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07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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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

為加快我市園林城市建設步伐,切實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方案>、<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通知》(建城〔2000〕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實施辦法>、<自治區園林城市標準>、<爭創綠化合格單位及花園式單位活動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提高城市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采取有效措施,廣泛發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園林城市建設,努力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積極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為把我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穩定的現代化國際商貿城奠定良好的環境基礎。

二、創建目標

(一)總體目標。

到2010年,創建為自治區園林城市;

到2013年,創建為國家園林城市。

(二)分項目標。

1.到2009年,市9個城鎮(城區)創建為自治區園林城區(城鎮)。創建時間如下:20**年,水磨溝區;20**年,新市區,頭屯河區;2007年,沙依巴克區、經濟技術開發區;2008年,東山區;2009年,天山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坂城鎮。

2.到2011年,水西溝鎮、安寧渠鎮達到《自治區園林城市標準》。

3.到2012年,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頭屯河區、東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8個城區和達坂城鎮、水西溝鎮、安寧渠鎮3個城鎮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

三、組織機構

為確保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順利開展,成立**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負責研究和協調解決創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創建國家園林城市領導小組成員如發生人員變動,由所在單位人員自行替補)

四、成員單位職責

(一)兵團農十二師: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團(場)的林業工作。

(二)民航新疆管理局:負責機場區域綠化美化工作。

(三)**鐵路局:負責組織實施**地區鐵路兩側和南站、北站、西站、文光車站綠化工作及本系統單位庭院、居住區綠化工作。

(四)**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林業、城鎮綠化建設工作。

(五)各區人民政府(含兩個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轄區內公共場所及各單位的園林綠化、市政市容、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市委宣傳部:根據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各階段工作,做好宣傳工作。

(七)市發改委:根據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工作,積極爭取資金。

(八)市建委:負責全市道路、綠地、公園等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資金的協調和建設施工的指導監督工作。

(九)市林業(園林)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園林綠化、林業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植物物種多樣性保護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對全市園林綠化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及時掌握園林綠化工作動態,為創建國家園林城市提供科學依據。

(十)市農牧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退耕還草工作。

(十一)市財政局:為創建國家園林城市提供財力支持,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十二)市規劃局: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在城市各類建設項目規劃中,嚴格按國家標準留夠綠地比例。

(十三)市市政市容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和管理工作,市政道橋設施管護工作,以及城市亮化工作。

(十四)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水務建設和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水資源利用規劃,合理、科學地配置水資源,確保城市綠化用水;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河、湖(水庫)、渠等水體沿岸的綠化工作。

(十五)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環境保護工作,重點抓好大氣污染治理和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工作。

(十六)市城市交通局:負責全市縣鄉道路綠化建設,公交站場綠化建設。

(十七)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十八)市房產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居住區綠化建設工作,促進居住區綠化達標。

(十九)市國土資源局:按照創建活動要求,保證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為園林綠化建設提供足量的土地。

(二十)市文化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文物古跡保護及綠化工作。

(二十一)市廣播電視局:協助制定并落實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宣傳計劃,開辦公益性的園林綠化科普知識宣傳欄目。

(二十二)市旅游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旅游景區(點)的綠化工作。

(二十三)市目標辦:負責將各區(縣)及市屬相關部門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納入市級目標管理,并會同市創建國家園林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比。

(二十四)市文明辦:負責將創建“文明單位”與創建“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結合起來,強化“文明單位”綠化工作責任,促進“文明單位”綠化達標。

(二十五)市愛委辦:負責全市愛國衛生運動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單位開展創建市級“衛生達標單位”和市級“衛生達標社區”活動,并將其與創建“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相結合,積極做好綠地、水體的除害防病工作。

(二十六)市綠委辦:負責組織開展城市大環境綠化工作;負責全民義務植樹的宣傳動員、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和“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的創建工作。

五、主要工作(20**年—2013年)

各區、縣(含兩個國家級開發區)、市建委、市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房產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交通局、市行政執法局、市林業(園林)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園林城市標準》,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做好創建自治區和國家園林城市的各項工作。

(一)主要任務。

1.城市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新增綠化覆蓋面積2952.84公頃(建成區面積按20000公頃計算,下同)。

2.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0%以上,新增綠地面積2442.44公頃。

3.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新增公共綠地面積962.89公頃。其中:新增公園面積849.24公頃,游園面積113.65公頃。

4.道路綠化普及率達到95%,新增綠化道路(街道)1200條;新建綠化道路49條,新增道路綠化面積20公頃。

5.新增庭院(居住區)綠化面積2164公頃;新增“花園式單位”75個、“綠化合格單位”598個。

6.新建居住區綠地率30%以上,改造舊居住區綠地率25%以上,園林式居住區(“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達到居住區總數的60%以上。

7.新增生產綠地49公頃,荒山綠化面積2920公頃。

8.新增城鎮綠化面積300公頃。

9.新增農村綠化面積18409公頃。

1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環境空氣質量、地表水環境質量、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積、萬人擁有公共交運車輛、城市路燈亮燈率等指標應達到《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的規定。

