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資金存貸掛鉤考核方法
時間:2022-06-11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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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規范財政資金管理,調動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性,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縣級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工作目標考核的意見》有關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工商銀行縣支行、農業銀行縣支行、建設銀行縣支行、縣信用聯社。
二、資金范圍
存儲在縣內各金融機構、并由縣財政管理的政府性資金(資金總量包括各種基金,不含縣財政在縣人民銀行的國庫存款)。
三、考核原則
財政性資金存貸掛鉤考核的原則是:強化放貸激勵,降低融資成本,注重可操作性。
四、考核內容和計分辦法
將各金融機構的財政性存款,與其貸款總量、政府性項目貸款情況、政府性項目融資成本等相掛鉤,每個季度按百分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各行社之間財政性存款額度的依據。
(一)與銀行貸款總量相掛鉤(40分)
1、月均余額存貸比(20分)
每個季度的月均余額存貸比以75%為基數(縣建行給予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以50%為基數),基本分20分。每超1個百分點加0.5分,最多加10分;每少1個百分點扣0.5分,最多扣10分。
2、月均新增貸款(20分)
(1)以每個季度各考核對象各自上年同期的月均新增貸款為基數,基本分15分。高于基數的按增幅與基本分的乘積加分,最多加5分;低于基數的按減幅與基本分的乘積扣分,最多扣5分。
(2)以每個季度各考核對象月均新增貸款的平均數為基數,基本分5分。高于基數的按增幅與基本分的乘積加分,最多加5分;低于基數的按減幅與基本分的乘積扣分,扣完5分為止。
(二)與政府性項目貸款完成情況相掛鉤(40分)
1、政府性貸款占財政性存款的比重(20分)。
各考核對象的政府性貸款余額占財政性存款余額的比重應達到50%以上(信用聯社應達到40%以上)。達不到此比重的,每少1個百分點扣0.5分;超過此比重的,每多1個百分點加0.5分。
2、完成政府投資重點項目信貸對接計劃情況(20分)。
按各考核對象實際完成"年度政府投資重點項目信貸對接計劃"的項目個數與計劃項目個數的比例計分。以貸款實際到位為準,跨年度到位的,當年不得分;次年1月份到位的,原失分分值給予補加在新年一季度;次年2-3月份到位的,減半計入新年一季度。經縣政府同意,項目對接計劃允許調整。
3、完成信貸對接計劃以外政府性項目貸款的,每滿100萬元加0.5分,最高加10分。臨時性貸款按一年期折算后計分。
4、到期的政府性貸款需各考核對象繼續給予支持而沒有支持的,每滿100萬元扣0.5分,最多扣10分。
(三)與政府性貸款的融資成本相掛鉤(20分)
以各項目融資期限、信用保證方式相應的基準利率上浮10%為參照點,每使縣財政節約利息支出1萬元加1分,每增加利息支出1萬元扣0.5分。
五、調整辦法
(一)每個季度根據各考核對象的考核得分情況,確定該季度應調整的財政性存款數。各行社應調整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該行社應調整存款=(該行社得分-各行社平均得分)×200萬元。
若該行社所得數值為正值,為應調入財政性存款數;若所得數值為負值,則為應調出財政性存款數。
(二)各行社每次調出的財政性存款之和不超過2000萬元,如調出總額的計算結果大于2000萬元,則各行社調出、調入額度均按同一比例縮減至2000萬元。每個季度財政性調整總額上限可視試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三)存款調整在每個季度結束后20天內執行到位。
六、其它事項
(一)考核中各家金融機構的有關數據,由縣人民銀行匯總審核后,提供給縣財政局作為考核依據。必要時由縣府辦牽頭,會縣同人民銀行、財政局對各項統計數據進行核實,對上報數據不實的銀行,加倍扣除所得分數。
(二)縣財政在各國有商業銀行的專項資金存款,財政部、省財政廳對開戶問題有專門規定的,應根據其規定管理。
(三)本辦法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年第一季度起試行。本辦法實施中出現的特殊情況,由縣府辦召集縣財政局、縣人民銀行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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