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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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黑發〔2008〕17號文件)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體制機制,為林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不搞一刀切的原則;堅持尊重農民意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依法有序、先行試點,分類指導、全面鋪開的原則;堅持保護生態,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原則;堅持以穩定為前提,保障農民的利益,民主協商、平穩過渡的原則。
三、總體目標
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全縣集體林明晰產權、勘界發證主體改革任務,建立以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多種經營形式并存、責權利相統一的集體林業經營體制,逐步確立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落實、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順暢規范、監管服務有效的現代集體林業產權制度。
四、主要任務
(一)明晰產權。在對集體林權現狀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明晰林地、林木經營權和所有權,并落實到山頭地塊。
1、對群眾要求確權到戶的集體林,以農戶為單位,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2、集體統一經營狀況較好且群眾滿意的集體林,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但要轉換經營機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利分配,落實經營主體,實行股份合作經營。
3、對不適宜家庭承包、群眾要求面向社會流轉的集體林,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形式,落實經營主體。
4、對過去從國有林單位劃給社隊權屬清楚的宜林“兩荒”,已經承包到戶的,要穩定承包關系;承包期滿的,且原承包人有意愿繼續承包的,可優先承包經營,并重新確立承包關系;對承包合同不完善的,應依法完善后,可由原承包人繼續承包經營;對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宜林地長期閑置未造林的“兩荒”,已經承包到戶的,應由縣政府或鄉鎮政府組織收回,重新發包給本集體成員;對目前沒有承包到戶的“兩荒”,且由集體統一經營的,應參與本次林權改革。
5、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地,已經明晰產權的,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互換,或自愿聯合入股經營,互換后應當重新核發林權證。互換應報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或與本集體經濟組織重新簽訂承包合同。
6、對在集體林地上義務植樹營造的人工林,要明確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
7、由農戶長期經營的自留山,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對放棄經營或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本村級組織收回,重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8、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后再落實經營主體。
9、對過去國有單位和鄉村集體聯合經營且納入集體林改革范圍的林地,合同期內原則上不得流轉,但要明晰產權。合同到期后或雙方有意向實施流轉的,可以進行流轉。
(二)簽訂承包合同。對群眾要求承包的集體林資源必須簽訂合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組織法》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本著雙方意愿,明確權利和義務關系。合同式樣以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為準。
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對2008年11月30日前已確定承包或流轉經營的期限,并依法經民主決策的,予以認可。
對已經承包或流轉的集體林,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對簽訂的合同或程序不規范,且大多數村民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的,應完善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嚴重損害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應依法予以糾正或終止合同。
(三)勘界確權。明晰產權后,根據林權權利人申請,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已經承包或流轉的集體林,程序合法、合同規范,沒有頒發《林權證》的,應頒發《林權證》。
建立《林權證》發證檔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權證發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發證過程中的申請材料、外業調查資料、圖、表等要及時立卷歸檔。歸檔文本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實行村、鄉鎮和縣三級保管制度。
(四)明確流轉程序。集體林產權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有序流轉,無論采取何種形式流轉,均不得改變林地性質,不得將有林地變為非林地。流轉程序包括申請、批準、資產評估或協商、簽訂合同、林權變更、建立檔案。
1、流轉申請。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申請流轉前應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轉表決意見書。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林權證》、流轉申請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流轉表決意見書。
2、流轉審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集體林流轉應事先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流轉資源價值量確定。集體林流轉是否經過評估,由集體經濟組織確定。需要評估的,流轉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評估價;不需要評估的,可以協商確定。
4、簽訂流轉合同。流轉雙方要簽訂《流轉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關系。流轉合同文本式樣以省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為準。
5、林權登記。對履行流轉程序的,申請人應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林權證》。對轉出方已有《林權證》的,轉入方應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權變更。
6、流轉檔案建立。對流轉各環節形成的材料要進行整理歸檔,專門管理。
7、流轉期限。已經承包的集體林,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其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轉資金使用管理。流轉收益納入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轉收益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及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