(二)任務分解。

1.庭院綠化建設。(見表1)

2.公共綠地建設。(見表2)

3.道路綠化建設。(見表3)

4.荒山綠化建設。

新增荒山綠化面積2920公頃。其中:天山區670公頃;沙依巴克區550公頃;水磨溝區950公頃;頭屯河區300公頃;東山區300公頃;自治區水利廳50公頃;自治區林業局100公頃。

5.農村綠化建設。

(1)新增造林面積5050公頃。其中:**縣3000公頃;天山區30公頃;沙依巴克區200公頃;新市區75公頃;水磨溝區45公頃;東山區200公頃;達坂城區500公頃;兵團十二師1000公頃。

(2)種草11359公頃。其中:**縣8500公頃;東山區1359公頃;達坂城區1500公頃。

(3)達坂城區封山育林、育草2000公頃。

6.城鎮綠化建設。

新增綠化面積300公頃。其中:達坂城鎮新增綠化面積150公頃;水西溝鎮新增綠化面積60公頃;安寧渠鎮新增綠化面積90公頃。

六、實施步驟

(一)前期工作(2005年3月以前)。

1.宣傳動員。

2.制定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實施計劃和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計劃。

3.培訓工作人員。

4.簽訂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城區)和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目標責任書。

5.召開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城區)暨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實施動員大會。

(二)創建工作(20**年-2012年)。

1.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20**年—2009年底)。

(1)按照《**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自治區園林城市標準》,組織實施全市綠化、生態建設、市政建設和景觀保護等工作。

(2)各區、縣(含兩個國家級開發區)根據《自治區園林城市標準》進行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區(城鎮)工作。

(3)對各區、縣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區(城鎮)工作進行檢查。

(4)邀請自治區有關部門對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申報自治區園林城區(城鎮)。

(6)總結表彰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區(城鎮)工作。

(7)對照《自治區園林城市標準》,進行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工作自查。

2.創建國家園林城市(20**年—2012年底)。

(1)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組織實施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

(2)邀請自治區有關部門對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3)對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組織自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

(4)對自查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整改。

(5)對整改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6)總結整改工作。

(三)申報驗收工作。

1.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2009年1月—2010年底)。

(1)組織撰寫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申報材料。

(2)向自治區提出申報自治區園林城市申請。

(3)制定迎接考核驗收計劃。

(4)成立迎接自治區園林城市考核驗收工作領導小組。

(5)迎接自治區園林城市考核驗收。

(6)總結創建自治區園林城市工作。

2.創建國家園林城市(2013年1月—2013年底)。

(1)組織撰寫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申報材料。

(2)向建設部提出申報國家園林城市申請并將申報材料及申請抄報自治區建設廳備案。

(3)邀請自治區綠委、建設廳對申報國家園林城市進行資格評定。

(4)制定迎接考核驗收計劃。

(5)成立迎接國家園林城市考核驗收工作領導小組。

(6)迎接國家園林城市考核驗收。

(7)總結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和嚴格執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對規劃中的綠化用地要劃定“綠線”,保證綠地按規劃實施。嚴格規范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實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工程建設按規定配套綠地。建立易地綠化補償制度,對確實不能達到綠化標準的各類建設項目,嚴格按照《**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實行綠化門前“三包”責任制,包綠化、包養護、包管理,將責任落實到街道、社區、單位和每個工商戶。

(二)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綠化建設投資、融資體制。要把城市綠化作為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項目,列入城市基本建設計劃,市區(縣)兩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逐年加大投入,保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城市各類建設都應將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并按規定建設綠地。要進一步拓寬資金渠道,引導和廣泛吸收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綠化建設。通過共建、捐建、認建、認養、認管和冠名等多種形式,鼓勵、支持外商、企業和城鄉居民個人,投資建設城市綠化項目,參與城市綠地的管理和養護。

(三)建立中心城區土地置換補償機制。鼓勵中心城區內的單位遷出中心城區,將土地置換出來用于綠化建設。凡將中心城區土地置換出來用于綠化建設的單位,可按規定程序優先選擇中心城區外的土地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并享受免交有關行政收費和地價優惠。在中心城區內進行舊區改造,要充分考慮綠化用地的需要,劃定只拆不建范圍,將舊房拆除后置換出來的土地用于綠化建設。對建成區內綠化未達標的單位,停止其在原址進行各類工程建設的項目審批。建成區內閑置的土地要限期綠化,對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后騰出的土地,要優先用于綠化建設。

(四)把單位庭院綠化是否達標與“文明單位”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的創建工作結合起來。凡庭院綠化不達標的單位,不得參加“文明單位”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的評選。建立綠化達標單位動態管理制度,對已命名的“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每年復查一次,復查合格的保留其稱號,不合格的取消其“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的稱號。

(五)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城市綠化配套法規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城市綠化技術標準和規范。要依法加強城市綠化執法工作,堅決查處侵占綠地、亂伐樹木和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對各類違法侵占綠地、破壞綠化的事件要嚴厲處罰,切實保護和鞏固城市綠化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