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農業保險方案
時間:2022-11-11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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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26號)、《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27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黨辦發〔20**〕14號文件)、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棉花政策性保險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政辦發〔2007〕219號)、《關于做好我區能繁母豬保險工作的通知》(新政辦發〔2007〕196號)精神,為充分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在促進農牧民增收、提高農業生產抵御風險和農民生產自救能力、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探索適合州直實際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確保農牧民不因災致貧、災后能夠迅速恢復生產生活、促進農村社會穩定為目標,以政府政策支持、農牧民得到實惠和保險企業可持續經營為著眼點,積極穩妥地推進州直農業政策性保險,不斷探索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的有效途徑,加快農業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努力減輕農牧民受災損失。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要以各級政府為主導、組織和推動作為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礎和前提,并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規劃制訂、實施步驟、保費籌措、運行方式、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主導作用。
(二)不盈利原則。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盈利部分,應轉入風險基金,以備大災之年。
(三)城市支持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原則。
(四)單獨立帳、單獨核算原則。承辦公司必須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將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別立帳,分開經營,單獨核算。
(五)“三低一廣”原則。堅持“低保費、低保額、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以適應目前州直農牧民總體收入水平不高、農業保險風險較大的現狀。
(六)先易后難原則。要選擇有中央和自治區財政保費補貼、基礎較好、規模集中的產業,如小麥、棉花、奶牛、能繁母豬、油料等產業進行試點,取得成功經驗后,再逐步推廣到其他農作物及涉農產業。
(七)農民自愿原則。
三、保險模式
(一)運行模式。州直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采取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運行模式,即政府在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開辦中發揮主導作用,承辦公司積極配合各級政府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宣傳、開展和經營,同時政府給予資金與政策的扶持。
(二)風險基金。由于州直屬于自然災害頻發地區,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具有較大風險,一旦發生重大災情和疫情,所收保費無法滿足賠付需要,因此必須建立風險基金。
(三)保險方式。以縣市為單位,對保險項目實行統一保險、統一費率、統一繳費。
(四)保險賠付。發生農業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由承辦公司會同縣市農業保險領導小組及時進行查勘、定損、理賠。如果當年遇到大規模災害,農業保險收不抵支,由自治州農業保險領導小組調劑風險基金支付賠款,再有不足,可向保險公司有償拆借,在以后年份的保費、風險基金節余中優先償還。
(五)保險監管。州直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市場運行情況由中國保監會新疆監管局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的相關政策性農業保險原則統一監管。
(六)政策支持。由于州直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農牧民收入不高,存在著繳費難的問題。因此,州直政策性農業保險對于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補貼險種,將采取農戶與龍頭企業、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繳費的方式進行投保,具體比例由縣市自主確定。
四、保險范圍
(一)保險縣市
根據目前自治州直屬各縣市農業風險的現狀和實際,確定伊寧市、昭蘇縣、特克斯縣、鞏留縣、新源縣、尼勒克縣、伊寧縣、霍城縣、察布查爾縣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縣市。
(二)保險險種及保險責任
1.保險險種
(1)種植業保險,包括小麥、玉米、水稻、棉花、油料等各類農作物。
(2)設施農業(蔬菜、瓜果大棚)保險。
(3)林果業保險。
(4)畜禽養殖業保險。
(5)水產養殖業保險。
2.保險責任
因暴雨、洪水、冰凌、雷擊、地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雪災等自然災害和病蟲草鼠害、重大動物疫病及火災、爆炸、泥石流、山體滑坡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損失的。
(三)保險金額
采用非足額成本保險的方法,即種植業按照農業生產資料物化成本每畝250--300元確定保險金額(棉花保險金額為400元);設施農業(蔬菜、瓜果大棚)按6400--13400元確定保險金額(其中棚體5000--12000元,棚內蔬菜、瓜果1400元);林果業按每畝1500--2500元確定保險金額;畜禽養殖業以畜禽市場價確定保險金額(能繁母豬每頭保險金額為1000元);水產養殖業以市場價確定保險金額,并據此收取保費和計算賠付。
(四)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1.種植業保險費率為5%--8%,每畝交保險費12.5--24元。根據國家財政部財金〔2008〕26號規定,中央決定對小麥、玉米、水稻、棉花和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進行保費補貼,中央財政補貼35%,自治區財政補貼25%,其余40%由縣市財政、加工企業、農民分別承擔,具體比例由各縣市確定。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新政辦發〔2007〕219號規定,棉花政策性保險的費率為7%,保費為每畝28元,由國家和自治區財政補貼50%(14元)的保費,其余50%(14元)由縣市財政、加工企業、農民分別承擔,具體比例由各縣市確定。其他農作物各縣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2.設施農業保險費率為3%--5%,保險費為每座192--670元,農戶和縣市財政承擔比例由各縣市自行確定。
3.林果業保險費率為5%--8%,每畝交保險費75--200元,農戶和縣市財政承擔比例由各縣市自行確定。
4.畜禽養殖業保險費率為5%--8%,保險費按照保險費率計算。根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新政辦發〔2007〕196號規定,能繁母豬保額為每頭1000元,費率為6%,保費為每頭每年60元,其中中央財政每頭補貼30元,地方財政補貼18元,養豬戶每頭承擔12元,2007年地方財政補貼的保費全部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解決。奶牛保險根據國家財政部財金〔2008〕27號規定,國家和自治區各補貼30%,其余40%由農戶、養殖企業和縣市財政共同承擔,具體比例由補貼縣市自主確定。
5.水產養殖業保險費率為5%--8%,保險費按照保險費率計算。
(五)承辦公司
根據新黨辦發〔20**〕14號和新政函〔2007〕186號文件規定,州直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州分公司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辦理。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7年11月--2008年3月):
1.成立自治州及各縣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
2.研究通過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3.下發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4.各縣市研究制定當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細則和具體操作辦法,并對本縣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參保的險種、保費收取的渠道、運作方式等進行具體的安排和部署。
(二)實施階段(2008年4月--2008年11月):
1.自治州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赴各縣市督查指導。
2.各縣市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宣傳發動工作,積極組織推動各鄉鎮場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
3.承辦公司及其各縣市支公司積極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宣傳和承保工作,對發生災害的縣市,及時做好現場查勘和理賠服務工作。
4.逐步擴大農業保險范圍。
(三)總結階段(2008年12月--2009年4月):
1.各縣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對當地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進行總結,并上報自治州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
2.自治州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對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3.安排部署2009年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4.繼續擴大種植業、設施農業、林果業、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業保險承保范圍,并做好鞏固成績、總結驗收工作。
六、有關要求
(一)各縣市、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大宣傳,從講政治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高度,切實把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措施之一抓緊抓好,加強對農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指導,積極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二)州、縣市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自治區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的安排部署,加大創新力度,實行分類指導,緊密結合生產實際,及時協調解決農業保險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順利進行。
(三)州、縣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承辦公司認真做好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同時,州、縣市財政、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水利、糧食、廣播電視等部門要與承辦公司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認真履行職責,共同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承辦公司要切實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業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辦法,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強化服務意識,配備專業的技術人員,認真細致的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承保、理賠、防災等各項工作,簡化理賠程序,提高農牧民參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深入農村,積極推動業務開展,依托各級黨政支持,緊密結合實際,抓住機遇,扎實工作,積極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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