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時間:2022-07-20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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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及遼寧省的有關指示精神,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衛生局等部門關于大連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通知》(大政辦發〔*〕149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大政辦發〔*〕9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和原則
在農民和動遷居民自愿的基礎上,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力爭至*年1月1日,使各鎮及涉農街道符合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均能享受到合作醫療的優惠政策,并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努力減輕參加合作醫療的群眾因疾病所帶來的經濟負擔,不斷提高廣大群眾的健康水平和抵御重大疾病導致貧困的能力。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各鎮及涉農街道要加強對合作醫療的組織和引導,增強群眾的統籌意識。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被征地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均可按戶籍所在地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義務,享受合作醫療待遇。
(二)多方籌資,合理負擔。合作醫療制度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和動遷居民必須遵守有關規章制度,按時足額繳納合作醫療經費;村集體要給予資金扶持;市、區、鎮及涉農街道財政按規定給予資助。
(三)以收定支,保障適度。根據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合作醫療制度實行以鎮及涉農街道為單位的統一籌資,統一管理。合作醫療要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調整起付標準、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限額,既保證這項制度持續有效地進行,又使參加合作醫療的群眾能夠充分享有基本的醫療服務。
(四)穩步推進,擴大覆蓋。各鎮及涉農街道要根據我區合作醫療制度的總體目標,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計劃并穩步推進,不斷提高群眾的醫療保障水平以及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抗風險能力。
二、組織管理
(一)管委會統一領導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并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由管委會分管主任任組長,管委會辦公室主任和教育衛生局局長為副組長,發展改革局、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事業管理局、財政局、教育衛生局、監察審計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鎮及涉農街道分管領導為組員,負責全區新型合作醫療工作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確定年度收費標準、支付標準、收繳管理辦法及討論決定有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合醫辦),合醫辦設在教育衛生局,負責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并及時收集工作數據和信息,定期向區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匯報情況。
(二)以鎮及涉農街道為單位進行統籌。鎮及涉農街道要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明確分管領導,責成專人負責。各鎮及涉農街道在區合作醫療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本方案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負責各自管轄區域內新型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經費征繳、建檔、建卡、經費專戶管理及經費審核結算和信息匯總上報等工作。
各鎮及涉農街道的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不得增加編制,根據實際工作可委托有關機構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由鎮及涉農街道財政自行負擔,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對象
1.大連開發區鎮及涉農街道戶籍人口中,所有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被征地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
2.上述人員范圍內已接受區民政部門甲、乙類醫療救助的人員以及二等以上傷殘軍人不列入參加范圍。
3.參加對象以戶為單位,除外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被征地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未做到整戶參加的不予受理。
(二)資金的籌集標準及辦法:
1.籌資標準。
(1)農民以戶為單位(除外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被征地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合作醫療的,每人每年籌資總額為100元,其中市財政補助30元、區財政補助20元、鎮、街道財政補助30元、村集體和個人交費各10元。
(2)根據《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大開管發〔*〕25號),對被征地人員未享受被征地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的,每人每年籌資總額為100元,其中區財政補助50元、鎮、街道財政補助30元、村集體和個人交費各10元。
村集體可視其經濟狀況對生活困難的群眾予以資助或按實際參加人數分別給予每人每年適當的資助;鎮街道財政可視其經濟狀況對經濟困難的村集體予以適當的資助。
2.籌資辦法。
(1)個人和村集體應繳的費用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收繳。
(2)市、區兩級財政補助部分,由區財政按規定劃撥。鎮(街道)財政補助部分,由鎮(街道)財政按規定劃撥。
(三)資金收繳
合作醫療經費以年度為單位收繳(年度確定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全年費用一次繳清。實行繳費入庫截止日制度,凡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均應在前一年的12月20日前以村或社區為單位整戶(除外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被征地人員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繳費,于當年1月1日開始享受待遇。凡在規定的繳費入庫截止日以后要求參加的,須從下一個結算年度開始享受相應待遇。
(四)資金使用與管理
合作醫療資金是民辦公助社會性資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用于群眾在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住院費用報銷和實施大病救助。合作醫療資金必須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每年年底各鎮及涉農街道需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鎮(街道)設立合作醫療資金專戶,并在每年規定的截止日前,將收繳的合作醫療經費和鎮(街道)財政補助資金劃入合作醫療資金專戶。區財政補助的資金也應在每年截止日前撥入各鎮(街道)合作醫療資金專戶。
鎮(街道)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對合作醫療統籌專項資金盈虧負責。合作醫療資金的收繳和使用,需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管理,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五)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和標準
1.報銷范圍
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制度、就近首診制度和逐級轉診制度。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門診、住院醫藥費用按所在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的比例實行報銷。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以及具體診療規定和報銷范圍等,由各鎮(街道)依據本方案,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2.報銷標準
(1)門診報銷原則: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在本轄區的鎮(街道)衛生院(醫院)或衛生所(服務站)就診,確需門診輸液治療的,建議對輸液的藥品費用報銷20%。
(2)住院報銷原則: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在各鎮(街道)確定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建議對不同級別的定點醫院住院醫藥費用的起付線以100-500元為宜;報銷比例可按50%-30%或按住院醫藥費用的額度實施分段報銷;最高報銷限額為每人每年1-1.5萬元。
具體報銷標準由各鎮(街道)按照本方案,并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合作醫療基金的給付率應控制在90%為宜,風險基金的規模應控制在年籌資總額的10%左右,避免基金沉淀偏大。各鎮(街道)可通過調整補償比例等方式,鼓勵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以降低診療成本。
四、大病醫療救助
參加合作醫療人員,因大病長期就醫導致貧困,生活需要救助,無力維持必需醫療費用,經本人申請,村(社區)和鎮(街道)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在按規定對其住院醫藥費用予以正常報銷后,給予其一次性住院費用補助。建議補助標準如下:
全年累計住院總費用5-10萬元(含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1萬元;全年累計住院總費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2萬元。
大病醫療救助的具體實施,由各鎮(街道)根據各自實際以及合作醫療基金節余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施行。
五、醫療服務管理
加強鎮(街道)衛生服務網絡建設,鞏固和完善鎮及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并強化對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不斷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使群眾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服務優質、價格低廉的原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區、鎮(街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管理,對不符合要求,阻礙合作醫療工作開展的,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六、實施要求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幫助群眾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有效途徑,是推進衛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舉措。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宣傳力度,并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指導。財政局要指導鎮(街道)財政加強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保障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到位;社會事業管理局要指導鎮(街道)民政部門解決好貧困戶和優撫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繳費問題;教育衛生局要做好合作醫療的政策協調與日常管理工作。
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每年將對鎮(街道)和管委會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督導,掌握具體實施情況,及時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將各鎮(街道)的工作情況列入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