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市場治理方案
時間:2022-06-16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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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強化海砂生產經營和使用秩序,確保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根據市《關于印發市淡化海砂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政辦發〔2011〕75號)、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淡化海砂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建發〔2011〕2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淡化海砂市場專項整治行動。為確保本次專項整治行動順利開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本次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一批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與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案件和企業,重組與提升一批淡化海砂生產經營企業,進一步完善建設用砂監管體制和機制,切實加強對淡化海砂生產、經營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全過程質量管理,實現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在我市各類建設工程中的全面禁用,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同時,進一步合理規劃布局,培育發展機制砂企業,為我市3至5年后實現全面使用機制砂奠定基礎。
二、整治重點
(一)生產經營環節
切實加強源頭管理,全面清理一般性海砂直接經營和以運帶銷的堆場(單位),加快建立并全面實行淡化海砂專營制度,堅決依法取締并嚴肅查處無證無照違規生產經營淡化海砂行為,著力規范淡化海砂市場生產經營秩序。集中開展淡化海砂生產企業經營許可復評工作,對原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現有淡化海砂生產企業重新進行全面檢查評估。檢點:一是規劃布局是否合理;二是淡水資源是否充足;三是水體環境容量是否保證:四是生產設備及工藝是否先進;五是質保體系是否健全;六是內部管理是否規范。其中,經營許可條件已缺失、生產經營行為不規范、無法保證淡化海砂質量的,一律責令停業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標的,一律注銷、吊銷行政許可資格;經復評或復查合格的生產企業名單,由市級地材主管部門分批次向全社會重新公布。切實強化淡化海砂生產企業監管,嚴把產品質量“出廠關”,依法查處直接對外銷售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律吊銷行政許可資格。
(二)建設用砂環節
建設工程使用淡化海砂質量直接關系到建設工程結構安全,各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要充分認識到建設工程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的危害性,嚴格執行國家現行淡化海砂質量規范標準,禁止將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用于建設工程。
1.施工企業必須承諾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采購無淡化海砂經營許可證單位生產的淡化海砂。在采購淡化海砂時,必須與銷售單位簽訂供需合同,要求銷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經營許可證和所購每批次海砂的產品合格證,并將上述證明資料存檔備查。同時,要將上述證明送報建設質監部門登記,并按規范規定的批次將進場的淡化海砂送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投入使用。
2.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公開承諾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淡化海砂,不得采購無淡化海砂經營許可證單位生產的淡化海砂。在采購淡化海砂時,必須與銷售單位簽訂供需合同,要求銷售方出具淡化海砂經營許可證和所購每批次海砂的產品合格證,并將上述證明資料存檔備查,同時報送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散裝水泥辦公室)登記。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檢測儀器設備,每天逐批(600噸為一批次)對進場淡化海砂進行檢驗,建立淡化海砂進場驗收、檢驗制度并建立臺賬。對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淡化海砂,應及時進行退貨處理并做好相應的臺賬記錄。
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安裝實時監控系統,原材料尤其是淡化海砂等主要原材料進場驗收、檢測,混凝土(砂漿)的拌合、供貨等環節的質量控制信息必須納入政府監管系統進行實時監控,不得人為脫離監控系統進行生產。
3.建設(監理)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嚴格落實對建設工程使用淡化海砂的進場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按規范規定批次對工程使用的淡化海砂進行送檢,并同時配合建設質監部門實施見證檢測。監理單位必須對大型工程及重要結構部位使用的預拌混凝土供應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監理,并對提供該項目預拌混凝土(砂漿)的企業生產所使用的淡化海砂進行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樣送檢,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建設質監部門。
4.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按規定對送檢的淡化海砂進行檢測,準確及時的出具檢測結果,并建立不合格臺賬,及時將不合格材料信息上報建設質監部門,將相關預拌混凝土(砂漿)企業的信息反饋給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辦公室(散裝水泥辦公室)。
三、組織領導機構及部門職責分工
(一)組織領導機構
為切實做好本次專項整治工作,決定成立市淡化海砂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二)部門職責分工
1.市建設局:負責承擔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組織制訂相關政府規章,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建筑、市政工程施工企業、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等單位建設用砂質量專項整治工作;查處違規使用未經淡化或不合格淡化海砂等行為;查處違規使用無海砂淡化經營許可企業的淡化海砂產品的行為;查處工程建設單位、工程監理企業對建筑、市政施工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審查、監督淡化海砂使用的職責缺失行為;對違規企業的不良行為進行公示,列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直至實施行政處罰;建立淡化海砂使用信息化監管平臺等長效機制。
