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風險評估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14 1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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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委風險評估工作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鄉建設發展新形勢,著力完善社會和諧穩定體制機制,加強社會矛盾源頭治理,更好地維護穩定,按照中央、省、市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有關規定,結合建委工作實際,制定市建委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一)屬地管理、各負其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歸口評估的要求,委屬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堅持標本兼治,主動推動防范關口前移,努力做到促進改革發展與維護社會穩定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督查、同步考核。科學、系統地預測、分析和評估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風險,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序或調整到可控范圍。

(三)規范評估、民主決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深入分析、準確把握人民群眾長遠利益和現實利益的平衡點,準確研判社會穩定風險及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不穩定隱患和問題。規范評估程序,充分運用論證、聽證和公示等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方意見。把建立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與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有機結合起來。

(四)科學發展、統籌兼顧。把又好又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實施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重要目標,通過統籌兼顧的科學預測評估,及早預測、防范和化解社會穩定風險,努力促進城鄉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評估范圍

凡重大改革、重大決策、重點項目以及事關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事前都必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重大改革。委屬國有企業重組改革中的國有產權轉讓及人員分流安置等。

(二)重大決策。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市政、園林、燃氣、供水、排水等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重大項目的決策和調整。

(三)其他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其他涉及較大范圍或相當數量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

三、主要評估內容

對評估事項可能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從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分析評估不穩定因素的風險程度、可控程度。

(一)合法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法律、政策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反映絕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是否兼顧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是否兼顧各方面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能否為絕大多數群眾接受和支持,有一定的群眾基礎;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三)可行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是否與本單位發展能力相一致;是否具有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密性;出臺的時機是否成熟;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體、可操作。

(四)可控性評估。主要分析評估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隱患。對評估出的隱患,是否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是否有化解的對策措施。

四、責任主體和工作程序

(一)責任主體。改革的牽頭單位、決策的作出單位、政策的提出單位、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工作實施單位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對涉及重大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多個單位職能而難以界定直接責任單位的重大事項,由建委指定評估責任單位。

(二)工作程序。責任主體實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本程序是:

1、確定評估事項。責任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評估事項,制定評估方案,了解掌握評估對象的基本情況,準確把握評估重點,做好評估的各項準備工作,適時組織評估。評估事項也可由建委指定或直接確定。

2、廣泛征求意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專家咨詢、專題座談、抽樣調查、實地考察、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意見,認真聽取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圍繞評估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涉穩問題進行全面系統分析評估,特別要對評估事項實施后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逐項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3、形成評估結論。綜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況,通過認真分析研究。作出總體評估結論,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對評估事項實施后可能引發的各種社會穩定風險和風險可能涉及的人員、群體數量、范圍和激烈程度作出盡可能準確的表述,并明確提出應對策略,制定相應的處置預案。

4、評估事項審查。建委或有權作出決定的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責任主體提供的評估報告,對評估事項作出“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決定。并對預防和化解矛盾風險、做好穩定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對決定“實施”或“部分實施”的重大事項,決策單位認為有可能引發不穩定問題的,要向建委報告,可能存在重大隱患的,由建委向市維穩辦報告。

5、全程跟蹤實施。責任主體要嚴格執行評估決定和要求,按照解決矛盾隱患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處置預案要求,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隱患,制訂具體應急措施,并全程跟蹤評估,動態監控化解,及時發現新的不穩定隱患,調整完善對策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子成員是所分管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決策、出政策、上項目、搞改革的剛性前置程序和必備條件,對應進行評估而未評估的重大事項做到堅決不上會、不決策、不實施。委紀檢監察、組織部門要把深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作為領導干部及領導班子考評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領導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不認真履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實行誡勉談話和函詢。

(二)實行報告制度。各單位要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制度,密切掌握動態,及時將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情況向建委報告。

(三)強化基層基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重點在基層。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對各項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具體實施細則,切實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落到實處。

(四)形成工作合力。各單位要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列入本單位工作議程,制定具體工作措施,扎實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確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順利進行并取得實效。

(五)嚴格責任追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對應該評估的重大事項不進行評估,或在評估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造成評估失實、決策失誤,引發不穩定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給改革發展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