五、方法步驟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采取縣直接領導、鄉鎮全面組織、村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方法組織實施。通過縣鄉組織,逐村、逐戶實地進行林權確認,把林權落實到山頭地塊,為頒發《林權證》提供基礎材料。
按照《黑龍江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分為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一)組織準備階段(2009年11月1日—2010年2月1日)
1、成立組織。成立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縣長井崗同志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欒和江同志、縣農委主任張中波同志、縣林業局局長孫玉福同志任副組長,各鄉鎮及農委、林業、發改、財政、司法、法制、公安、監察、國土、統計、廣電、物價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府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林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林業局局長孫玉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縣農委副主任寇國峰同志、縣林業局副局長朱慶東同志擔任。各鄉鎮和村要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機構,承擔組織實施和具體操作。
2、調查摸底。按照省統一確定的調查技術標準,組織力量,對轄區集體林資源進行全面調查,掌握集體林資源底數和林權狀況。各鄉鎮、村(屯)要對以往簽訂的承包或流轉合同進行梳理和認定。
3、制定林權改革方案。在充分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層層制定集體林權改革方案。縣級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鄉鎮林權改革方案報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并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宣傳培訓。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集體林權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林權改革政策,調動廣大群眾踴躍參與和支持集體林權改革。積極開展業務骨干培訓,培訓對象以基層干部、林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為主,培訓內容包括林權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確權發證要求和技術規定等。
(二)勘界確權階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6月15日)
1、實地勘界確權。由縣、鄉鎮集體林權改革工作組會同各行政村村長、村民代表等逐地塊現地核實林地權屬、面積、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積、株數等因子。已經流轉的,認定工作必須有轉入方參與。地塊四至要用GPS定位,載記坐標值,面積在1畝以下(含1畝),可中心點定位;面積超過1畝,要采用封閉式拐點定位。在縣、鄉鎮有關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指導下,逐地塊進行調查登記并在地形圖上進行小班勾繪,成圖比例尺可根據地塊大小自行確定。有爭議的地塊要單獨登記造冊;對林權沒有爭議的地塊,將外業調查結果張榜公布。
2、簽訂承包合同。經公示無異議的林權,由村委會與林農或其他經營主體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書,并將權屬落實情況造冊,連同簽訂的合同書一并報鄉鎮政府和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鄉鎮政府所有的集體林,在簽訂承包合同時,由鄉鎮政府與經營主體簽訂林地承包合同書。
3、爭議糾紛調處。對林權存在爭議的集體林,在解決爭議之前,不得參與林權改革。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和有利于農村和諧穩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資源保護利用,有利于農民生產生活的原則,通過協商等方法妥善解決。
(三)建檔發證階段(2010年6月15日—2010年10月15日)
勘界確權后,鄉鎮將審核無誤的林權登記基礎材料報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權登記基礎材料包括:1、林權登記申請表;2、個人身份證明或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3、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3、承包或流轉雙方簽訂的合同;4、流轉的要有付款憑證;5、用GPS定點的范圍平面圖;6、邊界協議書;7、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提供的材料認真核實,并采用微機輸錄、成圖和打印,經有關責任人簽字后,報縣政府批準發放林權證。因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權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或換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不得登記發放林權證。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0年10月15日—11月15日)
改革工作基本結束后,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檢查驗收辦法。鄉鎮組織村自查,對所屬村進行全面檢查。全縣抽查鄉鎮和村的比例不少于50%。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縣、鄉鎮集體林權改革工作領導機構要層層落實責任,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實際督查指導,確保集體林權改革工作有序開展,取得實效。
(二)制定實施方案。在深入細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縣情、林情、民情,科學制定縣、鄉鎮、村三級集體林權改革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體現民意,并加大實施方案執行落實力度,確保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節都按程序操作。
(三)周密安排部署。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集體林權改革方案,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工作,把改革質量放在首位,堅持進度服從質量,加強指導規范和檢查監督,掌握工作動態,切實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同時,要堅持邊改革、邊總結,以好的經驗促進改革。
(四)建立專門隊伍。縣、鄉鎮要確定專門人員參與指導和服務集體林權改革工作,對外業勘界、內業登記發證等工作,相關部門要選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服務。要按照政策引導、部門服務、縣鄉組織、村組操作的要求,推選村民代表參與集體林權改革勘界確權,在縣、鄉鎮領導和技術負責人指導下開展工作。
(五)加強宣傳引導。要通過電視、廣播、宣傳專欄等媒體,廣泛宣傳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義、方針、政策、有關要求和成功經驗,通過宣傳引導,使廣大林農和社會各界真正理解、支持、參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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