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債務管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02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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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債務管理工作方案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規范我市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及償還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先進市、縣(市、區)的經驗,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領導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融資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市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市長擔任常務副組長,分管財經工作的人大和政協領導及分管交通、建設、經濟開發區的副市長擔任副組長,財政、發改、國土、土地儲備中心、審計、環保、經濟開發區、交通、建設、水務、教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人行、銀監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是全市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審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控制負債規模,協調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及償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日常管理以及審核、匯總、編制全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各舉債單位負責融資項目的包裝以及本單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和償還。市發改局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國土資源局負責編制全市經營性用地出讓和收儲計劃,辦理融資項目土地抵押;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二、編制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

本實施方案所稱的政府性債務,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舉借用于我市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支出等公益性領域項目建設所形成的債務,其構成主要包括:(1)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2)國債轉貸資金;(3)上級財政性資金借款;(4)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5)向其他機構和個人借款(含以下屬單位名義借入的提供主管部門使用的貸款);(6)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一)計劃編制單位:全市所有舉借政府性債務的鎮鄉、街道、部門單位及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各投資公司。

(二)計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

1、編制。各舉債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本單位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及政府性投資項目情況表,并于每年12月底前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報送財政部門。

2、審核。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可用于基本建設的財力狀況,結合全市基礎設施及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的資金需求,并考慮當年政府性債務規模及其風險(主要考慮“三率”,即負債率、債務率和償債率),審核、匯總和編制全市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報領導小組討論審定。

3、審批。領導小組審定全市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和當年舉債控制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同意后,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

4、下達。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經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同意后一個月內,由市財政部門將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分解下達各有關單位。

相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性債務年度收支計劃,在經批準的當年舉債控制額內舉債,自求平衡,年度內一般不予追加或調整債務收支,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上述程序報批。

三、實行派駐財務總監制度

市財政局向各投資公司派駐財務總監,財務總監行使以下職權和職責:

1、參加投資公司項目建設的有關會議,對基建項目投資實行全過程監督;

2、對投資公司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執行政策、基本建設管理制度、財經紀律情況進行監督;

3、幫助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建設項目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4、審核資金撥付;

5、監督投資公司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6、監督建設項目預算變動的設計變更;

7、監督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執行情況;

8、監督建設項目建設工程合同有關撥款、結算等財務條款的簽訂和執行;

9、監督建設項目概算、預算、決(結)算執行情況;

10、監督建設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11、財政部門授予的其他職責。

四、實行債務計劃動態管理

各舉債單位在簽訂借款合同后10天內,應當將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市財政局備案。各舉債單位應按月或按季將《*市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表》、《*市政府性銀行貸款統計明細表》、《*市政府性債務統計表》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后報領導小組,動態掌握各舉債單位的政府性債務收支執行情況、債務規模和結構、債務資金投向以及每筆銀行貸款還本付息時間和金額等情況,并加強資金的跟蹤監督。

五、完善政府性債務償還機制

市財政建立償債準備金,按照年初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8%比例籌措。償債準備金主要來源:1、每年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2、從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3、財政周轉金清理回收的資金;4、處置國有資產收入;5、其他可以用于償債的資金。償債準備金主要用于支付由市財政負責償還的政府性債務和貸款利息。

六、加強負債建設項目管理

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應當是非經營性的項目,政府債務資金不能用于經常性支出和經營性項目建設。使用政府性債務的建設項目必須報經財政部門初審,未經審核的,投資審批部門不予立項,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不予進行項目招投標。

對政府負債建設項目的造價實行全過程跟蹤審核,以遏制“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的現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七、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地方債務規模應同當地國民經濟發展和政府可支配財力相適應,并有相應的債務風險監測指標,即負債率(即債務余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安全線為10%,償債率(即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用財力的比例)警戒線為15%,債務率(即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警戒線為100%。因此,應堅持適度舉債,債務增長速度應低于全市GDP及地方可用財力的增長,并采取相應措施壓縮政府性債務,逐年降低“三率”,逐步達到省規定的考核要求。

八、本實施方案從下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