2.市經濟發展局:負責推進砂石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培育機制砂產業。
3.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整治有關重點工程建設不規范用砂行為;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查處有關重點工程建設違規用砂行為;負責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統一管理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的技術監管;負責砂石市場淡化海砂等產品價格信息的采集,指導計價行為。
4.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專項整治工作經費。
5.市交通局:負責與協調整治查處公路、鐵路、水路工程建設不規范用砂行為。
6.市水利局:負責整治查處重點水利工程建設不規范用砂行為,對未獲得取水許可企業的違規取水行為進行整治規范。
7.市供電局:負責整治查處重點電力工程建設不規范用砂行為。
8.市工商分局:負責查處未經注冊登記、無照經營淡化海砂的個人和企業;依法吊銷已經自行停業連續半年以上且未參加年檢的企業;規范企業工商登記黃砂種類或品名,及早限期取消一般性海砂經營,實行淡化海砂專營。
9.市質監局:負責淡化海砂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質量不合格產品的企業。
10.市環保局:負責加強環保執法,對超標排放的砂石生產企業,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11.市國土資源局:配合海砂整治有關執法行動,做好機制砂石礦選址勘察和規劃布局研究,加快推進機制砂產業發展。
12.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專項整治過程中違法抗法事件的處理,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13.市監察局:負責對各相關部門依法行政情況的監督,認真調查處理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等違紀違規行為。
14.市法制辦:負責對各相關部門依法行政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審查有關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
15.市委宣傳部:負責專項整治工作的輿論宣傳和相關報道。
16.市編委辦:負責牽頭研究執法管理隊伍建設工作,研究提出砂石管理機構建設及理順管理體制的意見和建議。
四、進度安排
(一)第一階段:調查發動階段(月底前)
召開全市淡化海砂市場專項整治工作座談會,適時統一各相關部門思想認識;深入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切實掌握各地淡化海砂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制訂出臺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建立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和整治重點。
(二)第二階段:整治規范階段(月上旬一月底)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原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重點環節,全面組織開展全市淡化海砂市場集中專項整治行動,確保完成各項既定目標任務,取得明顯階段性成果。
(三)第三階段:鞏固提高階段(月份)
認真總結專項治理工作經驗,鞏固專項治理成果,建立健全淡化海砂市場監管相關制度和長效機制,爭取制訂出臺相關政府規章,進一步完善我市建設用砂管理體制和機制。
五、工作要求
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淡化海砂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保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得以有序、深入地開展,并取得預期成效。要切實強化對淡化海砂生產、流通、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全過程無縫監管,確保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專項整治期間,必須堅持嚴格執法,堅決做到“六個一律”:各類建設工程一律禁止違規使用未經淡化的海砂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專項整治期間一律暫停審批登記淡化海砂生產經營許可證照;淡化海砂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工程建設單位一律必須建立檢驗、銷售和使用等臺帳制度,建立各環節質量問題可追溯、責任可追究機制;淡化海砂生產技術工藝和質量管理體系不達標、生產不合格淡化海砂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改;淡化海砂出廠之前、建設工程使用之前,一律進行每批次質量檢測;質監、檢測、監理機構,不如實提供有關檢測結果或提供假質保單的一律依法從嚴查處。同時,要抓緊建立完善責任倒查制度,督促各類淡化海砂生產經營企業、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企業、監理企業和檢測機構自覺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針對自身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措施,及時整改,建立完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實施建設工程用砂質量一票否決制,并向社會公示。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協調和執法銜接,積極創新監管方法,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區域交叉執法和錯時執法,嚴肅查處無證無照、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和使用未經淡化或淡化不合格海砂的企業和個人,合力規范淡化海砂市場秩序;要及時把握專項整治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綜合運用市場、法律、行政的手段,處理好專項整治與社會穩定的關系,有序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建設主管部門要抓緊開發建設一體化的信息監管平臺及系統,以實現對淡化海砂生產、使用企業(單位)現場關鍵部位的全過程實時監控,確保建設用砂質量安全。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用,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適時報道工作進展情況,加強輿論監督,曝光違法違規行為。設立市專項整治行動投訴舉報電話,為企業和公眾提供快速、便捷的舉報、投訴和咨詢渠道,及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線索,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同時要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通過發公開信、質量誠信承諾等形式,開展行業自律,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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