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土地資產統一管制執行方案

時間:2022-06-01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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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土地資產統一管制執行方案

為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資產監督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不當流失,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發〔〕10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深化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資產的管理和使用,規范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等環節,合理調節收入分配,逐步理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不斷增強財政保障和調控能力,實現國有資產優化配置,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真正建立起與當前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相適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新模式,逐步實現國有資產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二、目標任務

通過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所使用、管理、出租的房屋及土地資產的清理,進一步明晰產權。并根據資產性質,實行分類管理,以規范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收益分配,從根本上解決我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不高,收入分配不公等問題,有效防止土地、房屋等國有資產因產權不明,管理使用及處置混亂等原因造成資產流失。同時,通過對資產的統一管理和集中經營,有效增加財政收入,不斷增強財政調控能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基本原則

由于此項工作牽涉面廣、情況復雜、矛盾集中,工作中應堅持“廣泛宣傳,周密部署,遵循實際,分類實施”的總體方針,嚴格遵循客觀實際,積極穩妥推進,逐步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一)統一監管原則。由縣財政局代表政府履行統一監管職責。并授權彝良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對清理移交的資產申請過戶后,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分類分步實施原則。一是首批清理移交的范圍為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除辦公等本單位實際使用以外的閑置、出借及經營性房屋及土地資產,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類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逐步將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列入移交范圍。二是由國資公司統一申請過戶后,根據資產性質,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對于單位辦公等實際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原單位仍繼續享有使用和管理權;而對于此次移交的閑置、出借及經營性資產則由國資公司按照資產經營性質,與相關各方重新規范簽訂合同文本后,對其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三)規范處置原則。對房屋、土地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資產的無償劃轉、出售、置換、報廢等,由資產實際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縣政府批準后,交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統一調劑處置,對能夠通過調劑、置換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對需要處置的,由具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后,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市場競價等方式進行公開處置,實現公開透明、陽光操作,以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統籌原則。資產經營所獲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按照相關所有權證照的權屬先納入國資公司,由國資公司上繳非稅收入管理局,之后,再由財政局按照50%的比例撥付給原單位,以彌補單位工作經費的不足。

(五)尊重歷史原則。對移交前各單位已與對方簽訂了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的,移交后仍舊依照雙方簽訂的原合同或協議內容,由國資公司統一規范制作合同文本,進行重新簽訂;雙方原未簽訂正式書面合同或協議的,承租方或資產借用方必須于2009年4月30日停止對該資產的使用或經營,由國資公司按照公開、公平、自愿的原則,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租。

四、移交資產的范圍及相關工作要求

本方案所規定實行統一管理的資產范圍為:全縣各行政事業單位所占有的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房屋建筑物、土地資產。第一批實行統一管理的資產范圍為:全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除單位辦公等實際使用以外的閑置、出借、經營性房屋及土地資產。

(一)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和已到租賃期的經營性資產直接移交給縣資產統一管理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二)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的,要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縣資產統一管理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并由縣國資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制作統一的合同、協議文本,明確界定國資公司和相關各方的責任、義務,重新規范辦理合同、協議手續。

(三)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舉辦的經濟實體,在這次清理后,由財政部門提出具體管理辦法,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統一監管的原則執行

(四)在進行資產清理和合同、協議移交期間,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使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貸款;不得擅自變更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經營性國有資產合同、協議或改變國有資產用途;不得擅自轉讓、出售國有資產;不得將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劃撥到下屬單位;不得借機私分國有資產;不得拒報、拒交合同、協議原件和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延誤、干擾、阻礙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五)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在清查資產期間,未經審批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鋪面等國有資產劃拔給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使用的,應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對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權屬不清的,應經縣國土、建設、財政等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對資產清理后,將經營性資產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的原則上視同經營性資產,特殊情況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擅自簽訂或延期的合同無效,由相關單位自行收回后交國資公司,并自行處理好遺留問題。

(六)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由實際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辦理完畢后,按規范程序進行處置。

五、方法步驟

根據工作總體原則,具體分為以下幾個階段組織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4月1日—4月5日,共5天)。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廣泛宣傳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的相關政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認真抓好落實。

第二階段:自查申報(4月6日—4月10日,共5天)。各單位應認真對所屬房屋及土地資產進行一次徹底清查,對清查中出現的賬外資產應及時登記入賬,以如實反映本單位的資產狀況。自查結束后,各單位應于4月10日前將自查情況和表格(具體表格附后)報縣資產統一管理領導組辦公室。

第三階段:清查核實(4月11日—4月30日,共20天)。在各單位組織自查的基礎上,由縣政府辦、紀檢、國土、建設、發改、國資公司等部門組成清查核實小組,結合年全縣清產核資工作的情況和單位自查結果,通過賬面核實、調查走訪等形式,對全縣縣直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土地資產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切實掌握相關資產情況,為開展下步工作做好準備。

第四階段:資產移交(5月1日—6月1日,共32天)

1.對各單位清查中相關資產未辦理所有權證等證照的,直接移交資產并由國資公司統一辦理所有權證照;對在資產清查前已轉讓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資產,各單位要及時完善相關過戶手續;對存在糾紛的資產,各單位應積極協調相關各方,限期解決。

2.各單位應將除本單位辦公以外的閑置、出借及經營性房屋及土地資產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所有權證照移交給縣資產統一管理領導組辦公室,由國資公司向相關部門申請過戶后,進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對于存在糾紛的資產,應由資產占有單位寫出情況說明,再行處理。

3.對行政事業單位原已簽訂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尚未到期的,要將合同原件和有關資料等移交到國資公司進行登記,由縣國資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統一的合同、協議文本,明確界定國資公司和相關各方的責任、義務,重新規范辦理合同、協議手續;對未簽訂合同或協議的,承租方或資產借用方必須于年4月30日停止對資產的使用或經營,由國資公司按照公開、公平、自愿的原則,面向社會進行公開競租。

六、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政府辦、紀檢監察、財政、國土、建設、發改、經貿、審計、國資公司、工商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全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及土地資產統一管理工作領導組,以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領導組具體組成人員如下: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在國資公司,由徐騰鶯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二)嚴明紀律,強化責任意識。一是嚴格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切實加強對落實統一管理工作的領導,確保此項工作有專人負責。二是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任何單位不能借口本單位性質的特殊性,要求變通執行,更不允許頂著不辦、拖著不辦。對在清查工作中,故意隱瞞資產情況或不配合清查小組工作,設置障礙干擾工作開展的單位或個人,紀檢監察機關將按相關紀律規定給予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