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訴調對接聯席機制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20 09: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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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訴調對接聯席機制工作意見

生態水利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有關精神,為更加有效的促進生態司法保護工作,妥善化解涉及水利資源各類矛盾糾紛,促進我縣水土資源、水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維護良好的水利資源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經研究決定,建立縣水利資源保護訴調對接聯席工作機制。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指導思想: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國務院關于支持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生態省建設總體規劃綱要》、《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推進生態省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正確把握服務保障生態建設的光榮使命和艱巨任務,使我縣水利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做到有序開發并可持續利用,助推生態經濟發展,建設美麗綠色家園。

目標任務:以強化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美麗”建設為目標,準確把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切入點和著力點,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法院和水利局的職能作用,強化司法服務保障措施,形成對水利資源保護的強大合力,積極回應群眾對水利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關切期待,服務水土保持和水資源科學利用工作,為建設“美麗”筑牢法治屏障,進而逐步實現“百姓富”和“生態美”。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全縣水利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與指導,縣法院和縣水利局聯合成立水利資源保護訴調對接聯席工作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水利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水利局副局長、周國強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縣法院生態審判庭、縣水利局水土辦、水政科、水政監察大隊負責人等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雙方協調和日常工作聯絡,辦公地點設在縣水利局。

三、工作職責

圍繞生態文明建設主線,切實擔負起促進我縣水利資源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的職責,不斷創新司法保護工作機制,強化涉及水資源、水土流失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強化水利資源糾紛的訴前排查調處,強化水利社會社會管理創新,共同營造縣域水利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良好氛圍。

1、強化日常溝通協調。積極構建信息交流平臺,充分發揮縣域水利資源保護訴調對接聯席工作機制的優勢,開展經常性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采編專項信息,交流工作動態,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謀。建立水利資源、水土流失糾紛信息通報及應急處理協調機制,互相通報一段時間里數量較多、矛盾較激烈的糾紛種類、特點,積極向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解決辦法。對于群體性、突發性矛盾糾紛苗頭應緊密配合化解,防止矛盾升級擴大。工作中總結的縣域水利資源保護訴調對接工作新經驗、新辦法、新思路,要加強溝通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共同提升水利資源保護工作水平。

2、強化工作制度的銜接。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在處理縣域水土流失、水資源利用等水事矛盾糾紛過程中,縣法院與縣水利局要加強協調配合,縣法院要加大對水利部門協調處理水事糾紛的工作指導,聘請水利局水政科、水政監察大隊、水土保持辦公室負責人為特邀調解員,積極推行訴前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并對調解達成的協議積極予以司法確認。堅持關口前移、源頭治理,強化對縣域水事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妥善處理排查出來的可能引發各類水事權益糾紛的隱患,并積極探索水利資源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建立水資源、水土流失糾紛訴調對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水資源、水土流失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會議,對工作成效、經驗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謀劃部署下階段工作。

3、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定期聯合開展送法進鄉鎮、進社區、進農村,聯合深入敖江流域、閩江口沿岸、山仔水庫、貴安溫泉等開展水資源保護、水土資源保護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認真組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增強依法用水觀念。重點針對非法采砂、流域污染等破壞水事行為進行環境保護宣傳,營造共同保護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設施的良好氛圍。積極組織水政監察執法人員、沿江沿河群眾等人員旁聽水利資源相關訴訟案件庭審,不斷豐富普法形式,拓寬宣傳渠道,形成人人珍惜水利資源,保護水利資源的良好氛圍。

4、整合社會各方資源力量。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水事糾紛調解工作,積極邀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參與復雜敏感水資源環境、水土流失糾紛的調解,形成縣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增強效率效果,共同營造良好的縣域水利生態環境。

四、訴調對接工作流程

1、水資源、水土流失、河道采砂等糾紛發生后,經當地村鎮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根據糾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或基層組織的要求,可報請生態水利保護訴調對接辦公室協調調解。

2、當事人因水資源、水土流失、河道采砂等糾紛向法院起訴時,可由法院立案庭引導當事人先到訴調對接辦公室進行先期調解。

3、縣生態水利保護訴調對接辦公室在水利資源糾紛調解中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測量等事項的,由調解室聯系相關單位進行鑒定。對調解中因情況緊急需要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調解室工作人員引導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4、對群眾性、有越級上訪傾向的水事糾紛,訴調對接辦公室要及時向當地信訪局通報,重大案件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并加強與所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配合,及時化解糾紛,做好息訪維穩工作。

5、訴調對接辦公室主持下若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且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制作調解書的,應向當事人說明,并指導當事人填寫民事協議效力確認申請書。法院在依法審查后予以立案并制作確認書,賦予其法律效力。

6、對于訴調對接辦公室調解未成功的糾紛,應引導當事人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并及時與立案庭、生態審判庭聯系。

7、對當事人因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又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水事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訴調對接辦公室人員可應邀請配合法院參與案件的化解。

五、其他事項

本意見由縣法院和縣水利局負責解釋,并于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