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案件一裁終局處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10-13 1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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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案件一裁終局處理工作意見

一、關于“一裁終局”受案范圍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相關用語含義的界定

1、“勞動報酬”是指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勞動報酬。

(1)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2、“工傷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護理費等與工傷或者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

3、“經濟補償”包括:

(1)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

一是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是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是因勞動者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是因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因企業破產、撤銷、責令關閉等情形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賠償金”包括:

(1)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的試用期,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二)關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相關用語含義的界定

1、“工作時間”爭議,是指因執行國家標準,在履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時發生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間的爭議;

2、“休息休假”爭議,是指因執行國家標準,發生的關于工時制度規定之外的時間、節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等爭議;

3、“社會保險”爭議,是指因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和賠償金的爭議;或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因用人單位是否應當依法承擔的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4、勞動者因要求按國家的勞動標準執行工作時間、享受休息休假權利和社會保險而發生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爭議,按本意見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關于集體爭議適用“一裁終局”的處理

按集體爭議立案的案件,單個勞動者請求的事項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四)關于勞動者請求的事項中同時包含符合終局裁決情形和非終局裁決情形的處理

勞動者請求的事項中,同時包含符合終局裁決情形和非終局裁決情形的,分別做出裁決,制作終局和非終局裁決文書。對符合終局裁決情形的請求按終局裁決處理,其他事項按非終局裁決處理。

二、關于“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標準問題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其中的一項,裁決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按照終局裁決處理;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且每項確定的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三、關于仲裁文書明釋權利的表達問題

在終局裁決文書中,要告知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申請撤銷權。具體表述如下:“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本仲裁裁決有證據證明具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四、關于案卷文號問題

一個案件裁決結果涉及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的,分別下達終局裁決書和非終局裁決書,裁決書的編號可采用一個案號兩個支號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