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委廉租房分配和管理意見
時間:2022-09-04 09: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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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工作,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區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實施意見。區廉租房分配和管理受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組領導,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在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范圍內的廉租房分配及管理工作。
一、配租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特困群體優先的原則。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廉租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享受我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鎮低收入家庭以及經政府批準的住房特殊困難家庭;
2、自有住房或承租直管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當年政府公布的最低居住保障標準;
3、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3年以上非農業常住戶口;
(二)廉租房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三)申請廉租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四)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房;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審批程序
(一)申請廉租房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提交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二)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無固定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要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市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四)申請廉租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領取申請區廉租房分配相關表格,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2、初審受理:社區(居委會、村)收到廉租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社區(居委會、村)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合格后,受理社區(居委會、村)應當及時簽署初審意見并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復審: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低保、低收入、住房情況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進行審核,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審核意見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
4、審批: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民生辦)、監察局、以及相關部門和鄉鎮街共同調查核實、會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領導組進行審批。
5、公示:將經過審批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村)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同時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后報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并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6、抽簽:以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為單位組織。取得《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再根據順序號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低層房屋。
7、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在15個工作日內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簽訂《區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三年內不得申請廉租住房。
8、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在三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四、租賃管理
(一)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委托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承擔已配租廉租房的物業服務、租金催繳、房屋騰退等日常管理。
(二)租金管理
1、廉租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即按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2、廉租房的租金收入,納入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廉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廉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時繳入專用賬戶。區住房保障領導組根據區政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撥鄉鎮街,專項用于廉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租賃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區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2、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3、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四)租賃對象不能改變廉租房的結構、設備、設施和使用性質,只能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退回廉租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并恢復原樣。
(五)廉租房租賃對象經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價獲得房屋產權。購置人不得將廉租房對外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的,經政府同意,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成本價抵扣折舊后回購。
五、物業管理
(一)廉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當通過擇優錄取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與廉租房承租戶簽訂《廉租住房物業服務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規約》,并督促實施。
(二)屬獨立小區,組建有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和廉租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廉租房小區管理委員會,小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聽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見,維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協調承租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不屬獨立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的物業管理,承租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所在鄉鎮街應做好監督與協調工作。
(三)建立健全廉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養護制度,日常維修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大型維修和專項維修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做出預算報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審核批準后實施。
(四)廉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負責協調處理廉租房承租人的物業服務投訴及其它問題。
(五)廉租房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區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六、退出管理
(一)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社區(居委會.村)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初審,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續租廉租房;不再符合條件的,取消廉租房保障。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享受廉租房租賃資格:
1、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2、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廉租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
3、將所承租的廉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的;
5、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房租金的;
6、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7、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8、出現不符合廉租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三)退出廉租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1、承租人向社區(居委會.村)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2、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3、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承租人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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