革進展情況,適時研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支持異地商會健康發展。
(三)加強和改進工作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指導異地商會開展行業服務、自律、協調等工作。
四、加強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建設
(一)加強異地商會組織機構建設。要規范異地商會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職責,有效發揮權力、執行和監督機構職能作用,使異地商會真正成為自我發展、自主運行、自我約束的獨立法人主體。要規范服務標準和流程,增強社會公信力,樹立良好的公益形象。
(二)加強異地商會領導班子建設。異地商會的會長、副會長應經過民主程序選舉、在會員單位中產生,可實行等額選舉,也可實行差額選舉。會長應由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有一定的權威性、影響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商會工作、樂為商會奉獻的單位會員中的企業家擔任。副會長應具有地區、行業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廣泛性,一般設置為2至15人。秘書長可通過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一個會員單位不得產生兩名以上負責人。異地商會領導班子成員應講大局、講團結、講奉獻,形成強有力的領導集體。
(三)加強異地商會內部制度建設。異地商會的一切活動都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依法辦會、按章辦事。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包括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執行換屆選舉制度、財務管理和財務核算制度、內部審查和監督制度等。
(四)規范完善異地商會內部管理。要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落實工作計劃;完善內設機構設置,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規范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調動專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五、充分發揮異地商會的職能作用
(一)發揮聯絡溝通作用。異地商會要加強會員企業之間、企業與市場之間的聯絡溝通,開展各自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企業在資金、技術、人才、項目等方面的資源融通與整合。
(二)發揮協調服務作用。異地商會要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掌握企業動態,提出促進會員企業發展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積極創建信息平臺,收集、分析、有關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搞好維權服務,切實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發揮引導作用。異地商會要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不斷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引導會員企業依法按章辦事,規范會員企業行為,協調會員企業關系,教育會員企業誠實守信、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發揮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領導作用。異地商會要引導會員企業樂于承擔社會責任,積極組織參與當地社會公益事業和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五)發揮紐帶作用。異地商會應及時向企業傳達政府的有關意見要求,宣傳政府出臺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劃及措施。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訴求,提出發展規劃、宏觀政策和行政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開展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系活動,加強溝通、增進互信。接受政府的委托承辦或舉辦投資洽談會、商品交易會、各類展覽會等。配合政府做好企業的穩定工作。
(六)發揮區域間經濟合作交流的橋梁作用。異地商會在投身當地經濟建設的同時,應積極宣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為當地的經濟合作交流牽線搭橋,協助當地政府引進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各類優秀人才、高端技術和生產要素資源。向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提供區域間經濟合作交流的各類信息,協助當地政府對外開展區域間經濟合作交流活動,并做好聯絡、協調、服務和促進工作,為地方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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