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8-08 02: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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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管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燃氣安全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市燃氣管理辦法(暫行)》、《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就進一步加強我市燃氣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落實燃氣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各鎮(辦事處)、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有關規定,加強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做好燃氣安全監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研究確定城鎮燃氣安全監管推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組織推動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做好城鎮燃氣安全工作。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市政府辦分管主任、住建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召集人。各鎮、開發區和各有關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其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在住建局,住建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按照行政管理職能,落實相關部門燃氣管理職責。安監局負責全市燃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組織開展市政府掛牌督辦的燃氣隱患整治。負責我市城市門站以外的高壓燃氣管道(境內長輸管線除外)的監督管理,負責燃氣項目安全預評價和項目驗收評價的備案工作,依法調查處理燃氣安全事故。發改委負責境內燃氣長輸管線的監督管理,負責燃氣建設項目的核準、監督和投資管理階段的安全審核。住建局是本市城鎮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制度,做好城鎮燃氣安全監管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燃氣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宣傳用戶安全用氣知識,保障燃氣生產經營安全,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進行監管;協調地下燃氣老舊管道改造更新計劃和路面開挖審批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燃氣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計量監管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裝及其元件制造質量,以及燃氣流通環節的商品質量和經營市場的監管。依法查處違法充裝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燃氣、無條形碼標識或不合格鋼瓶,查處燃氣經營活動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兩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無照經營燃氣行為。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燃氣運營單位、燃氣運輸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無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質從事燃氣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安局負責燃氣生產、供應、使用等場所的消防和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全市燃氣車輛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為非法經營者提供場所和違規大量儲存燃氣、傾倒殘液、偷盜燃氣、倒賣報廢鋼瓶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國土局和規劃局負責控制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保障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依法查處違法違章建設項目。環保局負責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負責對排放有可能腐蝕燃氣設施的行為進行監管和處置。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燃氣安全管理。

(三)按照“誰管屬誰負責”原則,落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燃氣使用監管職責。企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用氣和后勤保障用氣是其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燃氣使用列屬生產經營范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有管屬單位燃氣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交通運輸局負責所管屬燃氣車輛的安全監管,做好公交場站等管屬區域內加氣站的安全管理;商務局負責本市餐飲行業管理工作,督促餐飲場所開展燃氣使用自查工作,督促其與合法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等;經信委負責工業企業的燃氣使用安全監管;教育局負責學校食堂等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監管;衛計委負責管屬醫院食堂等場所燃氣使用安全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加強管屬單位燃氣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屬地燃氣監督管理職責。各鎮(辦事處)、開發區應當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燃氣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完善管理工作機制。在推動本區域燃氣發展,增強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同時,負責屬地居民燃氣用戶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屬地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使用單位的燃氣安全管理,制止和糾正違法經營燃氣和占壓、損毀燃氣設施行為,清查無證無照瓶裝液化氣供應網點,負責拆除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各類違章設施以及燃氣用戶(特別是工商用戶)私搭亂設的各類燃氣設施,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理燃氣安全事故

(五)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供氣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燃氣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燃氣經營企業是依法承擔燃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日常巡查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責任到崗到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燃氣經營企業依法從事燃氣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用戶的用氣安全宣傳、教育,負責燃氣安全到戶,并按規定做好用戶安全用氣檢查,確保燃氣用戶管理全覆蓋。

(六)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燃氣使用單位和個人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單位或個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二、強化燃氣經營市場管理

(一)規范燃氣經營企業市場管理行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從事燃氣生產經營活動,保障供應燃氣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管道燃氣按照市政府核準的經營范圍實行特許經營。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管道燃氣建設和供氣管理制度,不得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管通氣。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完善送氣服務網絡,建立送氣服務管理制度,加強氣瓶流轉管理,確保每個氣瓶流向清晰。運輸配送液化石油氣的車輛符合安全運輸要求。送氣服務做好氣瓶交接驗收,保證氣體質量和氣瓶安全可靠。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燃氣用戶簽訂供氣銷售合同,明確燃氣使用安全責任和義務,并做好用戶燃氣知識宣傳和使用安全檢查工作。

(二)加強燃氣經營市場監督管理。瓶裝燃氣經營市場應當合理布局供應網點,消除違法違規行為的生存空間,通過部門與屬地政府聯動,實行綜合整治,打擊瓶裝液化氣流動經營、未經許可跨區域經營、無證無照經營、摻雜使假,以及向無證無照單位或個人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和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等違法經營行為。管道燃氣經營應當嚴格依據管道燃氣特許經營協議,定期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評估,督促企業按照協議要求開展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用戶服務和安全生產,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嚴格控制液化石油氣儲配站、供應站,合理設置天然氣加氣站,查處不安全運營或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開展燃氣經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燃氣企業信用檔案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強化燃氣企業的督查考核,保障燃氣市場健康、安全、有序發展。

