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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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方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市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其他危害。

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準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處置全市較重及協同省應急委處置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協同市、省應急委處置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整合資源、平戰結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學配置和使用資源,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輻射作用;完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運行機制,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1.3編制依據

《憲法》;有關法律、法規;《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關法規、規章。

1.4突發公共事件類別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我市、我省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龍卷風、暴雪、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筑工程、公共場所、各旅游景點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血吸蟲、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預見或突然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和各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市長任主任,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主任,其他副市長任副主任,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有關負責人為成員。

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擔。

2.2指揮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機構(如: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作為市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其負責人由分管副市長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專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擬訂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國家應急領導機構、省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

(3)負責指導全市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

(4)組織、指揮、協調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擔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分設在市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

2.3專家咨詢機構

市應急委設立專家咨詢組,由各領域的技術、管理和法律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參與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的擬訂和修訂工作;

(2)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建議;

(3)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和技術咨詢;

(5)承擔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設立相應的專家咨詢機構。

3.預測、報告、預警

3.1預測

3.1.1市人民政府組織建立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體系。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和各區、縣**風景區管委會應急工作機構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應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布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區分布、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布;

(6)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布,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及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7)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數據庫其他內容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分別作出規定。

3.2報告

3.2.1報告責任主體及時限和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受理報告。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或應急機構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同時組織力量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專項應急工作機構報告。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報告。

3.2.2報告內容

受理責任主體在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時,應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范圍、性質、動態、影響情況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2.3各應急工作機構設立并公布報警電話和電子郵箱。今后全市逐步統一應急報警號碼。

3.3預警

3.3.1預警等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在市各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

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預警級別研判與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上報省有關部門研判。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區、縣**管委會應急委或區、縣人民政府向全區、縣或事發地。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發地。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應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負責向全省或事發地。

3.3.3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機關等。

預警公告后,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變更公告。

3.3.4預警公告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預警處置

對于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及時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盡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態擴大,并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對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第一時間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報告。

對于較重(Ⅲ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市相關專項應急機構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相關應急處置力量,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啟動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準備。

對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應第一時間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報告。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照屬地化原則,發生一般(Ⅳ級)及其以上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區、縣級、**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并上報到市相關的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或市人民政府;發生較重(Ⅲ級)及其以上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市級應急預案并上報到相應的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發生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并上報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當超出市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市人民政府請求省政府和省有關應急機構給予支持。

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啟動后,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市專項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予以指導和支持。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4.2基本應急

4.2.1先期處置

較重(Ⅲ)、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縣的,要同時向相關市、縣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若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市、省外辦、臺辦、僑辦、省旅游局。

4.2.2應急決策

市專項應急機構接到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后,應迅速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決策程序,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如下應急處置決定:

(1)市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或授權市應急委啟動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3)對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市專項應急機構和市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發生較重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市委、市人大報告,其中發生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省政府報告,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給予支持。波及到相關市(縣)時,及時予以通報。

4.2.3指揮協調

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后,市專項應急機構、市應急委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通訊暢通,保障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的統一調配。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域,維持社會治安;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2.4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選擇成立若干工作組。成立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后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采取強制疏散措施,并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愿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9)應急通信組:由人防部門、郵政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1)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聞組:由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準適時向媒體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4)涉外工作組:由外(僑)辦、臺辦、公安和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5)特種應急組:由公安、金融、網絡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黃各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市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破壞性、緊急程度、影響范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擴大應急

一般、較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有向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領域時,市人民政府進一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等應急力量增援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區時,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圍內進行緊急動員并及時向省有關專項應急機構、省應急委和省政府報告。

4.4新聞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工作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

新聞工作由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市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統一向媒體和社會。

市政府新聞辦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區、縣**風景區管委會的溝通協商,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涉及境外媒體的采訪和對境外新聞,由市外辦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具體組織安排。

對不宜公開報道的突發公共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4.5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批準預案啟動的市應急委和市專項應急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市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終止實施總體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由市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應報請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批準。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市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與要求,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和損失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與處理,災后重建等事項,盡快消除后果和影響,保證社會政治穩定,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

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區、縣財政和市財政安排,必要時請求省財政補助。國家、省已有補償標準和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

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救濟補償、災后重建、社會捐款等資金和物資的安排、撥付、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市各專項應急預案、區縣人民政府及**風景區管委會應急預案要明確善后處置中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積極吸納國際組織、境外機構和個人捐贈,逐步加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門協調社會救濟救助工作,并與紅十字會、慈善協會共同做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管理和監督工作。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及時查實事件發生范圍和影響程度,調查、核實、統計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規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會心理援助體系。司法、教育、衛生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組織力量,積極參與突發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會心理援助活動。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公司及時查勘理賠,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賠服務,必要時可預付理賠款。

5.4調查和總結

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風景區管委會應當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事件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必要時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派員指導。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查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和修訂預案的建議。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報告報送市人民政府;需報送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郵政部門、電信運營企業負責應急通信物資儲備和應急通信設備的保管與維護。市應急委指導、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利用電子政務專網構建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研發應急預案信息管理系統,制作應急部門通訊錄,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特殊情況下,啟動人防指揮通信系統,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工程搶險和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統一調用。

應急裝備擁有單位應加強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科學規劃存放地點,確保裝備性能完好,并定期進行檢查、調試和更新補充。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監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獸醫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強化應急配合功能,增強應急實戰能力。

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應急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積極調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應急隊伍。

6.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負責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并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開辟便捷應急“綠色通道”,實行交通管制和實施應急線路,確保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

交通運輸設施、工具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充分發揮傳染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實現應急醫療衛生資源的有機整合。

事發地醫療機構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應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應急行動方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必要時,武警部隊或請求駐軍予以協助和配合。

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積極發動和組織民兵和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7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開展應急物資儲備及生產、加工能力狀況的調查,建立糧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儲備,逐步完善動態物資儲備機制,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各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用儲存物資。

6.8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

財政部門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建設、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等專項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每年預留一部分資金,保障應急處置支出需要。

6.9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應急動員機制。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較大的或永久性的緊急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難場所建設可與公園、廣場、綠地、人防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相結合;農村可結合當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并較為安全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難場所。

6.11城市保障

加強城市應急工程和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建設,增強城市備災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重要機關、重點用戶和重點場所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保證應急狀態下城市基本功能發揮作用。

完善城市應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應急保障水平,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擴大其輻射范圍。

6.12氣象服務

氣象部門定期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進行大氣監測,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測預報、警報的,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將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作為公眾宣傳教育的內容。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

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對轄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服務,做好應急知識、緊急避險避難措施、自救自助技術的普及工作。

報紙、電視、廣播、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要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要組織制定各類學校應急教育規劃和計劃,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

7.2培訓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區、縣**風景區管委會領導及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常規性培訓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要納入全市黨政干部培訓內容。各區、縣**風景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領導干部、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的培訓工作。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提供應急管理和處置技術等系列教材。

7.3演習

市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工作,并根據工作特點,組織各自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習結束后,要對演習過程進行評估、總結。各地也應積極組織本地區的應急演習,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

演習可采取多種形式,從實戰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8.1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情況,以及應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

9.附錄

9.1專項預案由市各專項應急機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