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舍安全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01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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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目標和任務
通過在全市中小學校開展抗震加固、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建設,使學校校舍達到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并符合對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災、雷擊等災害的防災避險安全要求。
工程任務:從2009年開始,用3年時間,對我市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洪澇災害易發地區、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進行抗震加固、遷移避險,提高綜合防災能力。對其他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按抗震加固、綜合防災的要求,集中重建整體出現險情的D級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現險情的C級校舍,消除安全隱患。
二、工程實施的范圍和原則
(一)工程實施范圍
全市城市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民辦、外資、企(事)業辦中小學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資方(舉辦單位)和本單位負責,按照設立審批權限,由市、縣級政府給予指導、支持并實施監管。
(二)工程實施原則
1.堅持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市、縣級政府對本地中小學校舍安全負總責。要堅持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2.堅持分工合作的原則。*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鄭政辦明電〔2009〕129號,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明確分工,密切合作,共同推進校舍安全工作。
3.堅持“兩個結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一是與中小學布局調整相結合。凡是中小學布局調整規劃確定撤銷的學校不得納入工程實施范圍。二是將近期的加固改造目標和長遠的事業發展目標相結合。通過實施校舍安全工程,在確保校舍安全的基礎上為逐步推進中小學校標準化建設打下基礎。今后,我市新建中小學校舍必須按照校舍安全工程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工程、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工程、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農村初中改造工程等項目,凡達不到校舍安全工程對學校建筑質量標準要求的,必須作出相應調整。
4.堅持以“兩區”為主、綜合防災的原則。重點做好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的工程建設,為這些地區的每一所學校提供有針對性的改造方案;按照新的抗震設防要求,積極做好其他地區D級危房的拆除和C級校舍的加固改造工作;要在重點做好學校校舍抗震加固的同時,結合對山體滑坡、巖崩、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災、雷擊等其他災害的綜合防災避險安全要求,把學校建成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
三、工程實施的主要環節
(一)進行全面排查鑒定。市和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建設、教育、財政、發展改革、房管、公安(消防)、國土資源、水利、地震等部門對各級各類中小學現有校舍(不含在建項目)安全狀況進行逐校逐棟排查,按照抗震設防和有關防災要求,形成對每座建筑物的鑒定報告,建立校舍安全檔案。2009年8月20日前完成對全市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的各級各類中小學校舍的排查鑒定,9月1日前根據鑒定報告制定2009年校舍改造計劃;9月15日前完成行政區域內全部校舍的排查鑒定工作。
(二)制定工程實施規劃和方案。各縣(市)、區要根據排查、鑒定結果,結合當地中小學布局調整和正在實施的有關專項工程,于2009年10月10日前科學制定校舍安全工作總體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
(三)區別情況,分類、分步實施。對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抗震設防標準的校舍,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改造加固;對經鑒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但又確需重建的校舍,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當建筑物使用時間超過設計合理使用年限80%以上或結構加固費用占新建同類工程費用70%以上時,宜拆除重建。對嚴重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實行避險遷移;對根據學校布局規劃確應廢棄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須確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綜合防災標準,并嚴格執行。
新建校舍必須按照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進行建設,校址選擇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汶川地震災后重建學校規劃建筑設計導則》規定,并避開有隱患的淤地壩、蓄水池(水庫)、尾礦庫、儲灰庫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災區。
工程優先安排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區校舍的改造加固,優先安排D級危房的拆除,優先支持農村地區,優先改造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建設任務較重的地方應相對集中使用資金,優先解決突出問題,不搞平均分配。對不同區域和類型的校舍區分輕重緩急,分階段實施,確保取得成效。
四、工作機制
我市校舍安全工程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市和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各負其責,密切合作。
市和縣(市)、區政府負責工程的具體實施,對本地的校舍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市、縣級政府要組織對轄區內校舍逐一進行排查和檢測鑒定,制定每一棟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險遷移和綜合防災方案,制定并落實本地工程建設規劃,限期改善行政區域內校舍安全狀況。要加強對工程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精干人員,建立相應制度,保證工作經費,籌措落實本地工程建設資金,按照審定的工程建設規劃和方案,具體組織并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五、資金安排和管理
工程資金安排實行省級統籌、市和縣級政府負責、中央財政補助。市和縣(市)、區政府根據國家的規劃和要求,積極籌措、足額落實工程配套資金。
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大對工程的投入,將工程建設所需資金足額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不留缺口,確保資金及時到位,不得使學校因實施工程出現新的債務。同時,鼓勵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工程實行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中央、省和市財政下達的工程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能頂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償還過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資金,保證按工程進度撥款,不得拖欠工程款。
我市學校建設統一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05〕44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5〕107號)有關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經營服務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六、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領導小組和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的檢查監督,對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督查與評估。校舍安全工程全過程接受社會監督,技術標準、實施方案、工程進展和實施結果等向社會公布,所有項目公開招投標,建設和驗收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與資金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因學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導致師生傷亡的地方,要依法追究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改造后的校舍因選址不當或建筑質量問題遇災垮塌致人傷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間當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建設、評估鑒定、勘察、設計、施工與工程監理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對項目依法承擔責任。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跟蹤監督。對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資金,違規亂收費或減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響工程目標實現和上報虛假情況、資料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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