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監督檢查及信息共享方案

時間:2022-12-26 09: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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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監督檢查及信息共享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加強糧食流通市場監管,規范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工商、質監、物價等部門在涉糧管理方面的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經協商研究,決定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

一、指導思想

以維護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確保糧食安全為目標,以“統一協調、各司其職、公正執法、文明辦案”為基本要求,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溝通協調、整合執法資源、提高執法效率、增強執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糧水平,確保糧食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了確保糧食流通市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成立糧食流通市場監管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領導小組。由縣糧食局牽頭,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物價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糧食局監督檢查科,倪若江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協調聯合執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運作方式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主要包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開展聯合執法、建立情況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等內容。

(一)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縣糧食局負責召集,一般于每年夏、秋兩季糧食收購旺季召開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臨時召集。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一是學習和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二是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部門涉糧監管職責;三是指導和部署相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糧食流通管理方面的專項檢查和聯合執法工作;四是通報和交流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和信息;五是探討研究糧食行政執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六是根據形勢研究并提出涉糧突發事件的解決辦法和重大案件的查處方案;七是研究確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事項。

(二)行政建議、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行政許可、行政復議、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中涉及多個行政主體或者根據各自職責范圍需要口頭或書面建議、移送的案件,要主動負責的聯系、溝通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對方。

(三)聯合執法制度

聯合執法由聯席會議統一部署。每次聯合執法活動,牽頭部門要向領導小組提交聯合執法工作方案。牽頭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其他部門積極參與配合。

聯合執法活動結束后,牽頭部門要及時收集、匯總其他部門檢查情況,并形成聯合執法報告,向聯席會議報告。

(四)情況通報,信息共享機制

各行政執法主體依照各自和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中,需要告知或發現涉及其他執法主體職責范圍內的違規、違法事實時,應及時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糧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監督檢查、案件查處,在結案歸檔后,相關部門可以相互查閱、學習和借鑒,形成糧食流通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提高執法水平。

四、職責分工

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賦予的職責,各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糧食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內容包括:

1.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在其從事的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2.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3.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按規定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4.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5.糧食儲存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6.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7.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8.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以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承儲資格情況;

9.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10.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糧食經營臺帳,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11.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執行了相關規定;

12.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二)工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糧食銷售活動中的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擾亂糧食流通市場秩序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查處。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活動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無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加工銷售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器具準確性進行監督檢查。

(四)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公示糧食收購價格,或采取壓級壓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壟斷或者操縱價格,或不按照規定執行最低收購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經營行為,由各部門根據各自職權依法進行查處。

五、工作要求

要認真對待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聯動及信息共享機制的建設,樹立協作和大局觀念。充分發揮各部門在糧食流通行政執法中的職能作用,最大限度的搞好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確保區域糧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