三、強化城鎮燃氣工程建設管理

(一)依法按規劃建設燃氣工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編燃氣專項規劃和“十三五”城鎮燃氣發展規劃,積極發展管道天然氣,合理規劃液化石油氣儲罐場、供應站點,以及汽車燃氣加氣站,科學有序推進燃氣設施建設。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小城鎮建設等按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預留建設用地。規劃確定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改作他用,規劃控制范圍不得新建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構)筑物。道路管線應當按規定有序布設,留有安全間距,嚴防燃氣管道與其他管線,特別是供電、雨水、污水管線相互交叉影響,嚴防管道然氣泄漏流入雨污水管道,以及燃氣管道穿越雨污水箱涵遭受污水、氣體的侵蝕。

(二)嚴格燃氣建設項目審批。相關部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燃氣專項規劃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氣源情況,嚴格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建設工程項目,認真組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監督實行項目預評價和環境評價制度。嚴禁燃氣用戶(特別是工商用戶)擅自建設內部燃氣儲罐、LNG氣化設施等。

(三)嚴格燃氣建設工程監督管理。燃氣建設工程應當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規定。落實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工程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管理制度。加強燃氣工程壓力管道、壓力容器及設備安裝質量監督管理和專項驗收,保障設備安裝質量。加強施工圖消防專項審查、消防工程監督管理及消防專項驗收,保障消防安全。燃氣建設工程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保障燃氣設施運行安全

(一)強化燃氣設施運行管理。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儀器儀表的狀態標識管理,嚴格執行燃氣設施使用和報廢制度。分類登記造冊不同年限、不同材質的燃氣設施,分期委托專業單位檢測鑒定,正確評價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狀況,有重點地加強易損易壞設施的巡查、監測和監控。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加強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設施運行監管,及時糾正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二)強化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市燃氣管理辦法(暫行)》、《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辦法》,進一步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設定安全保護標志,建立燃氣管線地理信息管理系統。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制訂燃氣設施保護方案,落實設施保護措施。燃氣管理部門要以燃氣設施、燃氣經營場站的監管為核心,整合燃氣企業、場站設備信息、運行信息及監管信息,建立燃氣行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燃氣行業的信息化監管和危險預警,進一步提升燃氣管理水平和應急調控能力;要加強燃氣設施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巡查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建立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舉報并查處受損燃氣設施,以及占壓、損壞燃氣設施等影響燃氣安全的行為。

(三)著力清除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的違法建(構)筑物。各地、各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設施巡查,防止違法建(構)筑物占壓燃氣管道或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設施安全范圍內已有的違法建(構)筑物,由屬地政府牽頭負責,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聯合整治。2015年年底前,全部清除現存占壓燃氣管線或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違法建(構)筑物,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

(四)強化燃氣設施的維護。燃氣設施應當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燃氣器具由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抽樣檢測,推廣帶熄火保護裝置的燃燒器具。燃氣用戶設施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維護,燃氣經營企業所屬燃氣設施由企業負責維護。天然氣非居民用戶和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計量表后燃氣設施,由燃氣用戶負責。燃氣計量表設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氣管道進戶墻外側的燃氣設施由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管道進戶墻內側的燃氣設施由燃氣用戶負責。

五、強化燃氣用戶監督管理

燃氣用戶對燃氣安全使用負責。居民用戶應當增強燃氣安全意識,規范燃氣使用行為,經常檢查所用燃氣設施;工商業等非居民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用氣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燃氣設施檢查和操作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燃氣經營企業要做好用戶安全用氣宣傳教育,建立燃氣用戶分類電子檔案,并規定定期入戶檢查。工業、商業、采暖、單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戶每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居民用戶每2年檢查不得少于1次;燃氣加氣(充裝)站在每次加氣(充裝)前檢查機動車輛等燃氣設施。屬地政府應當落實巡查人員分片做好轄區內燃氣設施的日常檢查,以及燃氣用戶的安全管理,發現燃氣用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應當及時提交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嚴肅查處,直至采取限制或臨時停止供氣等強制措施。

六、落實燃氣反恐防范措施

燃氣經營企業是反恐防范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反恐防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持“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源頭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反恐防范責任制和反恐防范工作制度,制定反恐防范應急預案,落實反恐防范工作各項要求,開展反恐防范工作全員教育,普及反恐防范知識,通過人防、物防和技防,提高反恐防范能力。燃氣供儲氣場所建設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按規定建立檢測、監控系統,確保自動監控檢測系統可靠有效運行。各地、各部門加強燃氣反恐防范工作的領導,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反恐防范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協調工作。

七、提升燃氣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各地、各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要建立健全齊抓共管的燃氣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燃氣安全使用基礎知識,增強社會公眾保護燃氣設施和安全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燃氣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建設應急調峰儲備設施,滿足保障民用和商用7天需求的儲備要求。積極落實多元氣源計劃,加快管網體系建設,實現市域內天然氣企業之間、市域與蘇州大市區域之間天然氣管道的互連互通。要依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結合燃氣特點,分級編制燃氣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預案體系、應急組織及其職責、預防與預警、應急響應、燃氣事件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物資保障、應急技術支撐、信息等。預案編制應注重實效,增強預案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預案動態管理,完善預案修訂、備案、評審、升級與更新制度。要結合預案,經常性開展演練,不斷提高應急實戰能力。發生停止供氣或燃氣事故,應立即匯報并控制事態蔓延或次生災害的發生,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責任,落實改正措施,吸取事故教訓,保障事故調查有序展開,保障事故妥善處理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